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2-08 11:32:17来源:法律常识
案情简述:
2021年10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销售一批彩涂卷,货款总计15万余元。A公司交货后,B公司支付了5万元的货款,仍有10万余元货款未支付,A公司后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支付。B公司提起反诉,认为彩涂卷存在拖漆等严重质量问题,要求A公司支付补漆款4万余元,以及发包方的工程罚款3万元。B公司提供了照片、视频、微信聊天证明产品质量问题。
案件焦点:
B公司主张的产品质量问题是否成立,赔偿要求能否获得支持。
焦点浅析:
对于产品质量举证责任的分配,有人认为根据《质量管理法》第四十一条,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但实际上该条规定的前提是“生产者的产品已经构成了质量缺陷”,而且该条更多的是侧重于生产者的免责情形,即生产者免责事由的举证责任应当由其承担,而对于产品是否存在缺陷、缺陷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该条规定并没有体现需要由生产者来进行举证。
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因此作为主张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B公司应对A公司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进行举证。
案件结果:
由于B公司已经将A公司供货的该批产品投入了生产,且其证明材料无法证明质量问题是交付货物本身所致还是在加工、安装过程中导致。因此对于B公司的主张未予支持。最后判决B公司应支付A公司未付货款。
提示:
供货方作为乙方在买卖合同中,通常并不处于优势地位。但是一旦双方发生因为质量问题、货款问题的诉讼纠纷,买方作为甲方则将面临举证难的问题,此时买方应当注意证据留存,避免因为举证不足导致诉求无法获得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