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2-09 12:33:38来源:法律常识
店铺转让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只转让店铺使用权,另一种是转让店铺所有权。这两种转让形式都需要双方签订合法的店铺转让合同。在我们的生活中,当我们遇到店铺转让合同纠纷时,我们该怎么办?徐宝同律师团队根据十多年来处理商铺转让合同纠纷的操作经验,并分别从原告和被告的角度提出了实务建议,分享给大家,希望对大家能有一些帮助。
一、案件事实。
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店铺转让合同,合同约定根据合同法,甲方将位于鞍山铁东路家居社区的鸡店转让给乙方。经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店铺转让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2019年1月1日,甲方将位于辽宁省鞍山市铁东路家居社区的店铺(约25平方米)转让给乙方。第二条:店铺产权属于房东,房东与甲方签订租赁合同。合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25日,月租金为1000元,押金为500元。第三条:店铺现有的装饰、装饰、工具、设备(冰柜、空调、炸鸡锅等餐具)均免费归乙方使用,乙方于2019年1月1日向甲方支付转让费。第四条:本店营业执照由甲方办理,经营范围为肉制品、生产、销售。租赁期内,继续以甲方兑换时的名义办理营业执照等相关手续。营业执照到期年检时,应联系营业执照本人。第五条:美团押金500元到期给乙方,电费、水费不欠余额,房屋原设施完好无损。合同签订后,原被告履行义务,原告支付被告转让费,被告将店铺交给原告经营。
二、原告的观点。
2019年1月1日,原告得知美团网上叫鸡南麓世家店评价较好(好评较多,有利于商品销售)。经沟通,原告与被告当日签订了《商铺转让合同》,同意将被告位于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庐世家社区的叫鸡店转让给乙方。合同第三条规定:店内现有装修、装修、工具、设备(冰柜、空调、炸鸡锅等餐具)均免费归乙方使用。2019年1月1日,乙方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转让费4.7万元(小写4.7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继续使用被告转让的店铺原名、商标图案、装修、装修。原告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口头承诺的特许经营手续尚未交给原告。2019年11月1日,原告接到美团通知,美团总部收到投诉,原告的店铺涉及近似侵权注册商标,并在4小时内确定侵权是否成立。如果成立,将直接下线。下线期间,商家可以提供证据投诉,15天后才能恢复上线。原告接到通知后,立即与被告沟通,要求其办理叫鸡授权手续。被告说他被授权回去找,然后拿给原告。在此期间,原告多次催促,但被告没有提供相关授权手续。15天过去了,原告无法恢复上线,被美团拒之门外,至今无法继续经营。原告之所以与被告签订《店铺转让合同》,是因为被告持有的店铺受到美团的高度赞扬,可以有很好的销售渠道。现在被告无法证明原告购买的店铺属于正规厂家授权的店铺,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利益,导致店铺无法正常经营。原告无法正常经营所支付的房屋租金和购买商品。
三、被告抗辩。
双方签订的店铺转让合同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可撤销合同无效的情节。可撤销合同是撤销前的有效合同。被告没有对原告实施任何欺诈行为。原告在诉状中承认,美团被告经营的店铺名称为鸡,鸡只是普通店铺名称,而不是原告在后续诉状中陈述的鸡。
四、法院裁判的观点。
本案为商铺转让合同纠纷,争议焦点是双方签订商铺转让合同时是否存在欺诈行为,是否可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下列合同:(一)因重大误解签订的;(二)签订合同时明显不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利用他人的危险,使对方违反真实意图订立的合同,受害人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本案中,在原被告签订的店铺转让合同中,已明确规定转让店铺为叫鸡店铺,营业执照中明确规定店铺名称为铁东区南麓炸鸡店。实体店的外观标识名称也叫叫鸡南麓世家店美团网上销售的店铺名称为叫炸鸡(南麓世家店)。以上名称均未反映叫鸡字样。原告没有理由相信被告转让的店铺是叫鸡,所以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被告签订合同时存在欺诈行为。而原告自述曾经是美团骑手,原告应该对这个行业有一定的了解,签订协议时应该知道所兑店铺不是叫鸡。此外,双方在商店转让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美团的在线销售转让,因此原告声称,美团因被告欺诈而导致的注册商标侵权不成立。因此,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商店转让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图,因此法院不支持原告要求撤销原被告签订的商店转让合同。
徐宝同律师团队,专注公司、商事、股权、合同诉讼及仲裁争端解决,十余年法院审判实务及规则研究经验,特别是在商铺转让合同纠纷方面。本文不能视为对特定案件的法律建议或意见,仅为笔者团队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法院的裁判规则。如你遇到法律问题,可以联系徐宝同律师,获取更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