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2 12:38:04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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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null
尹律师:
您好!我跟我丈夫结婚7年了,很遗憾没有扛过七年之痒,要面临离婚了。我俩只有一个孩子,婚后财产只有一套房子,登记在我丈夫名下,考虑到和平分手,公平处理婚后财产,我们都同意把这套房子留给孩子。但是我听说有很多反悔的案例,请问未来我丈夫万一反悔了怎么办?有什么好方法能避免他反悔吗?
江苏 刘女士
刘女士:
您好!关于您担心丈夫未来会反悔的顾虑是我们无法预见和控制的,但我们可以通过提前防范,让对方的反悔行为无法获得支持。如您一样,生活中许多夫妻面临分开时,都会考虑孩子的利益,在实践中,也确实存在如您所说反悔的案例,我来为您介绍如何防范。
离婚协议能否约定将房子赠与子女?
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就婚姻解除、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和债务承担等所达成的协议。无论是在民政部门经双方协议离婚,还是在人民法院通过调解离婚,都涉及到协议条款的具体约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据此,您提到的房子是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您和丈夫可以协商一致决定将房屋赠与给孩子,但协议约定一定要具体明确、无歧义。
离婚协议中的赠与约定能否撤销?
生活中常说的赠与合同是指《民法典》规定下的赠与,具体规定如下:
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简单来说赠与人可以在赠与财产转移前撤销赠与,法律特殊规定除外。回归到房屋赠与而言,只要在房屋没有办理变更登记前,赠与人是可以反悔的。
但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赠与条款与赠与合同是有区别的。离婚协议中约定赠与子女财产的条款是与婚姻关系解除、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等互为前提,甚至是以一方在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等方面的重大让步作为条件,协议全文是一个整体,不能割裂开来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据此,虽然之前的司法实践中对类似问题的裁判标准南辕北辙,但目前主流观点已经相对统一,即认为离婚协议是一个关于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一揽子协议”,不可分割,只要不存在欺诈、胁迫等可变更或撤销的情形,一方请求撤销赠与合同,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不能获得支持。
如何提前做好相应防范措施?
如前所述,虽然目前的司法实践主流观点不支持一方撤销赠与,为避免节外生枝产生纠纷,仍需要提前做好相应防范措施。
比如您可以要求在离婚手续办理前将房屋过户至孩子名下,或者将房屋赠与孩子的约定进行公证,此外要在离婚协议生效后及时督促丈夫将房屋过户至孩子名下,必要时也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依法维权。
律师提醒
“赠与”是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的行为,大家一定要了解清楚赠与及撤销的法律规定,依法防范自身风险,同时也要注意离婚协议中赠与条款的特殊性。必要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寻求协助,用法商思维和法律智慧结合法律工具让我们的生活更美好。
(北京雷杰展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尹红志)
(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
本文作者李鸥律师,免费法律咨询,免费法律援助,石家庄婚姻律师李鸥
离婚时,房产应当如何分割?本文汇总相关法律规定,针对婚前房产、婚内房产、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拆迁房离婚时如何处理等问题,用一张图带大家读懂离婚房产分割:
为此,李鸥律师梳理相关法律法规,梳理离婚房产分割情形共计23种,为大家汇总如下:
一、婚前买房
(一)婚前一方出资买房
情形1:结婚前,一方全款买房,登记出资方名下,离婚如何分割?
一方婚前买房,无论是婚前下本还是婚后下本,该房屋均应认定为出资方个人财产。因为该类房产的购置的资金源于出资方个人财产,签订的购房合同也是出资方一人的名字,实质上是出资方个人婚前存款的物质形态的转化,即由动产货币转化为不动产房屋。因此,该类房产属于出资一方在结婚前即享有所有权的财产,应当认定为出资方的个人财产。
Tips:婚后用于出租,租金如何分割?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经营收益应归为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情况下,如果婚后双方均参与房屋的挂牌出租收租等事务,且有出租合同、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另一方参与经营,则出租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有部分法院认为,如果婚后一直只由出资一方办理房屋的中介挂牌、洽谈签订合同、收取租金等经营业务,另一方从未参与过出租具体事务,则出租收益应认定为出资一方个人财产。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情形2:结婚前,一方出首付款买房,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应如何分割?
