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2 13:55:07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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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姚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
万众期待的民法典已于近日经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这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对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新时代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的“协议离婚冷静期制度”,更是引起了公众的广泛热议。依据该制度,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与之相对应的,是我国已有多年司法实践经验的诉讼离婚冷静期制度。虽然二者看似相类,但在制度设计以及具体实操方面均有较大差异。
一是适用范围不同。协议离婚冷静期制度是我国协议离婚制度的一部分,适用于通过行政登记办理的协议离婚。离婚双方当事人对是否离婚、离婚后的财产及抚养问题已达成一致意见。诉讼离婚冷静期制度属于诉讼离婚调解制度,适用主体为诉讼离婚当事人。诉讼离婚当事人因无法就是否离婚、离婚后的财产及抚养问题达成一致,起诉至人民法院寻求诉讼救济。
二是主导主体不同。在协议离婚冷静期中,离婚双方当事人对离婚程序具有主导权与掌控权,可以随时撤回离婚申请。当协议离婚的离婚冷静期届满,在三十日的除斥期限内也可根据双方意愿决定是否办理离婚登记。作为诉讼离婚调解制度一部分的诉讼离婚冷静期制度,其司法程序由人民法院主导,当事人不得任意撤销或随时终止法定离婚诉讼程序。
三是主体作为不同。在协议离婚冷静期期间,离婚登记机关对离婚双方当事人不作任何调解、调查或疏导工作,仅作消极的材料接收以及时间记录工作。但是,在诉讼离婚的冷静期中,法院须主动对案件情况开展调解、家事调查及心理疏导。
四是期限性质不同。协议离婚的冷静期期限是法定期限,即协议离婚冷静期制度中的“三十日”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直接规定,不得人为变更。而诉讼离婚冷静期期限属于可变期限。法院经当事人同意,可以指定“不超过三个月”的冷静期期限。该期限由人民法院依职权指定,人民法院有权决定期限长短且可以根据案情需要决定延长、缩短或取消原来指定的期限。
五是法律后果不同。协议离婚冷静期届满后,双方当事人有三种可能结果:其一,双方和好,终止离婚登记程序;其二,双方进入协议离婚登记程序,办理离婚登记并领取离婚证;其三,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无法就离婚与否或财产、抚养等问题达成一致,进入诉讼离婚程序。诉讼离婚冷静期届满后,可能会出现另外三种结果:其一,双方和好,人民法院将和好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按撤诉处理;其二,双方达成全面离婚协议,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其三,调解无效,离婚诉讼继续进行。
总体来看,尽管两种离婚冷静期在制度设计与运行方面大异其趣,但在彰显法律价值方面殊途同归:离婚冷静期制度作为婚姻解除前最后一道防线,是宪法保护婚姻、家庭的民法表达。在离婚冷静期是否为“个人自由之侵犯”的争论背后,是家庭价值与个人价值优先性的冲突体现。在新自由主义理论占据主流学术理论阵地的大环境下,个人价值被推向前所未有的高度。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随办随离”“立等可离”的协议离婚流程,本质是个人利益优先于家庭利益的立法选择,亦是家庭作为社会细胞共同生活职能日渐松散和解体的直接后果。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个人并非以孤立个体存在,而是与他人、群体、社会乃至整个自然紧密联系在一起。这种传统文化观念代表了中国人整体把握世界的观察模式与思维方式,是刚健有为的民族精神和共同心理的文化基石。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以孝求忠的德治主义思想的现实框架,是家国同构的家国关系原始前提。因此,在婚姻家庭法律制度领域,过分强调个人的自由散漫与随心所欲,是个人利益对于家庭利益的价值冲击,是与传统文化不相符合的。
人民法院在诉讼离婚调解程序中几经探索,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通过诉讼离婚冷静期制度,为宪法保护婚姻和家庭利益提供了制度护航。吸收司法实践的宝贵经验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进行全面升级,通过新增协议离婚冷静期制度,将反对轻率离婚的离婚法原则落到实处、补苴罅漏,意义重大。至此,我国已建立全面的离婚冷静期制度,从制度层面确立了家庭价值的崇高性。但同样值得注意的是,诉讼离婚与协议离婚的实质要件并未修改,这表明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并未剥夺个人利益的法律表达,只是在个人价值与家庭价值的优先性方面作出了符合中国实践的立法完善。
《光明日报》( 2020年06月03日02版)
封面新闻记者 田之路
《民法典》新规定的“离婚冷静期”出台后,至今仍引起了很多争议。有法学专家认为,如果能对适用离婚冷静期的情形进行细化完善,就能在一定程度上实现该制度避免冲动离婚的初衷,也可以有效避免大多数人为极少数人的婚姻问题买单。同时,细化完善后的离婚冷静期不仅更具有可操作性,而且从侧面回答了何为“不冷静离婚”,这就能最大限度减少妨碍婚姻自由的误伤或副作用。
离婚率太高 设置离婚冷静期
