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纠纷包括哪些(劳动合同纠纷和劳务合同纠纷的区别)

时间:2023-02-11 14:02:17来源:法律常识




劳动争议纠纷应向哪个法院提起?

能否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

应在多少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劳动争议官司究竟该怎么打?

本期为您解答!







程序篇






1.劳动争议纠纷应向哪个法院提起?

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用人单位对一裁终局的仲裁裁决不服,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劳动争议纠纷能否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劳动争议纠纷原则上应仲裁前置,即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服仲裁裁决后再向法院起诉;但也有例外情形,如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出具的工资欠条为证据,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可直接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人民法院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3.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是否适用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虽然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但此类案件有别于普通民事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属“劳动合同纠纷”项下的四级案由,仍应适用劳动合同纠纷的管辖原则,即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4.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如劳动者系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


第二条: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一)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5.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后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存在申请仲裁主体不适格等情形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经审查确属主体不适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6.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如何处理?

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当事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7.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应在多少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如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应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2)如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应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应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提示:

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的为终局裁决,包括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及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如为终局裁决,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一般会在作出的裁决书中予以明确。






8.劳动争议终局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后,应当在多少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劳动争议案件中,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的,能否再次起诉?

不能。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第一条: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审查准予撤诉的,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10.因仲裁裁决确定的主体资格错误或仲裁裁决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原仲裁裁决是否生效?

不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第三条:因仲裁裁决确定的主体资格错误或仲裁裁决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原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






11.当事人签收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后反悔,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如何处理?

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反悔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12.不服劳动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如何表述?

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向法院起诉的,诉讼请求应以申请仲裁时提出的请求为限,未经劳动仲裁的事项不应直接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对非终局裁决不服的,诉讼请求应以仲裁裁决支持的事项为限,可表述为如“判令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XXX元”,对终局裁决不服的,应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诉讼请求表述为“申请撤销XXXX号裁决书”。






13.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可否再增加诉讼请求?

如增加的诉请与诉争的劳动争议有不可分性,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如系独立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就此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14.劳动者与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发生劳动争议,如何列当事人?

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并同时注明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15.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如何列当事人?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16.用人单位分立、合并的情况下,如何列当事人?

用人单位与其它单位合并的,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合并后的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的,其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当事人,如分立为若干单位后,对承受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的,分立后的单位均为当事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其它单位合并的,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合并后的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的,其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后,具体承受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的,分立后的单位均为当事人。






17.劳动者与非法的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如何列当事人?

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方列为当事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


第三十条: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方列为当事人。






18.仲裁中遗漏的当事人,是否可以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仲裁裁决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的,应当依法追加遗漏的人为诉讼当事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依法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仲裁裁决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的,应当依法追加遗漏的人为诉讼当事人。






19.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是否属于劳动关系?

不属于劳动关系,双方为劳务关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20.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受理费是多少?

每件10元。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实体篇






21.经过仲裁前置程序的证明材料

当事人应提交以下材料证明案件已经过仲裁前置程序(追索劳动报酬案件除外):

(1)仲裁申请书、劳动仲裁裁决书;

(2)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立案通知书;

(3)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仲裁裁决的证据;

(4)收到仲裁裁决书、通知书时间的证据,快递面单或物流信息查询单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2.不同类型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材料

劳动争议案件常见纠纷类型为确认劳动关系,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或赔偿金,加班工资,工伤保险待遇,年终奖、提成、补贴、津贴等劳动报酬。不同类型劳动争议案件需提供不同的证据材料,对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亦有不同的举证责任划分。



确认劳动关系:

(1)书面劳动合同;

(2)应聘登记表、入职登记表、录用通知书、面试通知短信等;

(3)工作服、出入证、工作证等;

(4)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社会保险缴纳情况查询单等;

(5)同一工作单位的劳动者的证人证言等;

(6)工作往来邮件、微信聊天记录、QQ聊天记录、工作安排短信记录等。


举证责任规定:

a.由劳动者证明入职时间;

b.用人单位主张的用工之日与劳动者主张的入职时间不一致,应当提供其自身因管理员工掌握的入职登记表、劳动合同等证据;

c.用人单位否认存在劳动关系的,应提供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等材料证明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律依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15]12号)规定: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及实际用工起止日期的证据,相关证据材料可参考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的举证材料。

举证责任规定:

a.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因未签订劳动合同向其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应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已签订劳动合同、具有劳动合同性质的其他合同文件或因劳动者原因未能签订劳动合同;

b.劳动者为用人单位高管或者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的,应就其是否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承担举证责任。


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赔偿金:

(1)劳动者单方面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需提供以下证据:

a.劳动者的辞职申请或其他书面辞职材料;

b.用人单位存在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的证据,如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

c.工资单、银行查询明细等工资发放凭证等,证明劳动者劳动关系解除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水平。


(2)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需提供以下证据:

a.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决定等书面文件;

b.劳动者违法违纪、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证明材料;

c.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程序性文件,如工会意见、办理工作交接文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等。

举证责任规定:

a.劳动者主动辞职的,由劳动者举证证明辞职原因;

b.用人单位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作出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决定的,由用人单位证明其决定的合法性。


加班工资:

(1)考勤记录、打卡记录、加班通知、加班申请单等,证明有无加班事实;

(2)工资单、银行查询明细等工资发放凭证等,证明有无发放加班工资;

(3)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且未安排补休的证据。

举证责任规定:

a.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b.用人单位主张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制的,由用人单位举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工伤保险待遇:

(1)有关部门对工伤认定、伤残等级、劳动能力等的鉴定材料;

(2)治疗工伤的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食宿费、康复器具等费用单据;

(3)社会保险缴纳情况查询清单;

(4)工资发放凭证(包括受伤前12个月工资收入情况及受伤后的工资发放情况)等。

举证责任规定:

a.劳动者主张工伤保险待遇的,应就存在工伤伤害的事实、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时间、停工留薪期、住院治疗起止时间及治疗费用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应就已支付的工伤损害赔偿费用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b.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主张不构成工伤的,应当提供劳动者非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等证据。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主张年终奖、提成、补贴、津贴等劳动报酬:

(1)对该等待遇有明确约定的劳动合同、单位规章制度、员工手册等,证明该等劳动报酬的计算方式、具体数额等;

(2)工资单、银行查询明细等工资发放凭证等,证明有无发放该等劳动报酬。

举证责任规定:

用人单位对于工资发放记录的举证责任限于两年之内。

法律依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三款: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23.当事人在劳动争议仲裁阶段向仲裁机构提交过的全部证据材料仍应向人民法院提交。






24.举证材料中若包含电子证据,则需:短信、电子邮件、微信、支付宝等聊天记录,截图应当连贯完整,且当事人应当向法庭出示手机、电脑等原始载体。录音、录像应向法庭提交录音录像存储设备并提供录音、录像内容的文字记录。


编辑:任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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