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3 03:15:06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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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自行和解针对的是较为轻微的事故状况,一般只有财产性的损失,并且对方一般为人和善(好商量)且具有一定的经济能力。
和解应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在做出和解决定以前,当事人一定要对自己的病情有一个全面的、具体的、客观的认识与了解,因为一般伤情要在伤者出院3-6个月才可以做伤残鉴定,如果伤者所受伤害构成残疾等级,但是在和解时,伤残鉴定结果还没有出来,则和解将会有一定的凤险。另外,一些伤情往往伴随着后续治疗,这就预示着后续治疗费的问题,如果在和解时放弃了这项费用,则以后只能自行承担;
其次,和解须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展开,和解不能如愿进行,应尽快起诉,以防错过处理问题的最佳时机;
最后,和解开始时,肇事方已经垫付了大部分支出费用,譬如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贴费及营养费等,这些实际行动可以为和解奠定基础。
如果上述的和解达不成,我们就要及时通过起诉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起诉有以下几点应当:
首先是诉讼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一般包括侵权行为发生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被告住所地指的是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指的是离开住所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为被告住所地。实践中,交通事故纠纷,一般在事故发生地诉讼。
其次是诉讼时效,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以前有一年的规定,现在应按新的规定确定。
然后是诉讼费用问题,起诉时由原告垫付诉讼费,根据案件的判决结果,谁败诉谁承担。
最后是审理期限,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交通事故案件,经常按简易程序处理。审理期限是3个月。
以上意见,供参考。
普法的老田:田彦峰,山西明敏律师事务所律师,专注人身损害赔偿十余年。修桥补路是为了积德行善。现代都市,路桥无忧。用法律智慧,助您解困,是法律人的修桥补路。原创小文,经验累积,如感有益,点赞顶起。
一、对交通事故认定当事人能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呢?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不是行政行为,不能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二、当事人是否可以申请重新认定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条、第28条分别规定了两种可以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形:1、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而且有证据证明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2、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既不是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也不是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而是公安机关依职权作出的,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没有法律依据,因此当事人也不能重新提起认定的。 不过,根据《福建交通事故案件审核复核规则》相关规定,福建省交警部门以后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实行“三级终审”,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向当地交警支队申诉,支队将抽调专家成立专家组,进行复查。当事人对复查结果还是不服向交警总队提出申诉的,交警总队将从全省抽调专家成立专家组,进行复核。 因此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作出的《事故认定书》, 事故当事人既不能提起重新认定的申请,也不能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公安机关所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已不同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已经废止)所设置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是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行使职权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仅仅是一种认定事故双方过错的证据,仅具有证据效力。人民法院在审理道路交通故损害赔偿案件过程中,可以将其作为确认双方过错程度的证据,也可以重新分析事故成因,对双方过错程度作出更符合事实的认定。当然可以根据各地的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规定采取其它相应的办法 ,目前福建出台的《福建交通事故案件审核复核规则》对此就作了相关规定,这是全国首例。
