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2-08 16:02:33来源:法律常识
2017年4月15日《腾讯知识产权保护白皮书》在2017知识产权南湖论坛互联网分论坛上发布,其中显示了,权利人被他人侵犯著作权和商标权是互联网平台上最主要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我们知道,独创性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实质条件。不具有独创性的所谓作品,严格来说就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简单地来说,作品的独创性是指作品是其作者自己的智力劳动的成果。这里有两层含义:第一,作品是智力劳动的产物,不是体力劳动的结果。所谓智力劳动,通常是指作者在创作时有所选择和判断,而不仅仅是“额头出汗”。第二,作品是作者自己的智力劳动的产物,不是他人的智力劳动的产物。也就是说,作品不是对他人作品的复制。
而互联网,它是一个开放式的,涉及到不同地域,信息分布式存储,信息传播高速度、高容量、高覆盖面,用户可以通过各种网络端口进入互联网而不需要特定身份的验证,也无法进行非常精准的追踪。因此互联网的维权难度要大于传统知识产权,导致了维权难点:侵权行为重复发生,防不胜防;侵权主体身份、住所无法查清和确定;侵权的证据容易发生变化及被破坏,取证难度高。
那么采取哪些靠谱的维权手段遏制呢?
1、向侵权主体发送警告函
在能查明侵权人身份及地址信息的前提下,首先可以考虑通过发送警告函的方式进行维权,以期通过对方自行改正及终止侵权行为的方式达到维权目的。
发送律师函的优点是成本低,效果快。如果对方收函后愿意改正,则能以最低的成本获得较好的维权效果。适用于过失侵权、情节轻微的侵权人。如果侵权人在收到律师函之后仍不停止侵权的,则可能被认为是故意及恶意侵权,在后续法律程序中有可能被认定为具有加重的侵权情节,并因此被加重判赔金额。
发送律师函的缺点发送律师函并非中国法律下维权法律行动的法定前置条件而只是自力救济的一种方式,其不具有法律效力,是对于大部分的侵权人来说可能是无效的,即既得不到任何回复,也不能有效制止其侵权。反而可能令其对维权人的行动有所警觉。因此,建议律师函的发送务必安排在证据固定保全完成之后,以免此后难以进行证据收集工作。
此外,发送律师函必须具备充分的法律依据及事实基础,且限于发送给直接从事侵权行为的主体,而不应发送其客户、供应商等无关主体,以防在侵权不能成立的情况之下造成商业诋毁等法律风险。此外,发函方需要充分意识到,一旦信函发出,假如对方对侵权不予承认,其在法律上反而具有催促发函人将纠纷限期提交司法或执法机关解决的权利,否则其有权先发提出确认不侵权诉讼。
2、向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投诉
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是互联网中重要的节点和主体。其在侵权行为实施的过程中可能提供平台、搜索、接入、聚合、整理等功能,从而使得侵权行为得以造成侵权损害后果。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明文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该规定确立了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责任及义务。使得维权人向其进行投诉要求针对侵权行为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手段的行为有法可依。此外,由于大多数国家均建立了与美国《千禧年数字版权法》所确立的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避风港原则”类似的机制,向互联网服务商投诉的维权方法可以在多个国家和地区得以有效实行。该手段的优点是成本低、效果快、跨国界。缺点是仅能达到移除、断开相关链接等效果;无实质性惩罚措施;侵权重复发生率高。并且,对于有些存在争议的侵权行为,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在应否采取措施的问题上将较为犹疑。
温馨提醒:投诉应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及事实基础;建议必须在证据固定保全之后进行;应根据服务提供商公示的投诉流程和规则进行,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否则很可能得不到期望的回应和处理;应注意保留投诉凭证及服务商回复相关凭证,以备进一步法律行动。
3、工商行政投诉
工商行政投诉是传统知识产权维权所经常采取的措施。在网络维权活动中,如能查实侵权主体的身份、地址等信息,则仍然是一个可以采用的有效的救济措施。
但是,工商部门的执法行为属于行政执法,将对其错误执法行为直接承担责任。而相对于传统的维权模式,网络相关的侵权行为更加复杂和可能存在争议。因而导致工商在处理网络相关的侵权行为时更为谨慎。
4、向侵权行为所在地通信管理局行政投诉
除了传统的知识产权执法主管部门,通信管理局作为主管电信网络事务的省级行政区域内通信行业的主管部门,在网络维权中也成为一个重要的途径。大量侵权的网站由于从事的是非法行为,为了隐匿身份信息及逃避监管,往往不按规定进行网站ICP的登记备案。这样就违反了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等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
在此情况下,如果将其违法行为投诉至其所属地的电信管理局,则电信管理局可以非常迅速地进行关闭网站、断开链接等处理。其制止侵权的效果甚至优于其它知识产权执法机关。
5、 域名仲裁
域名仲裁是互联网维权中经常需要使用的手段。该手段能够解决域名的归属或有效性问题。由于域名常常是侵权行为据以发生的基础,请求将相关域名撤销登记或将其转让给权利人所有,通常能够较为彻底地解决问题。
需要注意的是,受理域名仲裁申请的机构需要根据域名的性质进行判断选择。例如涉及.cn的中国国家顶级域名的争议需要提交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指定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域名争议解决中心,而涉及.com, .net等国际顶级域名的争议,需要提交任一ICCANN 指定的域名争议解决中心进行仲裁。在中国,我们常常使用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ADNDRC)进行。
6、 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依然是维权人针对复杂、严重、典型、新型纠纷的主要解决方式。其主要原因是民事诉讼由法院法官进行审理,通常具有较高的专业判断能力及处理复杂问题的经验。此外,民事诉讼的程序严格,证据要求较高,所判决给予的救济方式也比较多样,包括禁令(停止侵权)、损害赔偿、消除影响等。是权利人震慑侵权行为、获得金钱赔偿及提高侵权人违法成本的有效方式。
与网络维权相关的民事诉讼的诉由多种多样,取决于案件中涉及的侵权情节。除了传统的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专利侵权、商号侵权纠纷等诉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关于网络特有的诉由还包括网络域名合同纠纷、网络域名权属、侵权纠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等。
此外,还需要提到的是网络侵权纠纷常常在知识产权之外还涉及到可能适用人格权作为诉讼请求的基础,例如姓名权纠纷、肖像权纠纷、名誉权纠纷、荣誉权纠纷、隐私权纠纷。需要根据个案情况进行分析并灵活选择。
7、刑事举报
对于严重的网络侵权活动,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则还可以通过举报的方式向公安机关进行反应。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第二百八十五至二百八十七条规定了与计算机系统相关的若干罪名,如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对于其它罪名而言,如果使用网络或计算机作为手段,成立了相应的犯罪构成要件,同样可以构成该等罪名下的犯罪。
8、技术手段
使用技术手段进行直接维权是网络维权中较为特殊的一种。例如,在发现侵权网站之后,通过技术手段将直接实现对该网站的访问进行跳转、或提示该等网站含有侵权信息、或屏蔽和禁止对该网站的访问等。这些技术手段需要依赖专业的技术公司及部分软件提供商实现。在使用该等手段时,由于缺乏公权力的监督和介入,其合法性风险是一个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应当及时听取法律顾问的建议,并确保维权手段本身不会触犯法律。
以上八个网络维权手段来看,固然存有难点或疑点,这就要求维权专业人士需具有更宽的眼界及理论知识了,这样才能跳出单一地依赖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思路局限,迅速地、灵活地运用多种手段,从不同角度来实现维权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