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债权债务如何处理

时间:2022-07-13 15:30:10来源:法律常识

(2007)普民二(商)初字第**9号

案件事实:

招标方(上海市某会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 2005年3月28日以前为承包方(上海市某信息有限公司)制做展位,承包方截至 2005年3月28日总计欠付招标方应收款总共rmb130000元整,对于该笔账款,承包方于 2005年3月28日向招标方制定了还款计划书,依据该还款计划书:从2005年4月起,承包方将依据该企业的资金情况,每个月尽可能多的向招标方还贷。还款计划书出示后,承包方以丙方(上海市某商贸有限公司)的账户在 2006年1月23日向招标方支付了5000元,以后就再未执行偿还责任。经调研发觉承包方于 2005年10月20日备案销户,金某、蔡某是承包方的公司股东,金某、蔡某做为自然人股东,在注销登记时服务承诺对承包方的债权债务义务。依据这一状况,招标方以金某、蔡某为被告知至人民法院规定担负支付责任。

调研通过:

本律师在接纳A公司的授权委托后,对乙企业的工商注册材料进行了调研,查看了内档,掌握到乙企业早已依规散伙,可是乙企业的两位公司股东在注销公司时都签了保洁服务单,服务承诺乙企业的一切外债由两个人共同承担。

案件审理结论:

两方在人民法院组织下进行了协商,被上诉人服务承诺在2个月内偿还欠款。

审理案件体会心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持续续存会让公司股东权益遭受巨大损失,根据别的方式无法化解的,持股企业所有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左右的公司股东,能够申请法院解散公司。”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成员在清算期间履行以下权力:(一)清除公司财产,各自编写负债表和资产明细;(二)通告、公示债务人;(三)解决与结算相关的企业未结束的业务流程;(四)清缴所欠税款及结算情况下形成的税金;(五)清除债务、负债;(六)处置企业偿还债务前的剩下资产;(七)表示企业参加民事案件主题活动。”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组成员理应自创立生效日十日内通告债务人,并且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示。债务人理应自收到通知单生效日三十日内,未收到通知单的自公示生效日四十五天内,向清算组成员申请其债务。债务人申报债权,理应表明债务的相关事情,并给予证明文件。公司清算理应对债务开展备案。在申报债权期内,公司清算不可对债务人开展偿还。”第一百八十八条“清算组成员在清除公司财产、定编负债表和资产明细后,发觉公司财产不够偿还债务的,应该依规向法院申请办理宣布破产。企业经法院判决宣布破产后,公司清算理应将结算事务管理转交给法院。”第一百八十九条“企业清算结束后,公司清算理应制做清算审计报告,报股东大会、股东会或是法院确定,并提交公司注册行政机关,申请注销公司注册,公示企业停止。”

此案之中涉及到“企业破产后债权债务难题”。集团公司在申请办理散伙时公司股东要建立清算组成员,由清算组成员担负债务的结算。假如资金链断裂的,理应宣布破产。不然视作有实力担负负债,那样散伙后公司股东有责任担负负债。但时效性为2年,超出2年的不担负。本人在碰到欠款纠纷时,要及时的执行自身的权益,积极主动的向借款人认为,以防企业破产后,使自己的债务深陷没法完成的风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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