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逼妻离婚有哪些法律规定,老公硬要离婚怎么办

时间:2022-11-22 18:37:09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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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老公逼离婚怎么办?
  • 男子入室霸占人妻,逼丈夫跪写离婚书遭反杀,如何评价本案?
  • 面对家暴勇敢说不 遭遇侵权有法撑腰
  • 老公逼离婚怎么办?

    我跟老公吵架冷战,我搬去了闺蜜家,随后回了娘家住,老公后面就开始死缠烂打,不断给我打电话,给我发微信,还叫闺蜜说好话劝劝我,也给我转钱,既然道歉心理想还是算了回家好好过日子,没想老公和另一个女的过起了夫妻生活,从他手机上发现的。


    我和老公是在聚会上认识的,当时是他追的我,我对他也没什么感觉,也拒绝过他几次,后面看他的表现在加上他身边的朋友都说他很靠谱,也就慢慢在一起了。


    后来我们结婚了,到现在已经四年,这期间我性格不太好,有时候经常发脾气,每次他都主动讨好我,哪怕并不是他的原因,我也渐渐习惯了这种相处方式。


    这次是因为买车导致意见不合,我们发生了争执,后面想用分居的威胁下他,那么过了一周家里出现了个女人,我问他这个是谁?他也没说,就是要我签离婚协议说,要我签字。心里慌了,想跟他好好沟通,他却拒绝了,当着我的面搂着那个女人,说他爱上别人了,要跟我和平离婚。我当然不同意,当场撕掉了离婚协议书。


    老公这次的态度特别坚决,但我真的不想离婚,我也愿意改正我的问题,可他完全不听我说话,我要崩溃了,老师求你告诉我该怎么办?



    喻老师:


    1. 老公的婚外之情应该是出现在你们冷战之前,你发现或感知到你们的关系出现了问题,用吵架和冷战的方式来处理,然后你还离家回娘家去住,这更是给你老公继续发展婚外之情的空间和时间。



    2. 老公想要离婚,首先你要看他是威慑你只是假离婚,还是有筹谋的真离婚,不管哪种离婚,都要来跟他叫来第三方来谈谈你们婚姻的过去,如何到现状的,让他和她之间的幻想与期待幻灭,让他们看看如果真的在一起,他们会过成什么样。


    可能也会是你们现在的样子,让他们看清婚姻里的问题并不是靠换老婆就能解决的。

    男子入室霸占人妻,逼丈夫跪写离婚书遭反杀,如何评价本案?

    简要案情】李芳芳(化名)与董刚(化名)系夫妻,董刚是在村子里是出了名的老实人。李芳在县城饭店做服务员时,与男子刁某相识并产生情感纠葛,在刁某的胁迫之下,李芳不得不一次屈从。自此,刁某经常出入董刚家中,经常威胁打骂董刚。

    一天晚22时许,董刚在家看电视,妻子李芳在卧室休息。刁某醉酒后开车来到董刚家,翻墙进入院内,一脚踹开房门,董刚想拦也没拦住。刁某便开始撕扯董刚妻子李芳的衣服,后又将前来劝阻的董刚的上衣撕坏。妻子李芳央求刁某离开,刁某不但没有听从,反而开始殴打董刚,一边打,还多次声称“我今天要整死你”。并用尖头车钥匙戳扎向董民刚,董民刚鼻尖下方、左耳、脸部、手部都受伤出血。而在被打期间,董民刚一直在躲,没有任何反抗。

    刁某边殴打并让董刚跪下,说不跪的话就是灭他全家。被迫之下,董刚跪了,刁某拿起笔要求董民刚和李某离婚,并签写离婚协议书。董刚拿起笔手滑掉了,刁某以为是董刚故意而为之,更加变本加厉了,继续对其进行殴打和威胁。情急之下,董刚拿起茶几上的剪刀,在搏斗中刺向了刁某,直到刁某停止了殴打行为,董刚也停止了刺扎,而这时候的刁某已无生命特征。

