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2-09 16:04:58来源:法律常识
这是一起关于网络贷款逾期还款的案例。
一个在广西的人,2021年7月26日在网上向天津的邮储银行申请了一笔59000元的贷款,约定为24期等额本金还款方式,但这个广西人还了6期,也就是2022年2月26日就再也没有还钱了。
再逾期6个月以后,也就是2022年7月5日,银行决定按照合同约定起诉了,请求偿还剩余的18期贷款,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但法院只支持了本金的诉求,其他损失没有支持。
这个案子有点奇怪的是:
一是,合同约定月还款额2458.34元。剩余18期,应该是18*2458.34=44250.12元,银行却是按照欠付贷款本金44208.49元进行起诉的,难道银行放弃其中的41.63元本金了吗?银行后续怎么做账呢?
二是,法院没有任何解释,为何不支持其他的损失赔偿金。难道是银行起诉的诉求没有写得明确,所以法院就不管了吗?2021年民诉法第122条规定,诉求必须要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如何才算具体呢?
从这个案子还学习到:
银行贷款中,对逾期客户是有一定的容忍时间的,一般都会有6个月的逾期还款期限。
附: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新区支行、黄广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津0319民初15842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新区支行,住所地天津开发区南海路12号A1栋101-102室。
负责人:李洪泉,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瑶,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鑫然,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黄广华,男197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容县。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新区支行(以下简称邮储滨海支行)与被告黄广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邮储滨海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瑶、李鑫然到庭参加了诉讼。
被告黄广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邮储滨海支行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电商平台专属车贷”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1299993Q4013)已支用贷款提前到期;
依法判令被告黄广华返还原告贷款本金44208.49元;
依法判令相关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公告费、执行费等)由被告承担。
被告黄广华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
一、合同约定贷款概况:
1、合同签订时间:2021年7月22日。
2、贷款用途:购买哈佛牌小型普通客车。
3、贷款金额:59000元。
4、贷款期限:24个月。
5、还款方式:等额本金
6、月还款额:2458.34元。
二、合同约定违约责任概况:
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方式: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到期款项,贷款人可提前收回全部贷款。
三、合同履行概况:
1、贷款发放时间:2021年7月26日。
2、逾期时间:2022年2月26日。
3、主张合同提前到期时间:2022年7月5日。
4、主张到期日前未付款项:欠付贷款本金44208.49元。
以上事项中载明的事实,邮储滨海支行均提交证据予以证实。
邮储滨海支行与黄广华签订的《“电商平台专属车贷”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邮储滨海支行依约放款,黄广华未按照合同约定还款,邮储滨海支行有权收回全部贷款本金,邮储滨海支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新区支行与被告黄广华签订的《“电商平台专属车贷”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1299993Q4013)已支用贷款提前到期;
二、被告黄广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新区支行剩余贷款本金44208.4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5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黄广华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徐克贤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 蒙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零七条非法人组织解散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