此类情况下,法院一般会将房屋判给登记一方,由登记方就婚后共同还贷及房产增值部分给予对方折价补偿。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七十八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Tips:共同还贷及房屋增值部分如何计算?
对另一方的经济补偿,实践审判中各地法院做法不一,计算结果差异较大。最高法民一庭指出:“夫妻共同还贷款项及其相应增值部分的数额=夫妻共同还贷部分×不动产升值率”。所谓的不动产升值率,是指用不动产现值除以不动产成本。不动产成本包括购买时不动产价格+共同还贷的利息部分+其他费用(比如契税、印花税、营业税、评估费等)。以一种比较常见的算法为例:对另一方的折价补偿款=房屋评估现值÷(结婚时诉争房产价格+共同已还利息+其他费用)×共同归还贷款部分÷2。
情形3:结婚前,一方出首付款买房,登记自己名下,婚前还完贷款,离婚时应如何分割?
一方婚前签订购房合同,支付首付款,登记自己名下,如果婚前将贷款还清,该房产应认定为登记一方的个人婚前财产,与另一方无关。根据涉案房屋的出资情况完全由登记一方个人出资,应认定为登记一方的个人财产。如果另一方婚前有参与还贷出资部分,应提供银行流水、转账记录等证据,对于该部分的款项及相应增值部分,也可以对另一方进行经济补偿。
情形4:结婚前,一方出首付款买房,登记自己名下,由出资方父母代为还清贷款,如何分割?
一方婚前支付首付款,登记自己名下,婚后由其父母代为偿还贷款的情况,实践中也很常见。现代社会生活压力较大,加上独生子女情况较多,年轻人初入社会,没有足够的经济来源,父母爱子心切,会拿出足够的资金资助子女。这种情形下,有足够的转账记录证明父母通过自己子女还贷,一般认定房屋归登记一方所有,父母出资部分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如果有双方有借条,能够证明借贷事实,可以认定父母出资部分为夫妻的债务。
情形5:结婚前,一方出资买房,登记双方或对方名下,离婚时应如何分割?
一方婚前全款买房,房产证登记双方或对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仅登记非出资方一方名下的,通常是出资方不具备购房条件,以对方名义购房,若无特殊情况,会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按共同共有处理;如果有证据证明出资方明确表示归登记一方个人所有,按产权登记方个人财产处理。
情形6:结婚前,一方全款买房,婚后房本加配偶名,离婚时如何分割?
一方婚前买房并出全款,结婚后房产证加上配偶名字,视为对配偶一方的赠与行为。一旦完成不动产权登记,赠与行为生效且不可撤销。如果离婚,配偶有权分割房屋现值。至于配偶能够分割房屋现值到底有多少,各地区法官审判不一,部分地区法院会考虑对出资方予以多分,法官有自由裁量权。所以建议如果要在房产证上加配偶名字,一定要考虑清楚后再做决定,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纠纷。
情形7:结婚前,一方出资买房,加女友名,没结成婚分手了,怎么分割?
房屋属于金额巨大的财物,甚至可能是父母一代全部的家当,相当于一定意义上的彩礼。如果一方婚前买房,加了女友名字,结果双方没有步入婚姻殿堂,分手了,导致结婚条件未完成,男方有权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公正判决房屋归属。实践中,如存在女方为房屋出资、装修、怀孕流产、生育、等情形,有的法官会酌情考虑给予女方一定的经济补偿。
(二)婚前双方共同出资买房
情形8:结婚前,双方共同买房,登记一方名下,离婚时如何分割?