三、不服事故责任认定应该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1992年12月1日发布的《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四项有这样的规定:“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或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以及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根据这一规定,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如果对公安机关的责任认定不服,可以举证证明其确属不妥,让人民法院对公安机关的责任认定不予采信,进而达到“推翻”公安机关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目的。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的规定规定,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是赔偿义务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赔偿权利人主张权利的重要依据。因而,在民事诉讼中,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事故责任认定正确与否,往往成了各方当事人争论的焦点,只要当事人对该事故认定不服的,在诉讼中可以提出事故认定不合理的因素,法庭将对事故的责任从证据法的角度重新做出判断。交警机关对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是证据,是一种鉴定结论。当事人对责任认定不服时,法院可以采信也可以不采信。法院对责任认定有异议的,按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法院可以将交通事故案件调查材料正本调卷,由法院做出新的责任认定,而不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作为被告出庭应诉。 附:福建出台全国首个交通事故案件审核复核规则 9月13日记者从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获悉,该省在全国率先出台了《福建交通事故案件审核复核规则》,该规则即日起实施,规定交警部门以后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实行“三级终审”,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向当地交警支队申诉,支队将抽调专家成立专家组,进行复查。当事人对复查结果还是不服向交警总队提出申诉的,交警总队将从全省抽调专家成立专家组,进行复核。
省交警总队事故科科长凌峰介绍,过去因事实调查不清,仅仅以路权、因果关系和安全等几项原则来分析事故原因,可能导致同样的交通事故成因,当事人却承担不同责任。这使人误认为,交通事故处理是交警部门在暗箱操作,谁承担责任是由交警说了算。而道路交通安全法只规定交警部门应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依据。对当事人不服交通事故认定能否进行申诉等没有具体规定,让当事人没有了相应救济渠道,造成当事人的权益受损。针对这种情况总队制定了新《规则》,尽力维护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规则》第六条规定,审核、复核交通事故案件,应当逐项确认交通事故事实及其证据:交通事故基本情况(包括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气候等);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包括交通事故现场图绘制、现场照相及现场勘查笔录是否规范等);调查取证(包括讯问笔录是否规范,获取的证据能否证明案件事实,能否形成证据链);检验鉴定(有否对当事人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尸体、车辆技术状况、其他痕迹、物品以及现场道路状况等进行检验或鉴定);交通事故原因分析(车辆、行人及其他物体的运行轨迹、运行速度及避让措施等主要事实要件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是否正确,作出的处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超越和滥用职权,是否侵犯申诉人的合法权益;交通事故认定书格式是否规范,对原因表述是否清晰完整等等。
《规则》还规定,专家组围绕上述内容对交通事故案件复查或复核后形成《复核(复查)意见书》,载明审核确认的事实、存在的问题以及处理意见。承办单位接到处理决定后,应当在规定的办案时效内重新做出交通事故认定。
从上面内容可知,如果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交通事故当事人可以及时到上一级交管部门申请复议,或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而不可贸然提起行政诉讼。
5月13日,接孩子放学的路上,正在等候红绿灯想要左转。
起步瞬间,一辆逆行的电动车撞上了我的左侧车门。
左侧驾驶位的车门有些凹陷,瞬间的撞击力,让我有点不知所措。
由于电动车车速比较快,强大的惯性弹飞了电动小哥,电动小哥就如同纸片一般飞出,又重重的落在地上。
小哥躺在地上,口中鲜血不止。电动车甩出十几米远,可见当时的速度有多快。
(现场模拟)
不能明确电动小哥伤到了哪里,我并不敢挪动他的位置,救人第一位,我迅速拨打了120,122,保险公司电话。
救护车很快就把伤者拉走了,因为当时只有我一个人,我并没有陪同伤者去医院。而是留在事故现场等待交警处理。
交警到达现场后,向我询问了事情发生的经过,并对目击证人进行问讯。现场也拍了照片,做了简单的记录。
期间我多次向交警表示,我有行车记录仪可以提交警方,但交警一直说不用。
事故处理过程中,伤者老婆赶到现场,向我传达了最原始的恶意。
诸如,你跑不掉的;我跟你没完等等。
交警提出双方同责的判定结果,并私下暗示我,撞伤他人,作为机动车一方态度好一些,有利于后期理赔。
但对方家属坚决拒绝同责的处罚,交警无奈表示等伤者出院后再协商。
随后问我要了行驶证和驾驶证,交强险保单,并联系拖车,将我的车和撞坏的电动车拖走了。
现场处理完毕后,我和伤者爱人到达医院。
据了解,伤者左腿骨折,鼻骨骨折及部分软组织挫伤,并无生命危险。至于吐血是因为外力冲撞所致,表象比较吓人,却没有伤到脏器。
本着人道主义,我垫付了1万块钱的医疗费(有单据),并留下自己的联系方式。
事故后5天,我和家人来探望伤者。伤者虽然左腿骨折但恢复的还不错,并表示伤好后会和我一起去交警队处理后续事宜。
看到伤者这么通情达理,我也就放心了。虽然不是我撞的人家,但毕竟和我有关系,赶紧处理对谁都比较好。
事故后24天,伤者出院,并联系我说后天有时间去交警队。当天,伤者在6名家属的陪同下到场。这阵仗,感觉不像谈判,像茬架。
刚开始我和伤者家属的谈话还是很平顺的,伤者住院的医疗费和后续的康复费用大概6万块,伤者电动车(几乎报废)大概3000块钱(没有发票了),我的汽车经过定损差不多修理费在1万2左右。
按照我与伤者同责的标准,我需要赔偿伤者差不多4万块。抛去我之前垫付的1万块,我还需要给他们3万块钱。
毕竟我的车有保险,真要掏钱,我也能承受。因此我对这个处理结果并没有异议。
但对方一看我赔不了多少钱,自己还要倒贴,开始轮流向我哭穷。说自己家条件不好,小孩还在上学,家里老人要照顾,等等等。说我反正有保险,能不能认全责?哭喊声一片~
协调的交警也在一旁劝我,让我认全责,非机动车本身就属于弱势群体。
我耳根子本来就软,这轮番的游说,也就同意认全责。
但在签字前,我再三和伤者家属确认,我可以认全责。但是事后保险公司赔多少钱,就给你们多少,你们不能再额外找我麻烦,你们同意我就签字。
伤者同意后,我也就在事故认定书签了字,MMP是我天真了!
