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2-11 12:34:57来源:法律常识
图片来自网络
案例名称
《徐某与黄某、白某赠与合同纠纷案》
案例简介
在徐某与白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黄某在明知白某已婚的情况下仍与白某发展为不正当男女关系,并交往多年。在二人交往期间,白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银行转账等多种方式几乎每天都在持续性地向黄某赠送财物,经对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及银行转账记录事后统计,赠送总额达到905041.93元之多。
徐某曾多次要求白某立即断绝双方不正当关系,但黄某不仅毫无悔意,反而不断电话骚扰、辱骂徐某和白某,甚至曾到白某的经营场所进行吵闹及索要财物
随后,徐某向瑞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确认白某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黄某的行为无效及请求依法判令黄某返还原告款项903191元及支付利息损失。
争议焦点
(1)在徐某与白某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白某与黄某是否有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
(2)白某向黄某每天持续转账的行为是否属于赠与行为,如属于赠与行为,则该赠与行为是否无效;
(3)如赠与行为认定无效之后,黄某应向徐某返还多少金额。
律师策略
(1)关于白某与黄某之间的关系
根据徐某提供的证据及结合黄某本人的答辩来看,对于二人之间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这个事实基本可以确认。而黄某抗辩自己也是感情被欺骗的一方,也明显与在案证据不符,从其与白某的通话录音来看,明知白某有配偶也有孩子,但仍然与其在一起,甚至态度非常蛮横,不断索要钱财,以公开两人的关系进行要挟,都证实其主观上都是明知白某有家庭仍为了经济利益而与其在一起的事实。因此,对于二人不正当男女关系,足以认定。
(2)关于白某赠与黄某款项行为的效力及是否应当返还的问题
在二人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认定之下,白某向黄某赠与的大量款项这种依附于“婚外情”的财产赠与行为不应受到法律保护。再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共同享有所有权。白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将共同财产无偿赠与他人,严重损害作为配偶一方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所合法享有的所有权,该赠与行为依法应认定为无效。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的规定,黄某获赠的财物应予以返还。
(3)关于黄某返还的金额的确定
关于返还金额,本案是存在巨大争议的。
白某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每天持续性地向黄某转账,这些金额是否属于赠与或是否已经用于两人共同消费支出,都产生了争议,导致对于返还的金额认定产生一定困难。
但根据徐某提供的证据显示,白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黄某转账金额共计达到了703191元之多,且均有微信转账记录予以佐证。而至于黄某抗辩说收到的款项均已用于二人日常生活消费支出,这点,从证据角度无法反映其是因二人日常生活消费支出,其次,二人的日常消费也均由白某另行支付,不存在需要黄某支付的情形;即使黄某已经将收到的款项进行消费,但仍应当承担返还责任,因为款项是否已经消费或者如何消费,均是黄某收到款项之后的个人支配情况,与是否应当返还是两回事,返还原因还是看其收到款项的行为效力。其该点抗辩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而返还总额当中,还有一笔20万元的款项,该款项是因黄某买房的原因向白某索要了20万的现金,转账的时间与被告买房时间也均是一致的,再结合被告白某的陈述,应当予以认定。因此,黄某应当承担返还的总额是903191元。
案件结果
一审判决,确认白某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黄某的行为无效;判令黄某于判决书生效之后十日内返还徐某30万元及与其利息损失;驳回其他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之后,本案的徐某与黄某均不服一审判决,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启示
针对近年来的社会 “包二奶”现象愈演愈烈,合法婚姻家庭已经变得如此脆弱,道德舆论的支持已经不足以抵御金钱和利益的力量,虽然,通过这样一个判决并不能彻底杜绝类似的行为,但至少在法律层面对此进行了否定性的评价,对于公众而言,这就是法律的态度。同时,建议在社会层面要加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宣传,不管从社会舆论方面,还是法律层面均要彻底杜绝类似行为。
资深律师:曹高敏
浙江安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浙江工业大学法学专业学士学位,心理咨询师(三级)。
先后担任瑞安市人民政府重点工作专项法律顾问、瑞安市“三农”服务法律顾问、瑞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温州市律师协会商(协)会法律事务(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温州市律师协会互联网专业委员会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