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2-09 13:37:54来源:法律常识
案情回顾
原告王某(女)与第三人季某于2016年6月结婚,系夫妻关系,被告向某(女)也已结婚,现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向某返还夫妻共同财产8万余元。
2017年10月,向某在他人直播间认识了季某,在直播间两人很是聊得来,后季某主动添加了向某微信,两人通过微信、电话联系,一直未曾见面,这让王某认为两人存在不正常男女关系。
根据2017年10月至2019年11月期间,季某通过微信转账、买礼物合计给被告花费8万余元,其中3730元是季某利用京东白条借款为向某购买口红、黄金首饰等。向某也出于礼尚往来通过微信转账、京东购物、株洲平和堂购买亨得利进口手表等合计花费了7万余元给季某。
本院认为
本案系赠与合同纠纷。原告认为被告与第三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证据不足。第三人季某与原告王某是家庭共同财产创造者,其对家庭共同财产中的小额资金用于日常开支有一定的支配权,季某行为并未严重侵害赠与人近亲属的利益。其中季某通过京东白条支付的购物金额3730元,系季某借贷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告主张为夫妻共同财产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经抵消季某赠送给向某金额不足1万元。向某与季某通过网络来往四年时间,花费不足1万元,属于日常人际来往开支。故对原告要求撤销第三人季某的赠与行为、要求被告返回赠与财产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