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6-08 10:00:06来源:法律常识
债务人李某因借款人吴某不付借款,私自没收了吴某的私家轿车,没想到在吴某执行负债后反将李某状告法院。近日,黄岛法院对本案做出一审判决:被告方李某赔付上诉人吴某财产损失4700汪义。
2012年12月,张某驾驶过程中与李某行驶的汽车相碰,彼此车子均差异水平损伤,后经交管部门评定,张某负安全事故所有义务。迅速,张某喊来老公吴某与李某达到处理决定,承诺将彼此损伤车子交到李某与同学们一同项目投资的汽车修理厂维修,花费由吴某付款。车辆修理完毕后,吴某明确提出根据汽车保险赔付款来付款修车钱,而这就要开展保险公司理赔后才可以将钱付款给李某,吴某出示借条后,李某允许其先将车开回去。
眼看赔付限期期满,吴某却无法付款借款,李某逐渐向吴某追讨。一天,李某在索款全过程中看到了吴某的车子,遂将车辆扣押并短消息告之吴某拿钱来驾车。2个月后,吴某发觉了扣满车子行迹,在缴完借款后将车取回来。
回家了后,吴某越想越气愤,遂以李某开罚单对其导致财产损失为由向法庭提出诉讼,规定李某对其赔付。“是吴某故意托欠赔偿费在先,我扣车是为了更好地催促他还贷,自身并没有不正确,为何叫我赔付!”协商中,李某拒不同意赔付。
人民法院经案件审理觉得,李某追偿借款应根据就在方式和方法开展,其没经车子任何人允许,私自扣留车辆侵害了吴某的合法权利,从而产生的损害应由李某赔付。有关损害评定问题,人民法院觉得,李某的开罚单个人行为对吴某的工作生活导致不方便,依照汽车租赁服务销售市场类似车子的租用价钱明确开罚单期内的损害,依规裁定李某赔付吴某损失赔偿总共4700汪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