    凡是纳入刑法视野,被刑法所评价的行为,均是严重侵犯刑法保护的法益,轻者剥夺行为人的人身自由,甚至剥夺其生命,从这个角度上来说,刑法是带给人以痛苦的法。讨论本案的目的,旨在以实例的形式,谈谈对正当防卫适用,敬请阅读和指正。

    正当防卫要求法不得向不法低头

    正当防卫这个话题可以说是一个老生常谈谈的话题,总有常谈常新之感,我国刑法对正当防卫制度规定得科学可行,可是,我们总觉得这样一项发的刑法制度,司法实践中运用得并不理想,常常围绕着这个或那个行为是不是正当防卫,而争论不休,有情可愿。

    正当防卫毕竟是损害一个法益而保护另一个法益的行为,在尺度上拿捏不准,极易引发争论,加之传统观念对正当防卫认定上的严苛,好多本是正当防卫的案件被认定为犯罪,如我们经常听说的“斗殴无防卫”,实际上就是对正当防卫的误解,一方面,相互斗殴的双方,承诺另一方对自己造成轻伤害,因此,相互斗殴案件中的轻伤害因被害人承诺而阻却行为的违法性,当然这不是正当防卫要讨论的问题;另一方面,如果一方暴力突然升级,另一方完全可以对其实施正当防卫,如双方本来是赤手空拳相互斗殴,一方突出拿出刀子,这种情况下,另一方完全可以对其实施正当防卫。

    我国刑法中,只规定了两个违法阻却事由: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刑法理论及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一些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如被害人承诺、正当业务行为、行使正当权利行为等。正当防卫是法定的违法阻却事由,如果一个行为被评价为正当防卫,就否定该行为的违法性,是刑法鼓励和提倡的正对不正的合法行为,法不得向不法低头是正当防卫的基本要求。

    我国刑法中的正当防卫

    《刑法》第二十条对正当防卫作出了具体规定,正当防卫分为一般防卫和特殊防卫。一般防卫有限度的要求,即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从用语上来看,刑法本义对防卫限度的要求非常宽松,提倡正当防卫的用意明显。只所以实践中,一些本来是正当防卫的案件被认定为犯罪,归根到底还是理念、理解及适用的问题。如有案件中,说防卫人砍第一刀时,是正当防卫,砍第二刀就是防卫过当了。这种从理论上苛求防卫人当时的行为的说法,确实令人啼笑皆非。

    特殊防卫,又称无过当防卫,除了应具备一般防卫的成立条件外,只是对限度没有要求,即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是制止不法侵害的合法行为,以有效制止不法侵害为必要,因此,有理论认为,一般防卫时,造成行为人轻伤及以下结果,绝对不过当,但当造成行为人轻伤结果仍不能有效制止不法侵害时,即使造成行为人伤亡的,也不必然过当,这正是正当防卫目的所要求的,即有效制止不法侵害。因此,认为提出特殊防卫的说法没有必要,无论是一般防卫还是特殊防卫,其目的均为有效制止不法侵害。

    董刚的行为系正当防卫

    从案情来看,本案中,针对刁某的行,董刚不符合实施特殊防卫的条件,我们可以还原当时的场景,刁某用一把车钥匙戳董刚,无论从使用的工具及打击的部位,及双方的力量对比来看,刁某的行为不能评价为特殊防卫的几种犯罪行为,如杀人、抢劫等,刁某的行为与这些行为显然不对等,因此,本案中,董刚不具行对刁某实施特殊防卫的条件。

    问题是,本案中,董刚已导致刁某死亡,从表面上来看,董刚的行为虽然具有防卫性质,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董刚应负刑事责任吗?答案是否定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认定正当防卫时,要立足防卫人防卫时的具体情境,综合考虑案件发生的整体经过,结合一般人在类似情境下的可能反应,依法准确把握防卫的时间、限度等条件。要充分考虑防卫人面临不法侵害时的紧迫状态和紧张心理,防止在事后以正常情况下冷静理性、客观精确的标准去评判防卫人。

