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2-07 13:34:43来源:法律常识
一、民事案件在一般情况下,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四类特殊情况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这里并未区分哪类纠纷,即所有民事案件管辖原则,一般都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但下列四类情况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二、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管辖
民诉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这里对原告一方较为不利的是,原告住所地没有管辖权,而合同履行地在实务中往往容易产生分歧,不易举证,让原告去被告住所地起诉存在诸多不利因素:纠纷发生后被告有意躲避导致住所地不明确或者即便明确也会因距离较远等产生较高诉讼成本;被告住所地与被告存在一定有利因素继而对原告不利等。所以作为主动提起诉讼的一方来说,最不希望看到的就是只能向被告住所地起诉。
三、对当事人书面约定管辖效力优先及法律限制
民诉法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案例焦点:合同双方选择管辖法院需要与案件有关联,否则即便做出明确约定也属无效;虽然请求撤销相应不动产抵押登记,但诉讼原因是被告未履行出借款项义务,案件不适用不动产专属权管辖地,而是用民间借贷特征即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确定管辖地
案例检索号: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辖42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认为: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江宁区法院虽然是本案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管辖法院,但是不属于与本案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故不具有管辖权。
第二,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是“请求撤销被告对原告的位于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广汇园7-5-301的房产的抵押权”,而之所以请求撤销相应抵押登记,其成诉的原因是被告未履行出借款项义务造成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此本案“争议标的”应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即本案中原告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同时本案涉及不动产权利的变更,而该不动产所在地为原告所在地,从案件审理和未来执行的角度考虑,由本案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更为妥当。
四、对约定不明情形的处理
实践中存在大量日常交易习惯形成的买卖供货关系,继而形成追索欠款/货款纠纷,这种交易大多没有书面合同而仅仅是口头或短信形式。在纠纷发生后,无论债务人是否据此出具“欠条”,债权人主张诉讼标的均为给付货币的,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18条第2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结语:
综合以上分析,我们在签订商事合同时,应当对纠纷管辖法院做出明确约定,但约定地点需要与合同有实际联系并且不得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否则,一旦发生纠纷,原告首先要对管辖地承担举证责任,特别是当对方提出管辖权异议而原告方提供不出与合同有实际联系的举证内容时,需要法院依职权做出裁定,这样不仅会使约定管辖变得无效,凭白拖延了诉讼效率,加大原告诉讼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