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2 19:25:08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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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想要扯结婚证的小伙伴看过来~
想要办理婚姻登记该咋办呢?
先预约再登记!
各位成都的小伙伴注意了啊!
2月3日起,成都市各婚姻登记处已经开始正式上班。
不过呢,为了减少交叉感染,成都市各婚姻登记处实行预约限号!暂时取消周六延时服务,工作日工作时间为:9点-12点,13点-17点。
啥是预约限号?
就是先通过网上或电话提前预约,每天预约人数有限定。
当然,如果您办理婚姻登记的资料齐全,在登记处现场也是可以办理的。
但是,为了疫情防控,我们建议大家:先预约再登记!
网上预约方式:
?1.关注微信公众号“成都民政”,点击“民政服务”栏目中的“预约登记”预约后,在线填写双方信息,选择婚姻登记机关和办理时间,提前预约;
?2.登陆四川省民政厅门户网站,点击右下角的婚姻登记预约栏目进行预约;
?3.下载四川政务服务APP,点击婚姻预约。
部分登记处每日限号情况
锦江区
每日限号:
工作日登记总量为40件,其中结婚(含补发结婚证件)30件,离婚(含补发离婚证件)10件。
至少提前两天预约:
需要登记的当事人请至少提前两日进行预约,受理预约登记时间为工作日16:00以前,预约成功后请按婚姻登记处安排的时间段到登记处进行登记。
电话预约:
028-86651671-0或028-86656183(2月3日开始接受5日以后的预约登记)。
武侯区
每日限号:
工作日登记总量为35件,其中结婚22件,离婚8件、补证5件。
至少提前两天预约:
需要登记的当事人请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进行预约,受理预约登记时间为工作日16:00以前,预约成功后请按婚姻登记处安排的时间段到登记处进行登记。登记处将视疫情发展情况适当调整预约登记总量。
电话预约:028-85093507(2月3日开始接受2月4日以后的预约登记)。
青羊区
每日限号:
办理数量每天不超过20对(包括结婚上午5对下午5对;离婚上午2对下午2对;补证上午3对下午3对。
电话预约:02886631220
高新区
预约优先办理:
实行预约优先办理,控制大厅人数,调控登记数量。同一时间进入南区婚姻大厅人数不超过12人(6对),其中窗口办理4对,大厅填表等待区2对,办完1对进入1对;当日登记数量南区不超过40对,东区不超过20对,西区不超过10对。
电话预约:028-85122994(南区)、028-87956329(西区)、028-27250909(东区)。
成华区
每日限量:
原则上工作日登记总量为40件,其中结婚(含补发结婚证件)30件(网络预约10件、电话预约20件),离婚(含补发离婚证件)10件(网络预约5件,电话预约5件)。
至少提前两日预约:
需要登记的当事人请至少提前两日进行预约,受理预约登记时间为工作日16:00以前,预约成功后请按婚姻登记处安排的时间段到登记处进行登记。
电话预约:
028-84310095(2月3日开始接受5日以后的预约登记)。
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
每日限量:
工作日每日登记总量为40件,包括30件结婚登记和10件离婚登记。直接到现场办理的市民,资料齐全也可以办理。
预约方式:
关注“天府婚姻”微信公众号,点击“首页”进入“天府新区婚姻登记预审平台”即可。可预约5日内婚姻登记。
郫都区
每日限号:
实行电话预约和现场登记,分批分时间段进行登记。每天电话预约登记20件,其中结婚15件,离婚5件。现场登记10件,其中结婚5件、离婚5件。
不接受补领:
因区档案局暂停对外查询婚姻档案,婚姻登记处暂不接受补领婚姻登记。
电话预约:18981827809
龙泉驿区
每日限号:
工作日实行预约登记,每日预约登记总量20件,其中结婚登记10件(含补发结婚证)、离婚登记10件(含补发离婚证)。
至少提前一天预约:
需办理登记的当事人请至少提前一日进行预约,受理预约登记时间为工作日9:00至16:00,预约成功后请按婚姻登记处安排的时间段到登记处进行登记。
电话预约:
028-84859359(2月3日起开始接受2月4日以后的预约登记)。
简阳市
每日限号:
工作日登记总量为50件,其中现场受理20件;网络预约20件;电话预约10件。
至少提前两天预约:
需要登记的当事人请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进行预约,受理预约登记时间为工作日16:00以前,预约成功后请按婚姻登记处安排的时间段到登记处进行登记。登记处将视疫情发展情况适当调整预约登记总量。
电话预约:
028-27231566(2月3日开始接受2月4日以后的预约登记)。
温江区
只能电话预约:
该区婚姻登记实行网上预约婚姻登记,未预约不能办理。补领登记只能通过电话进行预约,028-82746699。
每日限号:
每天限办理结婚登记16对,办理离婚登记4对,补领婚姻登记5对。登记预约成功后,当事人需提前一天加入QQ:2700751627,工作人员会提前对当事人的证件,或协议书进行审查,并告知具体办证时间。请按照预约成功的时段,准时到达婚姻登记站。
新津县
每日限号:每日预约登记总量25件,其中结婚登记15件(含补发结婚证件),离婚登记10件(含补发离婚证件)。需要登记的当事人请至少提前一日进行预约,受理预约登记时间为工作日的9:00-17:00,预约成功后请按预约的时间段到政务中心大厅导办台出示相关预约凭证及身份信息进行换号后到登记处进行登记。
电话预约:028-82512965;
友情提示
1、除登记当事人外不得带其他陪同人员到登记处现场。
2、请佩戴口罩
到登记现场,并配合工作人员进行体温测量、消毒等工作,如有感冒或发烧等情况请到医院治疗痊愈后再预约登记。
3、防疫期间,业务办理完毕后请尽快离开登记大厅,工作人员将及时进行窗口消毒。
成都各婚姻登记处联系方式
