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2-11 14:03:24来源:法律常识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在我院受理的商事案件中所占比重较大,近年来,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呈现增长态势。因此我院针对2016年本院受理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作了专题调研。
一、钦北区人民法院2016年审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基本情况。
2016年,钦北区人民法院共审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169件,相比2015年有所增长,其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76件,普通程序审理93件;在所涉及的辖区几大金融机构中,钦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47件、中国农业银行钦州分行41件、兴业银行钦州分行4件、北部湾银行钦州分行28件、交通银行钦州分行24件、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钦州分行24件、华夏银行钦州分行1件;结案方式中,判决结案133件,调解结案25件,撤诉结案11件,移送其他法院2件;在判决的133件中,基本支持银行的诉讼请求。
二、审理过程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1、送达难。在本院受理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送达问题成为制约审判效率的重要因素。在2016年审结的169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适用公告送达的案件达到47件,还有部分被告在送达应诉材料时签收,但判决后便以各种理由拒绝签收诉讼文书,导致案件很久无法送达成功,严重影响送达效率。
2、执行难。近年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大幅上升,执行案件大幅增加,在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的情况下,存在执结率低、执行标的到位率低的问题。其原因有很多方面:一方面,金融企业在放贷时对风险防控不到位,对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审查不严,对借款人提供的财产的真实性审查不严,导致不良贷款增加,另外,合同签订时登记的抵押物的价值与贷款金额差距较大,使得抵押物变现困难;另一方面,很多案件被执行人无法联系,且无财产案件增多,导致部分案件无法执行。
三、针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几点建议
1、金融企业应提高风险防控意识。金融企业要严格贷款审查,对贷款偿还能力要从严把握,尽量降低放贷风险;订立合同时要在合同中约定诉讼文书的送达地址,如有变更要求借款人书面告知变更后的送达地址或指定代收人,避免案件到法院后出现送达难的情况。
2、金融企业要注意证据的收集与固定。对于金融类案件,金融企业提供的证据多数是原告单方制作的电子证据,且多是复印件,因此给法官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带来问题,今后金融企业应当注重证据的收集,开庭时应当提供合同成立的书面原件,发放贷款及贷款到达对方账户的书面原件,特别是在信用卡纠纷中,还需要提供寄送信用卡、签领信用卡、激活信用卡等证据,催收时也不能仅提供电话短信催收记录,还应当以书面的催收函或律师函等方式催收,并证明催收函到达对方。
3、审批贷款时严格审查财产的真实性及唯一性。对于借款人提供的供抵押的财产,要审查其是否有共有人,是否是借款人可以单独处置的财产,如还有共有人,是否有放弃处置权利的声明。
4、增加执行办案力量,提高执行效率。增加执行法官数量,完善执行机制,简化执行程序,创新执行方式,提高执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