    本案中,董刚在遭到刁某多次殴打,且被逼下跪写离婚书时,因笔掉到地上又被殴打,此时,董刚迫不得已拿起剪刀进行防卫,且董刚在防卫过程中,刁某并没有放弃对董刚的殴打,因此,董刚可以一直对其实施正当防卫,直到有制止刁某的不法行为。因此,本案中,董刚虽然有权对刁某实施一般防卫,但正当防卫要求以有效制止不法侵害为必要,据此,董刚的行为仍可以评价为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检察机关也是这样认定的。

    结语:以上结合案例,就正当防卫的规定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说明,并就适用过程中存在的种种问题简要进行了评述。本案中,董刚被刑拘九个多月后,检察机关依法认定董刚的行为系正当防卫,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值得称赞,正义虽然会迟到,但从来都不会缺席。您对本案及本文观点有什么看法?不妨留言讨论。

    面对家暴勇敢说不 遭遇侵权有法撑腰

    持钝器将结婚11年的妻子打伤;当着孩子的面殴打谩骂妻子,导致孩子因受到惊吓不敢回家;分居后到妻子住处摔东西,门前烧香祭拜……这样的新闻让人心惊。家庭暴力不只是一般的家庭纠纷,而是家庭成员之间的严重侵害行为,更是一种有了第一次就可能会有无数次的身体和精神伤害,有的甚至会危及被害人生命。

    2022年3月1日,我国第一部综合性反家庭暴力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施行6年。近日,作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家事特色审判庭的团河法庭对相关案件进行了梳理,以期通过以案释法解读家暴会产生哪些法律后果,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评价和指引功能,鼓励当事人勇敢向家暴说“不”。

    钝器砸伤妻子头部

    构成家暴应判离婚

    王某与康某是一对夫妻,在2004年8月结婚后不久,王某就从公司离职,一直由妻子康某负担全部家庭日常生活开支。自2015年起,王某因家庭琐事经常对康某进行殴打。2015年6月8日晚,王某与康某发生争执时,用钝器将康某头部砸伤。康某报警并做了伤情鉴定,随后向法院诉请解除婚姻关系。

    “我不同意离婚,这是我们第一次起诉离婚,我们的感情并未破裂,我愿意改正过错。”在一审法院根据在案证据认定王某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准予双方离婚后,王某表示不服,进而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了解,审判实践中,对于初次起诉离婚,又无充分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人民法院本着维护婚姻家庭稳定原则,一般判决不予离婚。但是,为什么康某诉王某离婚纠纷案最终判离呢?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承办该案的北京一中院法官表示,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判断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时,实施家庭暴力是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之一。

    因此,在离婚诉讼中,认定存在家庭暴力的,即便施暴方表示坚决悔改,不同意离婚,若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准予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施暴易致孩子惊吓

    不宜直接抚养子女

    “孩子因为经常看到他爸打骂我受到惊吓,常常放学后在街上游荡不敢回家。”张某在结婚多年后,无法忍受丈夫焦某的家庭暴力,向法院起诉离婚,并主张孩子归自己抚养。

    “你是家庭妇女,没有工作收入,没能力抚养孩子。”为了争夺孩子的抚养权,焦某在法庭上这样说。

    法院经审理,一审认定焦某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从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出发,孩子判归张某抚养。焦某不服提起上诉,北京一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了解,在涉家暴的离婚案件中,存在大量未成年子女亲眼目睹其父母之间发生家暴行为的案件。但在审判实践中,经常会有施暴者辩称,家暴行为仅存在于夫妻之间,并不影响其对孩子的感情。

    根据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未成年子女目睹施暴过程会给其造成极大心理创伤,目睹家暴的未成年人实际上同样是家暴的受害人。”法官表示,在处理离婚纠纷涉子女抚养权归属时,要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若父母一方被认定构成家暴,不论是否直接向未成年子女施暴,根据民法典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如无其他情形,一般认为施暴方不宜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

