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2-11 11:29:28来源:法律常识
原告声称其和被告之间存在劳务关系,原告作为班组长带领几个工人进驻被告的工地贴瓷砖、墙砖、踢脚线,被告将劳务费用打给原告,由原告向工人发放,双方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仅是口头约定。后因工程款支付问题发生争议,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原告提供了如下证据:1.自制工程量及价款清单,证明被告未支付金额若干元;2.提供其与被告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务关系。被告首先认为其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劳务关系,原告只是将工人介绍到被告处工作,被告支付给原告带班管理费,并通过原告将工资发放给工人。同时认为已将全部费用支付给了原告,对于原告自制的工程量及价款清单中的部分工程量及计价方式不认可。被告为此提供证人出庭作证,证明工人与被告之间存在直接雇佣关系。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劳务关系,及被告是否已足额支付全部劳务费用。
关于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务关系,被告虽然否认,但是依据被告将费用打给原告,由原告发放的陈述,且在被告没有其他证据予以反驳的情况下,双方之间应该成立劳务关系。
对于是否足额支付劳务费问题,举证责任应在原告,在被告否认部分工程量及计价方式的情况下,原告应对该争议部分一一举证,证明该工程量的存在及计价方式系双方事先约定。但是原告仅凭自制清单无法达到其证明目的,且其提供的聊天记录也未有关于争议工程量存在及计价标准方面的约定的聊天内容。
因此,综合双方证据及陈述,可以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务关系,但是因原告未能充分举证其所主张的工程量的存在及计价标准系为双方事先约定,所以对于原告的诉请,应予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