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2-11 13:26:37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在审理一起涉外资银行仓储合同纠纷案件时,立足审判职能为群众办实事,通过多次调解,努力改变各方当事人消极应对的做法,积极协调涉案仓储公司、外资银行和林业公司达成一致,及时变卖招虫木材,有力保障了留置权人和质权人权利实现。
涉案仓储合同由银行质押合同衍生而来,某林业公司向某外资银行借款,以涉案木材做质押,双方与某仓储公司签订了三方监管协议,由仓储公司保管木材,林业公司支付仓储费用,处置木材需经外资银行同意。保管期满,林业公司不能及时处置涉案木材,又无力支付仓储费用,导致仓储费用日益增加。同时,木材已出现严重虫灾,不仅自身价值严重贬损,而且已经影响到仓库中其他仓储物安全。由于各方当事人消极应对,林业公司面临债务继续扩大,仓储公司面临实现债权困难,银行面临质权落空、损失不断加重的困境。
山穷水尽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就在各方当事人认为木材几无价值,债务已无实现可能时,青岛中院民四庭法官通过深入细致审查案件事实,引导当事人结合国内国际木材市场行情考虑将涉案木材当做废柴之类变卖利用,督促各方积极寻找意向买家竞价购买涉案木材。在初步找到意向买家后,仓储公司与银行又因受偿先后顺序及确定收款人发生争执。法官反复向各方当事人释法析理,阐明利弊,调整各方预期,最终成功促成仓储公司、外资银行和林业公司三方合力变卖涉案木材。最终,招虫木材的变卖款项不仅支付了仓储费用,剩余部分还偿还了欠外资银行部分款项,达到了三方当事人都获益、都满意的效果。青岛中院的为民举措受到各方当事人一致好评。
在今后的工作中,青岛中院将立足审判职能,把调解作为“我为群众办实事”的一项重要工作精准发力,持续提升化解矛盾纠纷和服务群众的能力水平,通过高效优质的司法工作,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