    精神虐待亦属暴力

    离婚酌定少分财产

    “要离婚,先弄死你,再自杀,谁都别想活!”自从郎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财产后,丈夫李某便连续向郎某发送类似内容的微信。而在这之前,李某就曾多次到郎某住处吵闹、威胁,并将宿舍门锁的锁眼堵死,在楼道里摔东西,门前烧香祭拜,墙上涂写等,造成郎某长期痛苦不堪。

    一审法院对此案审理后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根据在案证据认定李某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在财产分割上,依据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判决李某少分夫妻共同财产。李某不服提出上诉,北京一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相比于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更具有隐蔽性,但其对受害方的伤害却不亚于身体暴力。本案中,李某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郎某的精神恐惧,符合家庭暴力的特征。”承办该案的北京一中院法官解释称,我国立法充分保护公民的精神利益,在家庭暴力的认定上,根据反家庭暴力法规定,除身体侵害行为之外,以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精神等侵害行为也属于家庭暴力。

    同时,民法典首次规定了离婚分割财产中“照顾无过错方权益原则”。也就是说,对于家暴施暴方,在离婚财产分割上,法院可以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酌定对施暴方予以少分财产,以此惩戒施暴者。

    多疑丈夫逼妻自扇

    耳膜穿孔赔偿十万

    “你是不是和其他异性往来”“为什么有男的给你发信息和打电话”……在与唐某结婚后,刘某经常质问妻子唐某,还会在唐某下班途中跟踪监视她。不仅如此,刘某对唐某长期的恶语相加以及让她下跪自扇耳光等折磨行为,导致唐某右耳耳膜穿孔,白天常产生幻听。

    在唐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后,一审法院根据在案证据认定刘某构成家庭暴力,判决刘某向唐某赔偿10万元。刘某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一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民法典规定,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项请求权专属于离婚双方中的无过错方,若夫妻双方均存在过错情形,则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不予支持。”承办该案的北京一中院法官介绍,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物质损害赔偿,主要是指过错方给无过错方造成的财产损失,包括积极财产的减少,例如因家暴行为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等,以及消极财产的增加,例如因遭受家暴对外产生负债等。物质损害赔偿以全部赔偿为原则,法院会根据过错方的过错程度、造成的损失大小等确定赔偿数额。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过错方的侵害程度等因素综合确定。过错方应当以个人财产和分得的财产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

    值得注意的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不予受理。

    诉讼离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协议离婚的,除非无过错方在协议离婚时明确表示放弃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否则仍可在离婚后就离婚损害赔偿提起诉讼。

    “民法典和反家暴法注重对弱势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保护。”法官呼吁,要对家暴勇敢说“不”,用法律维护自身的人格尊严与精神权利。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反家庭暴力法相关规定

    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记者 徐伟伦 见习记者 白楚玄 通讯员 吴扬新)

    老胡点评

    家庭暴力的出现不仅对受害者的生理、心理造成很大伤害,也会动摇社会稳定的根基。实施家庭暴力者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侵犯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不但与家庭伦理背道而驰,而且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情节严重者涉嫌犯罪。

    因此,对侵犯人身权利的家暴行为绝不能漠然视之,更不能熟视无睹、听之任之。首先,应当进一步加大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力度,对家暴行为长震慑、零容忍,对反家暴措施全覆盖、无死角,尤其是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报警求助应当尽快受理并果断制止违法行为。对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者,应当及时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通过事前干预来避免悲剧发生。

    其次,社区居民、乡村村民应当牢固树立命运共同体意识,对发生在身边的家庭暴力行为及时劝阻并协助报警,决不能以冷漠看客的方式来助长施暴者的威风和嚣张气焰。基层组织也应当密切关注辖区内的动态,对存在家庭暴力风险的因素及时进行上门干预和心理疏导。

    坚决反对家庭暴力,依法严惩施暴者。让我们携手共进,为创造更加美好幸福的家庭生活而努力。(胡勇)

    来源: 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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