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时要恰当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重要是要与下面好多个罪行做好理清:
(一)本罪与妨碍公务罪的界线
最先,妨碍公务罪偏向的目标是依规执行职务的国家公职人员。而本罪偏向的目标是已生效的裁定、判决;次之,妨碍公务罪的方式务必要用暴力行为、影响的方式,而组成本罪不规定用这种方法。可是,往实践中,有些被告方拒不执行判决、判决,通常体现为司法工作人员到当场申请强制执行裁定、判决时(如强制性拆除违章建筑、强制性拆迁时),被告方用对执行人员执行暴力行为的方式阻拦实行,这即是拒不执行判决、判决,又具备妨害公务的特点,一般觉得,对执行人员恐吓威胁,目的是阻拦执行判决、判决,因而,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更加适当。
(二)本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界定
本人以暴力行为阻拦司法工作人员执行判决、判决,其暴力行为水平要以导致轻伤害为程度,倘若侵权人在抵触裁定、判决实行过程中将执行人员或执行异议工作人员弄成受伤乃至残害的,则应按牵连犯的标准,从一大罪按故意伤害或杀人罪解决。
(三)本罪与明确提出投诉的界线
双方对已起效的裁定、判决,依规具备明确提出投诉的权益。很多受害人在明确提出投诉时不冷静,很有可能会让相关执行机关的员工产生得罪,只需他未抵触执行判决、判决的,就无法按本罪论罪。假如是由于原裁定不当或是被告方客观上确实有艰难,导致裁定无法执行的,不可以对被告方判罪,而应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原裁定作适度更改。假如因为执行人员实行办理手续不完善,心态蛮横无理粗鲁等工作中不正确而造成被告方遏制执行判决、判决的,也不适合对被告方判罪。而应在改正执行人员工作中问题的前提下再执行判决、判决,针对侵权人仅仅消沉地不执行判决、判决或是抵触实行情节轻微的,也不可做为违法犯罪解决的,而应优先文化教育,从而可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