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时间:2022-03-16 15:00:00来源:法律常识

(财建[2004]369号)
中共中央相关部门,国务院办公厅中央部委、各各部委,相关人民团体,各中间管理企业,各省市、自治州、市辖区、省级城市财政厅(局)、建厅(委、局),新疆兵团财务局:
  为了更好地维护保养基本建设市场管理,标准工程建设工程款清算主题活动,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法规,大家制定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现下发给大家,请贯彻落实。
  配件:工程建设工程款清算暂行规定
国家财政部
我国住建部
二○○四年十月二十日
工程建设工程款清算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标准工程建设工程款清算,维护保养基本建设销售市场一切正常纪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凡在我国地区的建筑工程工程款清算主题活动,均适用本方法。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范的,从其要求。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工程建设工程款清算(下称“工程项目工程款清算”),就是指对工程建设的发承包协议工程款开展承诺和根据合同约定开展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工程款清算的主题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办公厅行政机关、各个当地政府行政机关和国务院办公厅基本建设行政部门主管机构、各个当地政府基本建设行政部门主管机构在分别岗位工作职责内承担工程项目工程款清算的监管。
  第五条 从业工程项目工程款清算主题活动,理应遵循合理合法、公平、诚实守信的标准,并合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法规和现行政策。
第二章 工程承包合同工程款的承诺与调节
  第六条 工程招标信息的合同协议工程款理应在要求时间段内,根据标书、中标方的投标文件,由发包方与项目承包人(下称“发、项目承包人”)签订书面形式合同约定。
  非工程招标信息的合同协议工程款根据核准的项目预(概)算书由发、项目承包人在协议中承诺。
  合同书工程款在协议中承诺后,任何一方不可私自改变。
  第七条 发包方、项目承包人应该在合同文本中对涉及到工程项目工程款清算的以下事宜开展承诺:
  (一)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的金额、付款期限及抵税方法;
  (二)工程进度款的付款方式、金额立即限;
  (三)建筑施工中产生改变时,工程项目工程款的更改方式、理赔方法、期限规定及额度付款方式;
  (四)产生工程项目工程款纠纷案件的解决方案;
  (五)承诺承担责任的标准及力度及其超过承诺范畴和力度的调节方法;
  (六)工程竣工工程款的清算与付款方式、金额立即限;
  (七)工程项目品质保证(质保)金的金额、预扣方法立即限;
  (八)安全防范措施和意外伤害险花费;
  (九)施工期及工期提早或推迟的奖罚方法;
  (十)与合同履行、付款工程款有关的贷款担保事宜。
  第八条 发、项目承包人在签署合同时针对工程项目工程款的承诺,可采用以下一种承诺方法:
  (一)固定总价。合同书施工期较短且工程承包合同总价格较低的工程项目,可以选用固定总价合同方法。
  (二)固定单价。彼此在协议中承诺定额基价包括的风险性范畴和风险性花费的计算方式,在承诺的风险性区域内定额基价不会再调节。风险性区域之外的定额基价调节方式,理应在协议中承诺。
  (三)可调式价钱。可调式价钱包含可调式定额基价和措施费等,彼此应在协议中承诺定额基价和措施费的更改方式,调节要素包含:
  1、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国家相关现行政策转变危害合同书工程款;
  2、造价管理组织的调价;
  3、经审批的工程变更;
  4、发包方变更经核准准许的的施工设计方案(调整不正确以外)导致花费提升;
  5、彼此订立的其它要素。
  第九条 项目承包人应该在合同约定的调节状况产生后14日内,将调节缘故、额度以书面通告发包方,发包人确定调节额度后将其做为增加合同书工程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付款。发包方接到项目承包人通告后14日内不予以确定都不明确提出修改建议,视作早已允许此项调节。
  当合同条款的调节合同书工程款的调节状况产生后,项目承包人未在要求时间段内通告发包方,或是未在要求时间段内明确提出调节汇报,发包方可以按照相关材料,决策是不是调节和更改的额度,并以书面形式告知项目承包人。
  第十条 工程项目工程变更工程款调节
  (一)施工过程中产生设计变更,项目承包人依照经发包方认同的变动设计方案文档,进行变更工程施工,在其中,政府部门项目投资重大变更,需按基本建设程序审批后才可工程施工。
  (二)在工程项目工程变更确认后14日内,工程变更涉及到工程项目工程款调节的,由项目承包人向发包方明确提出,经发包方审批允许后调节合同书工程款。变动合同书工程款按以下方式开展:
  1、合同书中已经有适用变动工程项目的价钱,按合同书已经有的价钱变动合同书工程款;
  2、合同书中仅有类似变动工程项目的价钱,可以参考相近价钱变动合同书工程款;
  3、合同书中沒有适用或类似变动工程项目的价钱,由项目承包人或发包方明确提出合理的变动价钱,经另一方核对后实行。如彼此不可以达成一致的,彼此可报请工程项目所在城市造价管理组织开展资询或按合同约定的争论或纠纷案件处理程序流程申请办理。
  (三)工程项目工程变更确认后14日内,如项目承包人未明确提出变动工程项目工程款汇报,则发包方可依据所把握的材料决策是不是调节合同书工程款和更改的实际额度。重要设计变更涉及到工程项目工程款变动汇报和确定的期限由发承揽彼此商议明确。
  接到变动工程项目工程款汇报一方,应在接到之日起14日内给予确定或明确提出商议建议,自变动工程项目工程款汇报送到之日起14日内,另一方未确认也未明确提出商议建议时,视作变动工程项目工程款汇报已被确定。
  确认增(减)的设计变更工程款做为增加(减)合同书工程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付款。
第三章 工程项目工程款清算
  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工程款清算应按合同约定申请办理,合同书未作承诺或约定未知的,发、承揽彼此应按照以下要求与文档商议解决: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法规和管理制度;
  (二)国务院办公厅基本建设行政部门主管机构、省、自治州、市辖区或相关部门公布的工程预算计费规范、计费方法等相关要求;
  (三)项目建设的合同书、合同补充协议、变动签证办理和现场签证,及其经发、项目承包人认同的别的合理文档;
  (四)别的可根据的原材料。
  第十二条 工程预付款清算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工程外包工程项目的订金按合同约定拨款,正常情况下预付款占比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过合同金额的30%,对重要建筑项目,按本年度工程项目方案逐渐预付款。计费实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的工程项目,实体性耗费和非实体性消耗一部分应在协议中各自承诺预付款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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