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2-08 10:51:55来源:法律常识
问:我们在做审计的时候,招标文件里约定的内容是否需要考虑,招标文件在审计中有什么作用?
答:首先,招标文件不是合同文件。《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规定合同文件范围并不包含招标文件。《民法典》中也规定,招标文件只是要约邀请,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才分别属于要约和承诺。《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19条规定,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最新的《招标投标法(征求意见稿)》中已经明确,中标通知书是具有确定的法律效力的,当事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放弃中标的,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果投标人中标后签订了中标合同,之后又通过补充协议约定让利200万,通常这样的合同称之为白皮黑心合同。黑白合同是指有一个在先的白合同和一个在后的黑合同,当黑白合同不一致时应该按照白合同来结算。而白皮黑心合同则是通过补充协议的方式改变了原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表面上看仍然是合法的中标合同,但其内容已经发生了完全的变化。这样的合同结算时仍然应当按照招投中文件的内容进行结算。
接下来再来介绍一种观点,重点在于展示观点呈现的逻辑。《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有很多黑体加粗的强制性条文,比如工程量必须按实际量,清单缺项漏项的责任应该由发包人承担等等,违反这些强制性条文的合同约定是否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19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国家对招标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按照规定列出相应要求,而不能把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推给承包人。《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工程量清单应当依据国家制定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量计算规范等编制。
工程量清单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这里规定的是工程量清单“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如果没有按照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来只做招标文件,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第81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这里中标是无效的,那么中标无效合同是否有效?
根据《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1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所以违反《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导致中标无效的,合同也无效。因为中标无效导致合同无效,显然这里价款方面的约定也是无效的,所以就不能再按照价款参照合同约定的折价补偿条文进行工程价款结算了。
一般的逻辑是,如果施工合同无效,验收合格的工程可以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但现在因为价款条款无效,所以不能再参照合同约定进行结算,也就相当于双方没有约定价款如何结算的问题。既然没有约定价款,就应该按照合同漏洞的填补规则处理。先由当事人协议补充,协商不成的再按照交易习惯或有关条款进行结算。根据《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16条的规定,应该按照签订合同时项目所在地的计价标准,也就是按照当地的定额进行价款结算。
总结来说,违反《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标准会导致合同无效,包括合同约定的价款条款也同样无效。在没有价款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合同漏洞填补规则应该根据交易习惯,也就是当地的定额进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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