婚前男女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产,将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房屋权属。如果男女存在长期同居生活的情形,财产发生混同,则房产应认定为双方共同共有。在这种情况下,房屋一般判归登记方所有,对另一方给予折价补偿;如果男女财产各自独立,没有发生混同,则需要考察非登记一方出资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到底是属于借款、赠与还是共同购买。有证据证明是借款的,相应借款予以返还。有证据证明是共同购买的,房屋判归登记一方所有,根据房屋现值及贷款增值部分给予另一方折价补偿。
Tips:非登记一方应当如何证明自己出资?
双方共同出资买房,一旦感情出现危机,对于产权非登记一方比较不利。如果产权登记一方不承认非登记一方进行了出资,非登记一方对此要负举证责任。如果举证责任不当,则面临败诉的后果。所以,婚前共同出资买房,建议登记两个人的名字,如果确实要登记一方的名字,则需要保留好相关的出资凭证。比如留好银行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等。切勿给现金,以免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情形9:结婚前,双方共同买房,登记双方名下,离婚时如何分割?
双方婚前共同出资购置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该房产应认定为共同财产。离婚后,法官会考虑基于平等分割的基础上,依据双方对房屋贡献大小、双方生活时间长短、照顾有子女一方和无过错一方、房屋产权证上是否约定按份共有的份额比例等多种因素综合考量进行分割。
Tips:双方共同出资买房,没结婚分手了,房产如何分割?
如果没能成功步入婚姻殿堂,实践中,法官一般会基于按份共有的原则,综合房屋权属登记状况、双方出资比例大小、实际居住使用情形、贷款主要还款人、水电费、物业费缴纳情况,将房屋判归一方所有,再根据出资情况,由登记一方给予另一方房产现值及贷款增值部分的折价补偿。如双方对房屋现值协商不一致,可申请对房屋现值进行评估。如双方均不愿意要房子,可申请将房屋拍卖变卖,对拍卖变卖所得款项进行公平合理分割。
(三)婚前父母为子女出资买房
情形10:结婚前,一方父母全款买房,登记出资方子女名下,离婚时如何分割?
结婚前,一方父母全款出资购置房产,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视为对子女一人的赠与。依据我国民法典规定,房屋属于不动产,自登记之日起赠与行为生效。房产证办理到子女名下之日,房屋归子女个人所有,系子女婚前个人财产。法官应当判决房屋归出资方子女个人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情形11:结婚前,一方父母全款买房,登记双方或对方名下,离婚时如何分割?
结婚前,一方父母全款出资购置房产,登记在双方或对方名下,该房产应认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赠与行为自不动产权利登记之日起生效。房屋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有约定,则按约定处理。如无约定,法官会考虑基于平等分割的基础上,依据双方对房屋贡献大小、双方生活时间长短、照顾有子女一方和无过错一方、房屋产权证上是否约定按份共有的份额比例等多种因素综合考量进行分割。如果有证据证明,父母的出资实为借贷,法官会判定房屋归夫妻双方共同共有,同时共同归还父母的借款。
情形12:结婚前,一方父母出首付款买房,登记出资方子女名下,离婚如何分割?
结婚前,一方父母出资首付款,登记出资方子女名下,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最新规定,如没有明确赠与双方,应认定为父母对出资方子女一人的赠与。法官会将房屋判归出资方个人所有,由取得房屋的一方继续归还贷款,就房屋婚后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对另一方予以折价补偿。
情形13:结婚前,一方父母出首付款买房,登记双方或对方名下,离婚如何分割?
婚前一方父母出首付款,房屋登记在双方或对方名下,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如约定按份共有,则按照房产证约定的份额进行分割。如无约定,法官一般综合双方对房屋出资贡献大小、生活时间长短、房屋实际居住使用情况、照顾子女和无过错方等因素综合判定房屋所有权归属,由取得房产证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经济补偿。如认定为借贷,则房屋所有权归夫妻共同共有,债务双方共同分担。
情形14:结婚前,双方父母均出资买房,离婚如何分割?