锦江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地址:锦江区下东大街166号
联系电话:86651671
金牛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地址:金牛区一品天下大街999号金牛区市民中心4楼
联系电话:87624041
青羊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地址:斌升街28号
联系电话:86641247 86631220
武侯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地址:晋吉南路173号
联系电话:85093507
成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地址:新鸿南路86号新47幢
联系电话:84310095
成都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合作婚姻登记处
地址:高新区天娇路1号(合作街道办事处社会事务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87956329
成都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婚姻登记处
地址:天府一街1120号(公安高新区分局办证中心三楼)
联系电话:85122994
成都高新区社会事业局空港产业新城婚姻登记处
地址:成都高新区空港产业城新民乡迎宾大道2号政务大厅B厅
联系电话:27250909
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社会事业局婚姻登记处
地址:华阳街道正西街274号
联系电话:68772210
龙泉驿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地址:龙泉驿区北泉路区政务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84859359
青白江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地址:青白江区便民路6号(区政务中心3楼大厅)
联系电话:83694269 83669326
温江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地址:温江区温泉大道二段503号(区计划生育服务站内)
联系电话:82746699
新都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地址:新都区新城区育英路新政务(市民)服务中心A区3楼
联系电话:83048200
双流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地址:双流区涧槽中街396号
联系电话:85811511
双流区民政局永安婚姻登记处
地址:双流区永安镇玉堂街14号
联系电话:68535886
金堂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地址:金堂县迎宾大道一段388号市民服务中心三楼
联系电话:84994128
金堂县民政局淮口婚姻登记处
地址:金堂县淮口镇科马小镇27栋
联系电话:13438051812
郫都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地址:郫都区郫筒镇新南街158号
联系电话:87933889
蒲江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地址:蒲江县工业南路16号(蒲江县政务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88555259
大邑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地址:大邑县大邑大道379号
联系电话:88269027
都江堰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地址:都江堰市壹街区问道路政务中心
联系电话:89742503
新津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地址:新津县西创大道1616号(政务中心一楼)
联系电话:82512965
彭州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地址:彭州市天彭镇金彭西路424号
联系电话:83873691
崇州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地址:崇州市崇阳镇世纪大道1000号政务中心
联系电话:62182006
简阳市婚姻登记处
地址:简阳市射洪路南段515号
联系电话:27231566
邛崃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地址:邛崃市临邛镇永丰路185号
联系电话:88798962
来源 | 成都民政
积极配合,众志成城
答案:不能。
首先,给大家明确一点,法律上是没有净身出户的术语,净身出户不属于法律概念。司法实践中,一般过错方是不会净身出户的,但是,在离婚案件中没有过错方可以请求过错方进行损害赔偿。可能刘律师在作出上述表述的时候,很多读者,特别是女性读者的内心可能有点拔凉拔凉的,但是刘律师还是得跟大家解读一下为啥没有净身出户这个事情。
我们来看看《婚姻法》关于离婚过错、财产分割以及损害赔偿的相关固定。