中国离婚登记对数自2002年以来连续10年持续增长。 [随着20世纪80年代出生的独生子女已开始进入婚恋期,夫妻都是独生子女的“双独婚姻”现象逐渐显现“80后”的婚姻稳定度远低于平均水平,“闪婚”、“闪离”的现象非常普遍。很多“80后”夫妻结婚仅1年左右,就因为锅碗瓢盆、油盐酱醋、家长里短等小事打得不可开交,直至闹离婚。“双独”婚姻家庭,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往往缺少宽容,婚后双方又缺乏对婚姻磨合的耐心,因此,草率离婚越来越多。
2003年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取消了审批期的规定,中国事实上变成了世界上离婚手续最简便、离婚最快捷的国家之一,离婚夫妇当场就可拿到离婚证。不少冲动的夫妇晚上吵架,第二天早上离婚,到下午就后悔了。
2007年,人保部已将“婚姻家庭咨询师”列入国家职业序列,“婚姻家庭咨询师”的职业标准和培训教材都已经出版,但除了湖南、福建、山东、天津等几个省市,大多数省份还未正式启动“婚姻家庭咨询师”的职业培训和鉴定工作,婚姻家庭咨询方面的专业人才非常欠缺。恳请人保部推动各省市尽快启动“婚姻家庭咨询师”的职业鉴定工作,培养婚姻家庭咨询人才。
2010年2月,民政部发布的公报表明,2009年中国共办理离婚登记171.3万对,同比增长10.3%,北京、上海、广州、重庆等大城市,离婚率的上升更为迅速。以北京市为例,2007年,北京市的离结率(当年离婚对数和结婚对数的比率)达到50.90%。
离婚冷静期是指夫妻离婚时,政府强制要求双方暂时分开考虑清楚后再行决定是否继续离婚。仅仅在政府机关实施。2021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为了贯彻民法典有关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规定,民政部对婚姻登记程序进行调整,在离婚程序中增加冷静期。新调整后的调整离婚登记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等。
新的《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婚姻法》及其相关解释有效时期为2020年12年31日止,届时与《民法典》相冲突的条款失效,由新的司法解释颁布替换。《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5月19日,全国人大代表蒋胜男接受媒体专访时表示,她拟提交关于建议删除民法典草案离婚冷静期的相关条款,她认为离婚冷静期是“以极少数人的婚姻问题强迫绝大多数人为此买单”。
自去年《民法典草案》审议中提出设立离婚冷静期制度以来,就一直极富争议。设计这一制度的初衷是避免夫妻双方轻率、冲动离婚,这份善意的制度得到不少人支持,但也有人持反对意见。全国人大代表蒋胜男提出删除离婚冷静期的建议,就体现了反对方的观点。
之所以建议删除离婚冷静期,蒋胜男认为这项制度是“以极少数人的婚姻问题强迫绝大多数人为此买单”。她认为,闪婚闪离、草率结婚离婚的人不足5%,大多数人都是经过深思熟虑后才决定婚姻大事的。所以,法律不应该用少部分人的情况一刀切地对待整个想要离婚的群体。比如,那些结婚时间很短的或者有过离婚经历的以及在一定期限内曾反复结婚离婚的夫妻,为避免他们草率离婚,就不妨适用离婚冷静期。再如,对于那些有未成年人子女的夫妻,出于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同样可以适用离婚冷静期。此外,对于那些一方因特殊生活困难而难以独立生活(如丧失劳动能力)的夫妻,基于夫妻间的互相扶养义务,也可适用离婚冷静期。
律师谈离婚冷静期:有误解 并非助长家庭暴力
冷静期,指的是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遗失的可不提供,但需书面说明情况),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存根联)》一并存档。
在现实生活中夫妻离婚的情形是非常多的,而有些夫妻离婚是由于吵架后不够冷静,在缺乏足够思想准备情况下离婚的,为了避免这种情况,我国新《民法典》规定了离婚冷静期。
四川瀛领禾石律师事务所曾文忠律师认为,网友对“离婚冷静期”有一定误解,冷静期并不是助长家暴的免死金牌。
根据《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的离婚冷静期,仅对向民政局提出离婚的情况适用,对于家暴这类恶性事件,冷静期却不适用。“《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了,家暴是法院直接判离的法定事由。所以说,离婚冷静期是协议离婚的后悔药,却不是诉讼离婚的拦路虎,更不是家庭暴力的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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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 海淀检察院
编者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和“保障民事权利的宣言书”的民法典,内容包罗万象,与每个人息息相关。想知道民法典7编1260条中有哪些内容会影响我们的生产生活吗?民小检爱普法专栏推出每期一“典”系列漫画宣传,让我们跟随民小检一起来学习民法典、了解民法典,用民法典来保障我们的美好生活!
第五期
● 民小检带我们了解民法典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
民法典规定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小检提示
民法典规定的“离婚冷静期”条款包含三层含义:
一是夫妻二人协商一致后可以申请离婚,申请离婚后有30天的“冷静期”,30天到期后才可以去申领离婚证;
二是冷静期内有一方不想离婚的,可以撤回离婚申请;
三是30天冷静期后面还有一个30天“领证期”,领证期内有一方不去领,就视为撤回离婚申请。
婚姻是一种制度,受到法律的保护同样也通过法律去规范。本条规定离婚冷静期,是为了给婚姻双方当事人一定的冷静思考期间,在此期间内,如果双方改变离婚意愿的,可以撤回离婚申请,终结登记离婚程序,减少轻率离婚、冲动离婚的现象。如果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离婚,可以选择诉讼离婚的方式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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