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2-07 16:38:56来源:法律常识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有一种法律行为叫反诉。反诉用得好,可以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
最近做的一起案件,是个带有承揽性质的合同纠纷!本诉的提起人主张拖欠劳务费!我们接受的是被告一方的委托。经过对案件事实的梳理,发现由于原告的操作失误,造成大量返工并明显增加了被告投资成本,而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内容,这种情形明显属于违约情形,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而且这些增加的成本远远大于应付劳务费!于是在答辩期内提出了反诉。在审判过程中,双方达成调解意见,各自让步,互不主张权益。
这件案子,就是一起采用反诉吞并本诉的案例!其实说到反诉,很多律师都很熟练,但是,当事人并不清楚!反诉的提出,是有时间限制的。过去《证据规则》里认为需要在举证期内提出。后来新的《民诉解释》认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都可以提出。所以,关于反诉的提起,给予的空间是越来越大了。
但是,反诉的提起,也不能太随意!首先要明确反诉只能针对本诉提起,必须是与本诉基于相同的法律事实或者有明确的牵连关系,其次有权提起反诉的人只能是本诉的被告。
而反诉目的,在于抵销、吞并本诉,这样才会使原告的起诉失去实际意义。因此,作为被告一方,多少要衡量一下反诉的有效性!否则,不仅浪费司法资源,也浪费当事人的时间金钱!无端增加诉讼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