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2-07 17:24:43来源:法律常识
【裁判要旨】
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协议书约定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田某某同意西婵公司、西婵美容院给予其32万元作为其因对手术效果不满意而发生纠纷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是其对自己已产生的损失及可能发生的损失所能够主张赔偿的权利的合法处分,且协议书签订后,西婵美容院已按照协议约定支付田某某32万元,故田某某在收到该款后再次向西婵公司、西婵美容院主张赔偿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案件经过】
2010年5月10日,田某某接受西婵美容院双侧下颌骨磨截术中出现右侧下颌骨升支骨结构连续性中断,断端对位欠佳,部分骨质缺损;2010年8月3日,田某某委托鉴定中心于2010年8月30日作出法医学鉴定书,鉴定意见为田某某属八级残疾;2010年8月10日,田某某与西婵美容院签订协议书;2012年6月14日,田某某起诉至法院。
【原告诉请】
1. 撤销协议书第二条、第四条;
2.判令西婵公司、西婵美容院支付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229747.78元(扣除西婵美容院已支付的32万元)、返还手术费4.8万元;
【法院判决】
田某某与西婵美容院签订协议书的日期为2010年8月10日,田某某起诉日期为2012年6月14日,已超过法律规定的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的一年期限,且其无证据证明其在签订协议时有重大误解以及该协议显失公平,故其主张撤销协议书第二条、第四条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依据协议书关于田某某承诺,西婵美容院给予32万元经济补偿后,田某某不得再以本协议所涉及事项要求西婵美容院另行承担民事责任的约定,田某某主张西婵公司、西婵美容院承担赔偿责任以及退还手术费的诉讼请求不符合协议约定,对此不予支持。对于其主张后续治疗费及相关费用的诉讼请求,因协议书约定西婵美容院免费为田某某进行面部修复,此条款实际为西婵美容院应为田某某免费进行面部修复并承担田某某面部修复费用,故西婵美容院对上述费用应当予以承担,但此费用并未实际发生,且田某某未明确该费用的具体金额,对此亦不予支持。
【律师分析】
首先,田某某与院方签署的和解协议书是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文件,双方可以平等、自由的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院方以支付一次性补偿金的形式“买断”了田某某的损害赔偿权利,田某某就不能对自己已产生的损失及可能发生的损失继续主张赔偿。
其次,和解协议书是否可以撤销呢?法律规定符合撤销条件的合同是可以撤销的。我之前的文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的协议书与撤销权》有详细介绍,就不赘述了。本案中,因为田某某没有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丧失了权利救济的有效期,因此无法撤销其同院方签订的协议书。
患方参与医疗美容活动,处于知识、信息的接收方,相较于院方更是处于弱势地位,更由于法律知识的匮乏,缺少有效的维权救济手段与方法,一旦产生医疗纠纷,根本没办法行之有效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