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2-08 12:21:00来源:法律常识
近年来,随着电子商务和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电商平台的持续扩张,由于电商平台具有跨区域性,电子合同可以界定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通过电子信息网络以电子的形式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因为电商交易主要采用电子合同来达成双方交易,这也导致发生在电商平台的电子合同纠纷越来越多。因此,《民法典》扩大了合同成立的定义范围,在互联网环境中因新形式的交易发生纠纷也变得有法可依。本文通过一个案例为大家做详细介绍。
甲在某交易平台上看到了某公司(以下简称乙)发布的地方特色农产品,在平台上与乙沟通后,甲预付了3000元定金,随即成功提交订单,后乙将该产品交予快递运送至甲的订单地址。然而在运输途中,甲后悔不想买了,与乙联系并表示取消购买该产品。不料该产品在运输途中丢失,一直未找到。从而引发了甲、乙两方的争议。
1.甲是否需要支付该产品的剩余尾款?
2.乙是否需要返还甲方的定金?
根据《民法典》第491条规定,当事人有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当事人另一方若没有另外约定,则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即成立。
本案中,乙在交易平台发布产品的行为构成要约,而甲成功提交订单时构成了承诺的达成,甲与乙之间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双方均应依约履行,不能随意解除。通过电子商务订立的商品买卖合同,若当事人之间未约定交付时间与交付地点,则完成交付的地点为出卖人送货上门,完成交付时间为受买人签收之时。
本案中,产品在运输途中丢失,受买人甲并未收到该产品,出卖人乙未完成实际交付。根据《民法典》第604条规定,在买卖合同中,当事人约定,标的物意外灭失风险负担的规则可以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约定风险负担原则的,按照约定处理。若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风险负担的一般规则处理,即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依标的物的交付而转移,即标的物在交付之前发生意外灭失风险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标的物在交付之后发生意外灭失风险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因乙对甲所负交付特色农产品的义务无法履行,甲对乙所负价金支付义务也相应消失,所以甲不需要支付剩余的价款,甲可以请求乙退还3000元定金。
网络购物中所形成的交易记录、聊天记录等数据电文,能够有形表现所载内容、证明交易过程,并可以随时调取,虽然其存在形式上与传统书面合同不同,但《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其属于书面合同形式,因此电子合同与传统的纸质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消费者完全可以凭网购记录、订单等电子合同作为维权的依据。
《民法典》第491条当事人采用新建、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当事人乙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604条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品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受买人承担,故该产品损毁、灭失的价金风险应该由出卖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