法律规定: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注意:这里的描述从来没有涉及到过错方要少分财产的问题。少分或者不分的情况只有在《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婚姻法》在共同财产分割中不考虑引起离婚的个人责任,而是采取离婚过错赔偿原则,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为配偶一方的过错而给他方造成物质或精神上的损害,在离婚时,有过错的一方应对受害方的损害予以赔偿。婚姻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对婚姻义务的违反,就是对他方婚姻权利的侵害。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有严重过错行为,要求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是对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权益的保护。离婚损害赔偿的目的在于对权利的救济,具有填补损害、抚慰精神、惩罚过错方的功能。根据本条的规定,我国婚姻法将离婚损害赔偿责任严格限定为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这四种严重违反婚姻义务的重大过错行为。
根据本条的规定,无过错一方享有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成立需满足较为严格的条件:
1、一方必须具有法定的严重过错行为,这是构成离婚损害赔偿的前提条件
法定的严重过错行为限于以下四项:
(1)重婚,即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这是严重侵害配偶权的行为。在刑法上构成刑事犯罪,在民法上构成侵害配偶权的侵权行为,在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应当追究民事责任,责令加害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补偿受害人的精神损害。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即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3)实施家庭暴力,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即持续性、经常性地对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虐待。而且,本条为限制性的列举规定,不能对法定过错行为作扩大化解释,其他过错行为如通奸、卖淫、嫖娼、赌博、吸毒等,不能成为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理由。没有过错行为,或者虽有过错行为但不是本条规定的过错行为,不能依据本条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2、另一方无过错
所谓“无过错”,不是指另一方没有任何过错,而是特指另一方没有实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过错行为。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属于过错责任,因此,违法行为存在过错是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样规定是对于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属于过错责任的重申,只有无过错一方有权向有过错一方提出损害赔偿。据此,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如各自与他人重婚,或与他人同居,或遗弃、虐待家庭成员,则任何一方都不能以对方有过错为由而提出损害赔偿。
3、必须因上述四项严重过错行为导致了夫妻双方最后的离婚,即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在这里需要说明的一点是,必须是一方实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项过错行为最后导致了离婚,如果一方实施这类行为之后,另一方已经表示原谅,然后在一段时间后,又因为感情不和导致离婚,就要根据实际情况考虑一方实施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行为与离婚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不能当然地认为只要一方实施了这类行为,并且最终双方离婚的,另一方就可以提出过错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提出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4、必须因上述四项严重过错行为给无过错方造成了损害结果
损害事实是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离婚损害赔偿责任也是如此。只有无过错方因为另一方的行为受到了损害,既包括物质上的损害,又包括精神上的损害,才能够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因此,离婚时的过错赔偿涉及对多种损害的赔偿,其内容既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又包括精神损害赔偿。物质损害赔偿,主要是指侵害方不履行抚养义务和实施家庭暴力、虐待行为给无过错方配偶造成的财产损失,如个人财产被损害或数量上的减少,财产损害仅限于受害方所遭受的直接财产的减损,不包括期待利益的损失。精神损害赔偿,包括配偶的精神利益和精神创伤、精神痛苦的损害。比如,过错方的行为给受害一方所带来的精神上的恐惧、悲伤和痛苦,导致被侵害方失眠、易怒、狂暴、抑郁、社会评价降低等。请求精神抚慰金赔偿,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因一方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导致离婚的,主要涉及对精神损害的赔偿。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会涉及人身伤害,还可能发生财产损害,受害人都可以请求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实现的注意事项:
1、在离婚损害赔偿提出的时间方面,该损害赔偿请求原则上在无过错一方提起的离婚诉讼中同时提出。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既可以在原来的离婚诉讼中提出,也可以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之后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1)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2)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另行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1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2、必须向有过错方提起
承担本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即只有与无过错方形成有效婚姻关系的配偶才是赔偿义务主体,其他人,如与有配偶者重婚、同居的第三人,不属于离婚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因为,配偶权问题在立法中没有规定,受害配偶对实施侵犯配偶权行为的第三人请求损害赔偿就没有法律基础和依据。
3、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为无过错一方的专属权,无过错方没有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不能主动干预、处理
其他人,如子女、无效婚姻、被撤销婚姻中的“配偶”等因一方过错行为受到损害的,不能适用离婚损害赔偿,无权提起离婚损害赔偿,只能按照一般侵权损害赔偿的规定处理。
刘律师简介:
刘双,四川国柱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曾担任温江区永宁镇天王社区法律顾问被司法局评为先进个人。现担任成都市温江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刑事案件认罪认罚常驻值班律师、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四川独角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成都市温江区新华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等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执业期间代理过大量的民商事法律诉讼业务,包括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股权纠纷,此外,刘律师为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专题法律知识培训。
联系方式:
手机:18381082162(微信同号)
邮箱:liushuanglawyer@qq.com
封面新闻记者宁芝
近日,在成都市第五人民医院妇产科—生殖医学中心团队的努力下,王女士通过人工授精助孕方式成功怀孕并顺利分娩一女,圆了王女士的“母亲梦”。这也是成都市温江区首例夫精人工授精婴儿的成功诞生。
“想要成为妈妈,是我这5年来最大的期盼”31岁的王女士说,婚后,她也曾怀过孕,可因胎儿异常,不得不做了中期引产。为了再怀孕,跑过不少医院,期间不少医院建议他们做试管婴儿,因为成功率会更高,可王女士夫妇考虑到自己还年轻,应该还是可以通过自然受孕生下宝宝,因此拒绝了医生的“美意”。
“我们俩去医院检查,结果说我们俩都没什么问题。想着我和老公还年轻,看看吃药,能不能自然怀上。”王女士谈起这5年的求子经历还是满满的苦涩。“中医,西医都试过了,药吃了不少,医院也没少跑,罪也受了,可就是怎么也怀不上,白白耽误了这么多年。”在放弃求子还是继续治疗之间,王女士从未犹豫过。
最终,王女士选择了成都市第五人民医院生殖医学中心。经过一系列精确检查后,生殖医学中心马玉兰博士针对王女士的情况提出方案,常规的药物治疗效果微乎其微,建议二人进行夫精人工授精助孕治疗。
“由于不孕的时间太长,建议先行宫腹腔镜联合探查,了解盆腔情况,去除受孕的不利因素......”最终,王女士和丈夫打消了顾虑,决定尝试人工授精助孕治疗。
入院后,妇科李兰副主任医师主刀行宫腹腔镜联合探查术,行盆腔子宫内膜异位灶电灼术。术后一月在生殖医学中心全体医护人员的密切配合及严谨操作下,促排、取精、授精一系列过程都很顺利,手术很快就结束了。
听从医生的建议,王女士在术后保持良好的心态,在等待验孕的那段日子里,既兴奋又忐忑。术后13天,王女士成功怀孕。妇产科主任杨旭及生殖中心负责人卢晓红高度重视孕期情况。为了持续关注王女士的身体状况,整个孕期,生殖医学中心的护理人员也对王女士进行了全程随访。孕70天后在产科建档及定期的产检,李佳琦副主任医师密切关注孕期情况并及时和生殖中心沟通。
今年2月2日,王女士在成都市第五人民医院产科顺利分娩,喜得一女。女宝宝出生体重2840g,出生评分10分,经新生儿科医生评估,宝宝身体各项指标正常,王女士终圆“母亲梦”,2月6日顺利出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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