婚前双方父母为子女购置房屋,如约定按份共有,则应按照房产证划定的份额进行分割。如无约定,应认定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房屋一般按出资比例进行分割。如有证据证明双方父母的出资为借贷,则房屋应认定为双方共同财产,债务双方共同分担。
李鸥律师建议:父母为子女婚前出资购房时,应注意以下问题:第一,房产证加名视为明确将房屋产权赠与双方,应谨慎操作;第二,切勿使用现金,一定要保留好银行转账凭证,集中到一个银行汇款账户,尽量由父母直接支付给卖方,不要经子女或他人账户,如果必须经过子女账户,则要当天转给子女当天完成付款;第三,如涉及借款,应妥善留存好借条、微信聊天记录、录音录像等证据,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二、婚后买房
(一)婚后一方出资买房
情形15:结婚后,一方以个人婚前财产全款购房,登记出资方一人名下,离婚时如何分割?
结婚后,夫妻一方使用个人婚前财产,全款出资购买房屋,登记在出资方一人名下,该房屋应认定为出资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一方婚后使用个人婚前财产全款买房,属于一方个人婚前财产在形态上的转化,本质上仍属于一方个人财产。同理,如果以卖出一方婚前所有的房屋,所得的价款完全用于购置新房,并登记于出资方名下的,新房也应认定为出资方个人婚前财产的转化,应为出资一方的个人财产。
情形16:结婚后,一方以个人婚前财产出首付款买房,登记出资方一人名下,离婚时如何分割?
结婚后,夫妻一方使用个人婚前财产,支付房屋首付款,婚后共同还贷,登记于出资方一人名下,该房屋如何判定,各地法院处理不一:有的认为房屋系婚姻存续期间购买,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再根据房屋资金来源、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长短以及双方对该房屋所作贡献大小、照顾直接抚养子女和无过错方等因素,综合判定份额;有的将房屋判定为出资方一人所有,对于婚后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予以折价补偿。
情形17:结婚后,一方以个人婚前财产出资购房,登记双方或对方名下,离婚如何分割?
结婚后,夫妻一方以个人婚前财产出资购房,登记在双方或对方名下,该房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法官会根据房屋登记情况、实际居住使用情况、以照顾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为原则将房屋判归一人所有,然后综合各种因素对房屋现值进行分割,一般出资较多的一方占据份额较多,由取得房屋一方给予另一方折价款。如果房屋有贷款未还清,则将房屋现值扣除未还贷款的部分,剩余房产价值予以公平分割。
如何避免个人婚前财产 “被“ 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李鸥律师建议:第一,在以个人婚前老房换新房、小房换大房过程中,新房尽量全款出资,且仅登记出资方一人名字。第二,出售旧房所得的价款,应存入出资方名下专用银行账户,建议新开一张银行卡,勿与其他存款混同,避免多次交叉转账,确保出资情况清晰,妥善留存相关证据。
(二)婚后双方出资买房
情形18:结婚后,双方出资购房,登记一方或双方名下,离婚如何分割?
结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房屋,房产证无论登记在哪一方名下,即便登记为单人持有,也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房产证注明份额,一般基于双方占有的份额予以分割。如未注明房产份额,离婚时,法官会根据房屋使用占有情况、照顾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将房屋判归一方所有,由取得房屋的一方给予另一方折价款。如果夫妻双方对房屋价值意见不一,可采取竞价、财产评估、拍卖变卖等方式,对房屋现值进行公平分割。
情形19:结婚后,双方出资购房,登记于子女名下,离婚如何分割?
需要分子女成年或未成年两种情况讨论:结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屋,登记成年子女名下,视为对子女的赠与,房屋归成年子女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如果夫妻将房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不能简单地完全按照登记情况将房屋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法院重点审查夫妻双方在购买房屋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真实意思表示确实是将购买的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时应将该房屋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由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暂时管理;如果真实意思表示并非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时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三)婚后父母为子女出资买房
情形20:结婚后,父母出全款买房,登记自己子女一人名下,离婚时如何分割?
