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2 12:34:08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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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结婚后,婚内的财产大部分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向另一方借钱且打了借条的,离婚后这笔债务要怎么处理是个疑问。那么夫妻间婚内打欠条的法律效力怎么认定呢?
一、夫妻间婚内打欠条的法律效力怎么认定
婚内借条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互相写的欠条,就是夫妻间的债权债务。我国法律并不禁止有夫妻身份的自然人作为借款合同的主体,借条就是借款合同一种形式,所以夫妻之间可以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虽然我国绝大部分家庭的夫妻财产大都处于共有状态,很少出现夫妻为同一借贷关系的双方当事人的情形,但是这并不排除夫妻双方可以成为借贷关系的双方当事人的可能性。
1、夫妻共同财产中夫妻借贷关系的认定在借条确定的款项作为对价购置的财产由夫妻共同经营或使用并且收益由夫妻共同的情况下,应当认定购置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因为这时如果继续认定借条的效力,让出具借条的一方独自承担借款责任,显然已经违背了婚姻法第十三条“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的规定,同时也显失公平。笔者认为如果夫妻之间借贷所涉款项是明确来源于家庭共同财产,该债权就属于夫妻共同债权,债权人就是这个家庭;如果夫妻之间借贷所涉款项用途是明确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开支,该债务就属于家庭共同债务,债务人就是这个家庭;如果夫妻之间借贷所涉款项来源于这个家庭共同财产,又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开支,所谓的“夫妻之间的借贷关系”就是不复存在的。
2、夫妻个人财产中夫妻借贷关系的认定为适应当前夫妻财产关系多元化和复杂化的特点,有利于划清夫妻共同财产与夫妻个人财产的界限,2001年《婚姻法》第18条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从而把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从夫妻共同财产中独立出来,并从财产取得的时间及财产的性质将夫妻个人财产分成五个方面: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药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应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一方从事职业所必须的财产,但价值较大的除外;夫或妻所获得的奖品;具有人身性质的保健费、保险赔偿金等;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等;国家资助优秀科学工作者的科研津贴;一方创作的文稿、手稿、艺术品的设计图、草图等;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金、用人单位发放的再就业补贴、提前退休补贴费、吸收劳动力安置费等。笔者认为,如果夫妻之间借贷所涉款项来源于以上列举的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并且用于另一方的个人事务,则夫妻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
3、夫妻约定财产中夫妻借贷关系的认定我们认为,夫妻对财产关系的约定需要符合下列要件:
(1)夫妻财产约定具有身份属性。它以婚姻关系为基础,从属于夫妻关系,因而缔约的主体严格限制在夫妻之间,该合同不能独立婚姻关系而存在。
(2)缔约双方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约定必须双方自愿。夫妻对财产的约定必须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作出的约定,对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
(4)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不得利用约定规避法律以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约定的内容不得超出夫妻财产的范围,如不得将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列入约定财产的范围,不得利用约定逃避对第三人的债务以及其他法定义务。在夫妻之间如果已经对财产明确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的情况下,笔者认为可以直接认定一方借了对方的财产,婚内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离婚时或离婚后,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清偿。
二、夫妻财产的认定
2001年修正后的我国《婚姻法》将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权属做了更明细的规定,对婚后所得中属于双方共有的财产和属于一方特有的财产做了更清晰的区分,根据修正后的《婚姻法》规定,目前我国的夫妻财产权属有三种形式,即夫妻共同法定财产制、夫妻特有财产制和夫妻约定财产制,这三种财产制共同构成了我国夫妻财产权属制的结构体系。
1、夫妻共同法定财产制。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所谓夫妻共同法定财产制是指法律直接就夫妻财产关系有关内容做出具体规定的法律制度。夫妻所得财产归夫妻双方所有,由夫妻双方对该财产进行共同管理。夫妻共同法定财产制是实现婚姻家庭生活的基本物质要求,因此是夫妻财产权属制的主导制度。
2、夫妻特有财产制。所谓夫妻特有财产制是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对婚前财产或者婚后所得某些财产,由夫或妻一方点占有、管理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和承担义务等形成的法律制度。夫妻特有财产制的核心是婚前个人财产持续存在制,即不论夫妻双方结婚时间有多长,在没有特别约定的前提下,婚前个人财产都属个人所有,即夫妻一方婚前向另一方享有的债权就得以持续存在,债权人仍然可以对作为配偶的债务人主张权利,债务人也不得以其是债权人的配偶而对抗债权人的请求。
3、夫妻约定财产制。所谓夫妻约定财产制就是指法律允许夫妻用契约、协议的方式对他们在婚前和婚后财产的归属、占有、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以及对第三人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分割等事项做出约定,从而排除或部分排除夫妻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制度。法定财产制是依照法律直接规定而适用的财产制,而约定财产制是夫妻以协议、契约的方式依法选择适用的财产制,其效力要高于法定财产制,只有在当事人未就夫妻财产做出约定,或所做的约定不明确,或所做的定无效时,才适用夫妻法定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在我国出现并在立法中予以确立,适应了我国家庭财产状况日趋复杂化、多样化的趋势,使婚姻当事人在处理各方财产时有更大的灵活性。
现实生活中,夫妻之间经常出现一方向另一方借款并出具欠条的现象,那么我国法律是否保护这种相对来讲较为特殊的夫妻之间借款关系呢?
