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2-09 16:26:49来源:法律常识
转自: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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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收到一封来自四川省宜宾市某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古某的亲笔感谢信,对该院主动服务、高效解纷,保障民营经济健康稳定发展表示衷心感谢。
案件回放
四川省宜宾市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宜宾贸易公司)系宜宾市知名民营企业,其法定代表人古某系四川省优秀民营企业家。
2019年5月,宜宾贸易公司因经营周转需要,向重庆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小贷公司)借款1700万元,并签署了借款借据,重庆小贷公司按约放款。同时,古某、吴某、四川省宜宾市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为宜宾贸易公司的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后来,因宜宾贸易公司未按期偿还借款利息,重庆小贷公司向其发出催收律师函,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由于宜宾贸易公司仍未按约及时偿还借款本息,故重庆小贷公司起诉至渝中法院。
调解启动
双方当事人于2020年6月23日下午来到渝中法院,请求依法解决纠纷。法院收案后,考虑到本案双方系川渝两地的民营企业,且诉讼标的额特别巨大,第一时间指派速裁法官团队开展诉前调解工作,同时邀请驻院商事纠纷调解委员会经验丰富的人民调解员共同参与调解。法官与人民调解员一边认真查阅案件材料,一边耐心聆听当事人的陈述。
双方论辩
重庆小贷公司认为:宜宾贸易公司未依约偿还本息,违反了合同约定,应支付违约金,古某、吴某、商业公司作为保证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宜宾贸易公司认为:由于疫情原因,宜宾贸易公司的经营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对该笔债务并无抵赖的意思,但请求考虑民营企业生存发展的不易,将借款本金的偿还时间延后,并且希望减免利息和违约金。
调解推进
听取双方各自的理由和诉求后,法官与人民调解员提出了初步的调解方案:宜宾贸易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前偿还重庆小贷公司借款本金。双方均对此无异议,但对于利息、违约金的减免问题又再次出现分歧。
面对此种情况,法官与人民调解员当即采取“背对背”的调解方式:一方面向宜宾贸易公司释法明理,使其认识到应负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努力争取重庆小贷公司的理解,希望其换位思考,针对宜宾贸易公司现阶段的困难,对利息、违约金作出相应减免。
调解成功
法官与人民调解员积极寻找各方利益的平衡点,不断在当事人之间协调沟通,经过五个多小时的调解,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握手言和。
2020年6月24日上午,当事人向渝中法院申请出具民事调解书,立案法官当场立案,并交速裁法官团队立即对该调解结果进行了确认,向各方送达了民事调解书。
从走进法院大门,到拿到调解书,全程不到24小时,古某激动得亲笔书写了感谢信,对法院的调解工作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