结婚后,父母出全款买房,登记自己子女一人名下,应当认定为是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即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最高法《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阐述,“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等于已经向社会公开了不动产的所有权只是自己的子女,申请登记的内容也是意思表示的一种,这种情况下视为只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这不仅有利于均衡保护婚姻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也便于司法认定和统一裁量尺度。当然这种情况是父母出全资的情况。”
情形21:结婚后,父母部分出资买房,登记一方或双方子女名下,离婚时如何分割?
婚后父母为子女支付部分房款的情形比较多见,父母支付首付款,由子女共同还贷,无论房屋登记在一方还是双方名下,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法《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阐述,“对于婚后一方父母部分出资为子女购置房产,夫妻双方支付剩余款项,所有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基于该不动产属于婚后所得,并且夫妻另一方参与支付剩余款项,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该不动产应当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父母出资的部分,可以按照《民法典》第1063条第3项规定理解,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如果双方对房屋的产权归属没有特别的约定,所购房屋的产权及增值收益部分应当归夫妻双方共同共有。”法官一般会依据出资情况对贡献大的一方考虑多分,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情形22:结婚后,父母出全款买房,登记对方或双方子女名下,离婚时如何分割?
结婚后,父母为子女全款出资购房,将房屋登记在对方或双方名下,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除非父母明确赠与自己子女一方。如果有证据证明父母与子女之间成立借贷关系,父母出资部分认定为借款。从现实国情来看,父母基于对子女的亲情,往往自愿出资为子女购置房屋,依据常理父母出资的同时一般并不包含索回资金的意愿,父母子女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属于低概率事件,故应严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无充足证据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下,一般都应认定该出资为对子女的赠与。
情形23:结婚后,双方父母均出资买房,登记一方或双方子女名下,离婚如何分割?
结婚后,双方父母为子女出资购买不动产的,原则上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明确赠与一人。故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相应的是,法官会综合全面考量,公平分割。得到房屋的一方,按照房屋市值对另一方给予折价补偿。双方对房屋价格有争议的,可以采取竞价、评估、拍卖等方式分割房屋。
Tips:婚后父母为子女出资买房如何保护自身利益?
李鸥律师建议:第一,经济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尽量婚前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并登记自己子女一人名下;第二,如果是向开发商买房,开发商一般要求购房者用自己的名字的银行卡付款,这时父母应当将自己的款项通过银行转账,直接打给自己的子女,注明购房款,然后让自己的子女即刻转给开发商账户,用途写明购房款,这样保证了该笔购房款是由父母出资。第三,如果购买二手房,房屋出售者同意直接收取父母转账汇款,父母在付款时应当标明款项的用途为,“为某某支付购房款”,同时让房屋出售者打收条,“收到某某为某某支付的购房款多少元”。第四,如果不具备全款购房的经济条件,婚后父母部分出资买房,也可以与子女打借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共债共签,在最大程度上保障父母财产权益。
三、其他特殊情形房产分割:
(一)小产权房离婚如何分割?
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未缴纳土地出让金、未办理国家房管部门颁发的正规房产证的房屋。部分房屋即便有乡政府或村委会颁发的相关房产证件,但未经过行政批准,也属于小产权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在审理离婚纠纷中涉及小产权房分割时,会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以不予分割为原则,待房产证办理下来后再行分割。不过,法院有权依据房屋的实际占用情况处理房屋的使用权。
(二)房改房离婚如何分割?
房改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已建公有住房,是在综合考量职工工龄、职务、工资、家庭人口等政策性优惠福利的基础上,按房改政策以标准价、市场价和成本价购买,并取得房屋权属登记证。婚后以夫妻财产出资购买的房改房,即便房屋登记一人名下,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考虑房产来源、工龄、岗位、职务级别等因素,征求产权单位意见确定产权比例后,公平分割。
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登记于父母名下的房改房,离婚如何分割呢?
