时间:2022-08-27 17:30:01来源:法律常识
我是一名农户。近期,我打算搞点畜牧养殖,但苦于没有资产。向您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农村信用社叫我提供担保。目前我家里没什么有价值的东西,但庄稼地里的粮食作物涨势很好。我提出用地里的粮食作物抵押贷款,可农村信用社的同志们说法律法规全民所有的土地使用权证不得抵押,还生长在地里的粮食作物与土地资源并没有分离出来,质押当然无效。请问一下,这个说法对不对? <?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侓师答疑解惑】
你提出问题牵涉到相关担保的法律法规、法律条文对团体土地使用权证与其说地面上定着物关联所作出的要求。
从法理学来看,树木、粮食作物为土地资源附属物,归属于房产,但因为大地里生长树木、粮食作物被砍伐、收种后有独立的交换价值,因此并未与土地资源分开的树木、粮食作物可以和土地使用权证分离出来而独立设置质押。从法律法规来看,在我国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农用地、农村宅基地、责任田、自留山等集体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证不得抵押。全民所有的土地所有权为农用地,严禁质押是为了避免行使抵押权而造成改变土地用途,但不得会因此觉得全民所有的土地上生长粮食作物也不得抵押。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可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2条的规定,被告方以粮食作物和与其说并未分开的土地使用权证与此同时抵押物的,土地使用权证的部分质押失效。此条只不过是要求以粮食作物质押时把它占有范围之内土地使用权证与此同时抵押物的,土地使用权证的部分质押失效,并没有否认粮食作物抵押物的法律效力。从推动农业的视角来看,假如评定以全民所有的土地上的粮食作物抵押物的失效,那样不益于农户利用自身粮食作物开展股权融资担保借贷,发展趋势农业。因而,农户因其全民所有的土地上的树木、树枝果实、地里的粮食作物等为动产抵押登记的,理应确认其设置抵押物的法律效力。可是这样的情况下
粮食作物占有范围之内全民所有的土地所有权不可与此同时质押,设置团体土地使用权证抵押物的一部分理应确定失效。
关键字:粮食作物 质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