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2-07 15:27:43来源:法律常识
案例:合同管理的重要性
2016年6月10日,某建筑公司A与某贸易公司B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A向B购买100吨 X型号的钢材并约定了质量标准,但未约定检验期。
2016年6月20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了检验期间为交付货物之日起一个月内。7月20日,B按约交付了货物,A随后付了全款。直到2016年年底,A未就货物的数量或质量问题提出任何问题。B公司经办人员认为该份合同已顺利履行,遂将合同和补充协议随意搁置。
2017年1月,A突然通知B,声称钢材的质量不符合约定,要求赔偿损失。B辩称根据合同法第158条,A未在检验期内通知的,视为标的物数量或质量符合约定。
后A将B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令B向其赔偿供货质量不符合约定的违约损失12万元。
在诉讼过程中,A认为双方在合同中并未约定检验期。B称合同虽未约定,但双方存在补充协议。但由于B公司管理人员将补充协议遗失,未能向法庭提供补充协议,法院最终支持了A的诉讼请求,判决B赔偿钢材质量不合格给A造成的损失。
一份合同可能存在的风险点:
合同相对方 | 委托方、采购方、定制方、出租方 | 受托方、供货方、承揽方、承租方 |
合同风险点 | 合同标的是否明确 | 工作内容是否明确 |
合同期限是否明确 | 合同期限是否明确 | |
乙方义务是否明确(交货义务、成果提交义务、安装义务、质保义务) | 乙方义务是否清晰(协调、确保、工作完成节点) | |
是否存在先义务 | 甲方的在先义务是否清晰(时限、要求) | |
付款与义务的履行是否挂钩 | 付款条件是否明确 | |
付款条件是否明确 | 增减工作量的计算是否明确 | |
违约责任是否涵盖关键义务(逾期、未质保、材料、人员) | 付款的违约责任 (停工权、违约金、解除合同) | |
合同解除权的设置 | 合同解除权的设置 | |
其他条款 | 其他条款(不可抗力、争议解决、生效条件) |
合同法律风险管理内容:
(1)合同管理制度。
(2)上岗培训和业务培训。
(3)授权委托书证的管理。
(4)公章及合同专用章管理。
(5)合同文本管理。
(6)合同评审(会签)制度。
(7)招投标管理。
(8)重大项目管理。(三重一大)
(9)合同履行管理。(配合跟进)
(10)合同纠纷处理。(全力配合、方式选择)
(11)客户信用管理。
(12)合同档案管理。
一、合同法律风险管理误区
1、将合同管理定位于合同书的管理。
2、将合同管理视为专属公司法律部门的工作。
3、重视合同签订环节,忽视合同履行环节。
4、重视事后诉讼救济,忽视建立事前的法律风险预警机制。
二、产品、服务风险管理
1、凭样品买卖为封存或妥善保管样品,或服务完成后验收时未签署书面意见。
措施意见:在双方均在场情况下将样板打包贴上封条,或服务成果拍照保存,由授权代表在封条上或照片上签字或盖章。为慎重起见,建议形成一笔封存笔录或验收报告,记录清楚封存或验收的时间、地点、封存验收物情况、封存验收人员、保管人、保管地点等内容,双方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2、未按约定期限提出质量异议。
法律不保护在权利上睡眠的人。在买卖合同关系中,对于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了提出质量异议的期限,而收货一方未在该期限内提出异议,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规定,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符合规定。若合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二年的规定。
3、发现瑕疵问题时缺少证据意识。
从买方角度讲,当发现质量问题时,要保留有效的凭证,在送货单上批注包装破损、数量短少等情形,必要的时候可以通过公证处进行公证,固定证据,并及时地书面通知对方,以备不时之需。作为委托方亦同。
从卖方角度来讲,如果买方在质量异议期内提出异议,作为合同经办人或约定的授权代表,在与对方沟通的往来函件、微信、电话中不要轻易给对方任何形式的承诺或确认,以免陷入被动。必要时,可以与对方共同封存货物、共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从一定程度上掌握一定的主动权。
4、法条链接:质量异议期(验收)《民法典》
第六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二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验收环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尤为重要,它一方面决定了对方产品或服务的质量是否满足合同要求,是否构成违约。规范验收环节便是为将来可能发生的诉讼提前固定证据,这也是决定诉讼成败的关键点。
其次,验收条款的合理制定,也将会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买方或委托方的付款进度,合理制定将会使我们拥有更多的主动权。
三、合同纠纷管理
(一)预判合同纠纷的发生
1、逾期或者经催告仍不交付工程、产品。如果出现客户拖延交付,即使每次都交付,但也要引起警惕,是搞清楚逾期完工的原因,是故意拖延还是实力问题,是否发生经营困难?弄清楚原因后再采取对应的措施。
2、收付款方式出现异常。当出现收款方指定的账户或付款方支付的账户不是自己公司的,我们就要留意其中的原因,是不是因为自己的账户被法院查封、冻结了?作为付款方通过第三方代付,一方面要核查是否有付款委托手续?另一方面也要考虑是不是付款方缺少履约能力?
3、高管或股东频繁变动。一般而言,一个运营正常的公司的高管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是比较稳定的,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合作对方发生异常的高管人事变动或股权变动,则须引起足够重视。
4、发生群体劳动纠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对方发生大量的劳资纠纷尤其是欠薪纠纷,说明企业的经营状况已出现非常严重的问题,这时就要重点关注合同履行的交货、付款环节,确保合同能够顺利履行完毕。
5、生产经营出现异常。这里主要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对方公司清算、吊销或列入经营异常,或者大量裁员、经营业绩严重下滑甚至停止生产等。此时可考虑利用不安抗辩权等方式保障自己的利益。
6、牵涉多起诉讼纠纷。在交易过程中,一旦发现对方被人起诉时,需要立即引起警觉,很有可能履约能力已出现问题。
(二)如何合理解决纠纷
1、在不适宜正面接触的情况下,一般会通过发函与对方进行沟通,如果发函效果不明显或不适合发函,可通过双方谈判的方式进行沟通,若仍无法达成一致,最后再考虑是否委托律师通过诉讼或仲裁途径解决。
2、关于律师函。
律师函非到必要时不要轻易发,只有到了双方已经陷入谈判的僵局,没有进一步沟通可能性的时候才考虑发律师函,而且还要注意:如果本身自己存在违约,或对方违约的证据不是很充分不可轻易发律师函,建议通过工作联络函这种比较弱和的方式来解决;如果有做财产保全的打算而对对方的偿还能力缺少信心的时候,也不建议发律师函,避免提醒对方转移财产。
3、关于诉讼证据
在诉讼过程中通过法庭展现出来的证据无外乎两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