对于夫妻支付部分购房款,登记父母名下的房改房,应视为子女与父母之间的债权债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九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该规定正是基于登记在父母名下的房改房,包含着父母因自己参加房改以职级、年龄、工龄等抵扣所享受的福利,除非父母同意赠与子女,否则法院不支持对父母的房改房进行分家析产,对子女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只能作为债权处理。
(三)租赁性保障房离婚如何分割?
租赁性保障房,也称廉租房、保障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较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根据政策规定,租赁性保障房产权属于国家,不得出售、出租及出借,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畴,法院仅判决一方享有使用权。夫妻双方均享有廉租房资格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规定,“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对另一方可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对于已购买租赁性保障房部分产权的,离婚时,应如何分割?
租赁型保障房应以租为主,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与财政部门批准,承租人可购买房屋部分产权或全部产权,产权出售的具体比例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对于购买到租赁性保障房部分产权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九条规定,分得房屋“部分产权”的一方,一般应按所得房屋产权的比例,依照离婚时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同类住房标准价,给予对方一半价值的补偿。”
(四)经济适用房、限价房离婚时应如何分割?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因未取得房屋完全产权,法院一般不予处理。部分法院会根据申请人资格、出资情况等因素综合判定房屋由一方使用,给予另一方折价补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以后,取得该房完全产权的,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按再由评估机构按照市场价评估该房的价值,综合申请人资格、对房屋贡献等因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分割,由取得产权的一方对另一方给予相应的房屋价值补偿。
(五)拆迁安置房离婚时如何分割?
拆迁安置房,也称回迁房,是指国家征收被拆迁人的房屋及附随土地后,提供给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安置用房。如果根据拆迁政策是按户补偿,则应按照户内人口平分拆迁利益。如果根据拆迁政策是按面积补偿,则需要考虑老宅的来源、是否进行扩建或添附、有无补偿差价、登记状况等因素综合判定。如果被拆迁房屋是一方婚前个人建造房屋,婚后未扩建添付或补偿差价的,则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如果被拆迁房屋有扩建添付、或在回迁时以夫妻共同财产补差价的,则该部分以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如果被拆迁房屋系家庭共同建造的,则认定为家庭共同财产。
(六)继承所得的房屋离婚时如何分割?
父母没有订立遗嘱,子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法定继承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除非遗嘱或赠与时明确归一人所有,否则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父母订立遗嘱,指定了房产只归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则该房产属于该方的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父母去公证处订立的遗嘱形式较完备,可以有效规避风险。如果遗产未分割,继承人亦未书面明确放弃继承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一条规定处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离婚期间,夫妻一方放弃继承财产的行为,另一方能否以侵犯其财产权为由主张撤销?
一般认为,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书面明确放弃遗产,是对自身权利的有效处分,无须征得配偶的同意,继承遗产的行为在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未导致继承人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前提下,放弃继承财产的行为应属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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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
如果不加名字的话本来就是女方的婚前财产,不加名字的话离婚后房屋归女方所有,婚后的还贷夫妻双方一人一半,房子增值的话同比例增值,就是还贷应得的份额的增值。
婚后加了男方的名字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没有约定按份共有,一般就是按照共同共有,在离婚时候分割财产的话,是根据双方的出资情况,对房屋的贡献大小,一般情况下女方会多得,男方酌情少分。
协议约定遵循:①双方真实意思表示;②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③不影响国家或第三方利益;④不以合法途径掩盖自己非法目的;⑤协议在不存在欺瞒欺诈,以胁迫方式签署的,显失公平和存在重大误解等等,
如果协议内容遵循以上所述,则协议内容有效。
只要女方有出资的,房子将来认定所购买的房子都是夫妻共有财产,因为购买的婚房,并不严格以结婚日期为时间节点。
分割的时候一定会考虑出资比例的问题,但是不会严格按照出资比例来进行分割,即使是女方出资比较少的情况下,一旦离婚她所分配房子的比例至少会在3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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