协调完毕后,我拿着事故中心开具的提车单,去取车。并按照保险公司的意思,将车开到维修点维修。
剩下理赔的事情就全权交给了保险公司,我本以为这场事故就要画上圆满的句号。谁成想当我签字的那一瞬间,噩梦就开始了。
之后的十几天,保险公司多次联系伤者,处理理赔事宜。开始伤者还很配合,主动提交医院诊断证明,和缴费单据。
保险公司核算赔款后,按照交强险三者险赔付范围,全部报销伤者的医院费和后续复查费用。
至于误工费用,按照伤者所在地的工资标准,也就是82元每天计算,而且误工费最多计算30天。
伤者觉得赔的钱太少,便开始在保险公司撒泼耍混。要钱,要赔偿,不然就起诉我们。
保险公司每年处理这么多事故,这样的理赔纠纷见多了,并不吃他们这一套。
伤者眼看与保险公司谈判不成,便疯狂的给我打电话骚扰。要求我赔偿他们的精神损失费,误工费总计12万。还口口声声说我撞了他,我全责,我就应该赔他钱之类的话。
我尼玛,看见过颠倒黑白的,没看见过这么恬不知耻的,电话直接拉黑,不处理拉到。
事故后132天,保险公司给我打电话,说伤者因事故产生“后遗症”,头疼不止,再次住院。问我是否可以联系伤者,处理事故。
当时的我因为工作比较忙,采用了冷处理。就这样,伤者前前后后又在医院赖了68天。
其实整件事就算伤者不接受赔偿,对我也没有太大的影响。顶多就是修车的钱保险公司报批不下来,我照常开车上下班。
7月,我接到法院的传票,大概意思是伤者起诉我不履行交通事故处理结果,要求我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伤残费差不多23万。
虽不说我是根正苗红的社会主义接班人,24k好少年,但我最少遵纪守法,积极向上啊你这一纸法院传票我就坐上了被告席搁谁谁受得了?
前期事故处理过程中,这起事故本应同责,我却耐不住乞求以全责处理,好吧,是我活该,装B失败了。
即使现在我向交管部门申请事故重新定责,也过了事故诉讼时间,白纸黑字我全责,我很有可能将面临大笔的赔偿。
接到传票期间,我不止一次给伤者打电话要求沟通。伤者只回复我一句话,赔我23万,不然没商量!坐地起价啊!你咋不去抢?
心里MMP,当时哭着喊着求我的劲儿哪去了?
法庭上,对方咄咄逼人,颠倒是非黑白的能力有多令人发指,这里我就不一一赘述了!
只是最后的判定结果,让我欣慰万分,我本以为自己要为当时的愚蠢花重金交学费,但没想到,法院的判罚如同保险公司之前沟通的一样,3万块,一分不多一分不少。只是我自己搭了一点,诉讼费和不能报销的检测费鉴定费。
劫后余生,历时1年多的交通事故终于落下了帷幕。
相信法律!热爱法律!法律万岁!
以上文字均为客户张先生亲身经历,小编整理!
认责一时爽,赔偿火葬场最后劝告各位车主:
发生交通事故后,不垫付 不探望 不调解 没有钱,从基本人道主义出发确实太过冷血。但是面对贪婪无度的人性,这一原则不失为最有效的事故处理方式。
垫付、探望、调解并不是肇事方的义务,你的义务只是承担赔偿责任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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