主流观点认为法律并未明文禁止夫妻之间的借款行为,法不禁止即自由,故而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下称《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六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夫妻任何一方均为独立民事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的主体,有权根据意思自治原则进行借款等财产处分行为,与普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应当认定为民间借贷行为,有所不同的仅仅是借款属于出借人和借款人即夫妻双方共同共有。
此外,还需注意的是借款的用途有所限定,即夫妻一方个人经营活动或其他个人事务,个人经营活动可以是合伙、创办公司、投资理财等等,其他个人事务则属于兜底规定。
最后需要关注借款人是否已经偿还了借款,如果已经偿还,那么夫妻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即告消灭,不需要再考虑离婚后的借款偿还问题。
生活中,除了对夫妻之间的婚内借款进行民间借贷行为的认定以外,还往往基于婚姻家庭案件的特殊性,在面对具体案件的时候进行具体的分析,采用协商等方式进行妥善的处理。
1如果夫妻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而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属与支配,实行财产分别所有制,那么在此情形下发生的借款,应当由借款人全额偿还借款本息。
2如果夫妻双方实行的是共同财产制,那么婚内借款的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只要没有进行过特别的约定,借款人就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为依据,于离婚时偿还借款本金以及利息的百分之五十。
3如果婚内的借款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而是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则主要援引《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来处理,即此财产并不会因为结婚而发生性质上的转化,仍然属于其个人财产,因此借款人需要全额偿还借款本息。
李新(化名)和邱菊(化名)于2003年结婚。2008年,邱菊因为娘家急需用钱,向丈夫借了5万元,并立下欠条一张。2012年7月,两人因为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离婚后,李新向邱菊讨要5万元借款,邱菊不肯偿还,两人闹到法院。
在法庭上,邱菊辩称,借条确是她写的,但是在李新威胁她的情况下写的。一直以来,他们夫妻双方的感情都不和,李新因为工作压力大等原因经常对她进行威胁、打骂。李新说,如果她不提出离婚,欠条便不生效。如今,两人感情破裂,已经离婚了,所以必须还钱。
法院认为,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夫妻之间不能相互借贷,也就是说法律允许夫妻之间相互借贷,夫妻之间可以就债权债务、财产分割等问题进行约定。
在本案中,邱菊亲笔立下的借条也是一种约定。邱菊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当对自己的民事行为负责。邱菊主张该欠条系在李新胁迫下签订,但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信。
最终法院判决邱菊偿还李新借款本金人民币5万元。
来源:北京百恩律师事务所
偶尔有当事人会问我一个问题:如果我的老公/老婆向我借钱,我应该/能要求他还吗?
会问“应不应该”要求另一半还,是基于我国一个传统的情感观念:夫妻应该是很亲密的关系,夫妻之间谈借与不借会伤害夫妻之间的感情,更何况是要求另一半还钱。
会问“能否”要求另一半还,是基于夫妻之间有特殊的身份关系,法律都有规定,在没有特别约定的前提下,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等财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既然是共同财产,还有借与不借之说吗?
应不应该还,我个人认为既然说好了是借款,那该还的还是得还。但因为每个人的观念、对夫妻关系的不同看法,可能会有不同的意见,大家当然可以按照自己的想法来做,毕竟是自己的生活。
今天我主要来跟大家谈一谈“能否”要求另一半还。
回答这个问题前,首先要来说一说我们国家夫妻间的财产制度,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约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也就是说夫妻双方是可以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谁所有进行约定的,如果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度,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那么夫妻双方的财产是相互独立的,这个时候夫妻之间的借款无异于两个没有身份关系的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出借方是有权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的。
如果没有特别的书面约定,那么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区间取得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这个时候是否也可以要求另一半偿还?
也是可以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也就是说一方向另一方借款用于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视为双方对共同财产进行处分,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进行处理。
这种情况下有三个需要注意的点:
一、所借的款项应该是用于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而不是夫妻共同生活;
二、双方是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处分,要求另一半偿还时,一般只能要求偿还一半;
三、借款在离婚时才能处理。
这里附一个案例,有兴趣的朋友可以检索查看。相关案例:【(2017)鄂02民终100号】法院观点:张某甲向张某乙口头借款50,000元用于其女儿购买房屋的行为,应视为双方以共同财产出借给张某甲用于个人事务,离婚时张某甲应予偿还。对于50,000元借款,其中25,000元张某甲本人可以自行处分,另外25,000元应由张某甲偿还给张某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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