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2 15:01:05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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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一方患有重大疾病且未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被隐瞒的另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疾病:
1、指定传染病,是指《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等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2、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的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3、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性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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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燕律师系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中级职称律师并由上海市律师协会专业能力水平评定为——“婚姻家庭专业律师”。
方燕律师自2002年执业起就涉足婚姻家事法律业务领域,至今已有20年。方燕律师在查找第三者、挖掘隐匿财产、转移夫妻财产、争取子女的抚养权、缩短案件审理时限方面有着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如您有婚姻相关问题,请联系方燕律师。
在现代生活的压力下,大家或多或少都会有些抑郁症的情况。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夫妻一方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那么抑郁症是否属于“重大疾病”的范畴?以一方隐瞒婚前患有抑郁症为由请求撤销婚姻的,是否能得到支持?
王先生与高女士于2016年相识相恋,并于2018年举行结婚仪式,同年办理结婚登记。
高女士在2015年时被确诊为轻度抑郁症,并多次就医治疗。结婚后,王先生就以高女士婚前隐瞒重大疾病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婚姻,并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那么王先生的主张能得到支持吗?
虽然《民法典》中规定了夫妻一方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但是并未就重大疾病范畴作出具体规定,在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后,可以得出以下疾病属于可撤销婚姻中的重大疾病的范畴:(1)严重的遗传性疾病;(2)指定传染病,如艾滋病、淋病、梅毒等其他影响结婚或者生育的传染病;(3)重型精神疾病,如精神分裂症、狂躁症等;(4)重要脏器疾病或者生殖系统疾病;(5)严重智力低下。
抑郁症虽然属于精神疾病的一种,但是高女士属于轻度抑郁症,虽转为中度抑郁,但是没有对其正常生活产生影响,不属于可撤销婚姻规定的重大疾病范畴。因此王先生的请求得不到支持。
除了前文所述的重大疾病范畴外,对于是否属于“可撤销婚姻的重大疾病”认定还需要从婚姻持续时间、生活质量的高低、是否会影响生育以及是否具有传染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
为了夫妻感情和婚姻的长久稳定,建议大家在婚前进行婚前体检,并如实告知真实情况。这样做,不仅仅是为了履行夫妻间相互忠实的义务,也是为孩子做考虑。
作者:王幼柏律师,广州王幼柏离婚律师团队主任律师
《民法典》第1051条把婚姻无效的情形由原《婚姻法》第10条的四种情形调整为三种情形,即: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和未到法定婚龄。删除的婚姻无效情形是“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为尊重当事人的婚姻自由,《民法典》第1053条把“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的情形新增改为可撤销婚姻,即: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很多朋友会问,《民法典》第1053条可撤销婚姻规定的“重大疾病”有哪些?也就说,婚前一方隐瞒哪些重大疾病,另一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婚姻?
为了解答该问题,我们先来看一个真实案例。
案情简介
李小姐经人介绍认识张先生,因双方年纪都不小了,加上各方面条件比较匹配,于是在认识三个月后双方即领证结婚。
新婚燕尔,本应卿卿我我,如胶似漆,但让李小姐往往没想到的是,每次同床共枕,李小姐提出同房要求,张先生均以各自理由拒绝。后均多次沟通,张先生遂承认自己患有勃起功能障碍,即我们俗称的“阳痿”,不能进行夫妻生活。李小姐非常生气,认为张先生患有重大疾病,但婚前未如实告知,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应当撤销婚姻,故其诉至法院。
法庭审理
张先生在开庭时承认,其婚前确实患有严重的性功能障碍,不能进行正常的性生活,但其一直在吃药治疗,认识李小姐后,觉得她是比较适合的结婚对象,于是隐瞒了自己有病的事实,但张先生当庭表示,他一定会积极治疗,争取尽快治愈,希望法庭给彼此一个机会,不同意撤销婚姻。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勃起功能障碍属于婚前应当告知对方的重大疾病。本案中,张先生明知自己患有上述疾病,但故意隐瞒该事实而在婚前未如实告知李小姐,导致李小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和其结婚,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撤销婚姻的情形,遂作出撤销双方婚姻关系的判决。
王律师说法
我们分析本案,可见法院把“勃起功能障碍”认定为属于《民法典》第1053条可撤销婚姻规定的“重大疾病”。
我们查找案例,还发现上海闵行法院宣判了上海首例适用民法典新规撤销婚姻关系案,男方婚前隐瞒自己患有“艾滋病”,女方请求撤销婚姻,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双方的婚姻关系。
那么,很多朋友会问,《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的“重大疾病”到底有哪些呢?
我们仔细检索发现,关于重大疾病的范围,目前均无明确的法律规定。
重大疾病简称重疾,一般指的是花费巨额治疗,而且在很长时间里严重影响病人以及病人家庭正常生活的疾病。
根据我国《母婴保健法》第八条规定,不宜结婚的疾病有三类:
1.严重遗传性疾病
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2.指定传染病
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3.有关精神病
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通常来讲,前述三类疾病属于“重大疾病”。
其他疾病能否构成“重大疾病”,应当按照夫妻一方的“重大疾病”是否严重影响另一方要和其结婚的意思表示自由,或者该疾病是否对双方婚后生活造成重大影响,法院审理要严格把握标准,审慎认定,不能随意进行扩大解释。
温馨小贴士
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另一方隐瞒了重大疾病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若最终法院撤销婚姻,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通俗点讲,双方不是夫妻关系,彼此回到未婚状态。由于双方并非夫妻关系,共同生活期间的关系就属于同居关系。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另外,婚姻若最终被撤销,无过错方有权向过错方(隐瞒重大疾病的一方)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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