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提醒你应注意借条及欠条的诉讼时效

时间:2022-03-31 15:00:00来源:法律常识

1、基本买卖合同书对执行限期作了承诺,在执行限期后,一方乏力支付时出示了未写还贷时间的借条,理应将出示借条的情形评定为造成诉讼时效中断的理由,诉讼时效期间需从借条出示的隔日起测算。<?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2、在没书面形式的基本买卖合同书,而且都没有直接证据证实彼此对合同的效力限期开展过承诺的情形下,假如一方位另一方出示了沒有还贷时间的借条,则诉讼时效期间需从债务人向借款人认为支配权时算起。

3、在沒有借款协议的情形下,一方出示了沒有还贷时间的借据的,也理应参考适用以上标准,从借款方向贷款人认为支配权时算起诉讼时效期间。

4、有还贷时间的借据及借条,从还贷时间的隔日起算诉讼时效期间。

有关政策法规及法律条文连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1994年3月26日 法复<1994>3号)

“山东高级法院:

你院鲁高法<1992>70号请示报告函复。有关借款人在承诺的时间期满后未执行负债,而出示沒有还贷时间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需从什么时候逐渐测算的问题,经科学研究,回应如下所示:
  据你院汇报称,彼此被告方原承诺,供货方交货后,买方马上支付。买方取货后因无款能付,经供货方允许写了沒有还贷时间的欠款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要求,对于此事应评定诉讼时效中断。假如供货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认为支配权,诉讼时效期间则需从供货方接到买方所写欠款条之时的第二天逐渐再次测算。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受人在交易时未支付价款向出卖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请示的答复》([2005]民二他字第35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高法民一请字[2005]1号《关于买受人在交易时未支付价款向出卖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请示》函复。经科学研究,回应如下所示:
  依据你院汇报上述状况,冯树杆向广州云朵农牧业综合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云朵农业公司)选购化肥,彼此并没有签署书面形式买卖协议,也无证据证实彼此对合同的效力限期开展承诺,因而,该合同书归属于待定执行时间的合同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要求,此案诉讼时效期间需从云朵农业公司向冯树杆认为支配权时算起。此案不符合合理合法复[1994]3号审批适用的标准,故允许你院审理联合会大部分建议。

此复。”

■《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被告方就相关协议內容承诺不确立,按照此方法第六十一条的要求仍不可以明确的,适用以下要求:
  ……

(四)执行限期不清晰的,借款人可以随时随地执行,债务人还可以随时随地规定执行,但理应给别人必需的提前准备時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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