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3 03:17:11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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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方该怎么办
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应采取如下措施:
1、应采取必要的自救措施,发生事故后,在自己清醒的状态下,受害人应保持冷静并立即采取自救措施,将自己人身伤害降到最小。
2、确认交通肇事者及肇事车辆,并记录肇事车辆牌号、车型、颜色、机动车驾驶人等,防止肇事车辆逃逸进而引起索赔困难等。
3、保护现场,手机受损失的证据,无论是人身伤害还是财产损失,在要求赔偿时都必须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不然到了理赔的时候是不会被支持的。
4、接受诊疗治疗,并向事故处理部门报告。事故发生后,不能因为一时冲动和对方发生纠纷,不接受治疗,耽误治疗的良机。同时也不得要求对方给说法,不向交通部门报案。造成严重伤情的,应该要求交警部门做伤残评定,在交警调节不成功的话,应该及时到法院起诉,尽快理赔,不要超过诉讼时效。
5、不得擅自扣留造成事故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事故受伤者亲属、朋友或案发地附近的群众,切莫私自扣留车辆、人质,或哄抢车上物品,否则要承担造成的不利后果。
二、交通事故受害方可以要求哪些赔偿
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二)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五)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20年。但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最低不少于10年;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八)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10年。对不满16周岁的,年龄每小1岁减少1年;对7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最低均不少于5年。
(九)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人抚养到16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扶养20年,但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最低不少于10年;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对其他的被扶养人扶养5年。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基本案情】2019年11月26日,被告熊某骑电动车意外摔倒碰撞到前方斑马线上的行人原告刘某,造成原告刘淑美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住院治疗,医疗费被告已支付。 2019年12月21日交警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被告熊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不负责任。同时,在交警主持下双方达成一致协议:1、刘某的医疗费全部由熊某承担(已付清);2、熊某一次性赔偿刘某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及后续治疗费等一切费用共计人民币2.8万元;此协议,自赔偿款付清时履行完毕,履行完毕后,今后双方与此事无关,不得再因此事发生任何纠纷。就此结案。协议签订后,被告按约定支付赔偿款5000元,余款未赔偿。2020年2月27日原告经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原告以调解协议存在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为由将被告熊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调解协议并赔偿各项费用合计114963元。(详见(2020)赣06民终329号)
【法院裁判】涉案交通事故发生于2019年11月26日,之后受害人刘某在医院进行了手术,于2019年12月20日出院,双方当事人2019年12月21日在交警部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上达成调解。从达成调解协议的时间及过程上看,该调解协议是在刘某出院后才形成,刘某及家属共同参与了调解,不存在刘某处于危困状态或缺乏判断能力情形。调解时刘某方应知晓住院期间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补助、伤残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用等赔偿项目的存在和大致数量,且上述赔偿项目在交警部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上也进行了列举,双方在交警部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调解协议上签字,应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在调解协议上刘某美放弃部分权利,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显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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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主持调解时,伤情尚未稳定,肇事者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还无法确定,受害者作为一个没有专业的医学知识、经验的人,在签订协议时,不真正了解自己的具体伤势程度,自认为伤情较轻,也难以准确计算损伤可能产生的实际损失。而现在经鉴定构成伤残,二次手术也产生了一定费用,如协议约定赔偿的数额与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应当赔偿的数额相差较大,依法应认定受害者对该协议存在重大误解,该协议也显失公平。《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规定,对于有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对于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以及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根据上述规定,受害者应当自知道该赔款无法弥补自身损失之日起1年内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该份赔偿协议,并重新计算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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