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2 19:29:11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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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期间,多次遭受家暴,且经济困难,日子处于“水深火热”之中,近日,晋江市法律援助中心接待了这位林女士,并为其提供“零门槛”的法律援助。
工作人员了解到,该女子多次被丈夫殴打,虽报案数次,但丈夫仍不知悔改。林女士想要离婚,奈何丈夫不同意。可是自己经济又困难,没钱请律师提起诉讼离婚,林女士因此陷入困境,不知该如何处理。
根据林女士的实际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规定,中心免予审查林女士经济困难情况,当场详细指导林女士申请法律援助,为其指派律师免费帮其提起诉讼离婚。
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零门槛”法律援助呢?晋江市法律援助中心有关负责人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再审改判无罪请求国家赔偿;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张相关权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此外,晋江市法律援助中心对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工伤事故纠纷申请法律援助的,也免予审查其经济困难条件。
晋江市法律援助中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积极践行“贫者必援、弱者必帮、残者必助”的服务承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努力探索新时代法律援助的新形式、新路子,不断扩大法律援助申请范围,降低法律援助申请门槛,“零门槛”的法律援助温暖了民心,避免了纠纷的恶化,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记者沈茜通讯员苏俊凉)
来源:晋江经济报
来源:【华声在线】
叶金福
父母离异后,爸爸想把女儿定期带回家相处,可妈妈不放心,只让“看”女儿。一方要求逗留式探望,一方要求看望式探望,探望权到底该如何行使?近日,广州市荔湾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了判决。(6月11日《信息时报》)
近年来,随着离婚率的日益提高,孩子的抚养权和探望权成了不少离异夫妻的“争论焦点”,其中,“探望权”更是成了“矛盾焦点”。
众所周知,在现实生活中,探望孩子是离异夫妻中没有抚养权一方的“刚需”,如果离异夫妻双方都能通情达理,都能为孩子的健康成长着想,那么也就不存在“探望纠纷”。但倘若离异夫妻中的抚养一方固执己见,不想让无抚养权一方探望孩子,就极有可能引发“探望纠纷”。加之,有的无抚养权一方在探望孩子后,存有对孩子进行转移、藏匿、不归还等情形,这也进一步加剧了“探望困境”。可以说,这既不利于妥善解决“探望纠纷”,更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据了解,现实生活中,探望孩子一般可分为“看望式”探望和“逗留式”探望。“看望式”探望是指非抚养一方父或母以看望的方式探望子女。而“逗留式”探望在约定或判决确定的探望时间内,由探望人领走并按时送回被探望子女。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关于探望权制度明确规定,离异夫妻一方享有探望权,但需履行相关义务。该义务内容包括:第一,除危害子女利益外,探望权人的探望行为不应受到阻碍,对子女主动要求探望的应该积极联系、配合;第二,不得向未成年子女灌输错误思想,影响另一方父母的形象,破坏其与子女之间的和睦关系;第三,引导未成年子女正确面对探望问题,营造和谐的亲子氛围,使子女能与另一方愉悦、平和的相处,从而实现民法典关于探望权立法的目的。可见,该义务既是一份“承诺”,也是一份“责任”,更是一份“法律援助”。
也许有人会说,“探望困境”是“家事”,国家法律层面无需“插手”,不必“多管闲事”。但事实上,如果国家法律层面不及时出面“干预”,不及时给予“法律援助”,势必会加剧“探望困境”,不仅会严重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而且也会导致离异夫妻“反目成仇”,甚至会为了“探望权”而大动干戈,最终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这无疑不利于“探望困境”的有效破解。
破解“探望困境”是“家事”也是“国事”。期待各地人民法院能通过“法律援助”的方式帮助离异夫妻破解“探望困境”,从而既帮助无抚养权一方合理、合情、合法地拥有“探望权”,又为离异家庭的孩子创设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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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舟山日报-舟山网
离婚外迁,前夫强行同居12年并家暴
因家暴离婚,扶养儿子成人后又遭儿子家暴
如果你正遭遇不幸,可拨打12338妇女维权公益服务热线电话
今天是国际反家庭暴力日。昨天下午,普陀区妇联组织进行了一场东海渔嫂对话会,东海渔嫂调解员、律师、心理工作者等就反家暴等相关话题进行探讨。
“12338”是妇女维权公益服务热线电话,希望大家能记住,如果遇到困难可以及时求助。
及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昨天交流会现场,一则省妇联提供的家暴案例可以说很有代表性。
赵某(女)与张某于2004年离婚,并带着孩子迁居到了另外的城市。但是张某却找到了赵某的新居所,并且要强行入住同居。此后,张某就在赵某家里居住长达12年,并且经常殴打赵某。
为了摆脱家暴,赵某选择向妇联寻求帮助,妇联帮他找到了法律援助。律师到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对案件进行取证,确定赵某存在遭受家庭暴力、面临家庭暴力危险的情形,于是向法院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
这个案例中涉及到,已经离婚了,并非家庭成员,还可以适用《反家庭暴力法》吗?法院认为可以依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律规定执行。”
最终,12年饱经折磨的赵某得到了法律的保护。
“家暴”可能会形成一个循环
东海渔嫂调解员李霞是普陀区妇联的一名工作人员,也是姐妹心语工作室的相关负责人。这几年接待家暴来访,李霞见到过形形色色的情形,但有一个案例,她印象格外深刻。
那是一位妈妈的求助。当年,因为不堪前夫长期的家庭暴力,她选择离婚,带着儿子辛苦生活,将儿子抚养长大。
儿子长大以后,带回了女朋友回家同居,但是一旦出现了矛盾和摩擦,儿子的拳头会狠狠砸向爱他的女孩。除了家暴女朋友,发了狂的儿子就连自己的妈妈也不放过。这位当年遭受前夫家暴的女人,如今却又遭到了亲生儿子的家庭暴力。
“家暴有时候可能会成为一个循环,爸爸出现的问题可能还会出现在孩子身上。这个非常值得我们深思和警醒。”李霞说。
一定要及时报警保留证据
家暴离我们有多远?昨天,一位社区工作者告诉大家,今年该社区就接到了两位女性的来访。三年时间,李霞也接到了30例左右的家暴来访。
“可能看到的只是冰山一角。”普陀区人民法院六横人民法庭副庭长梅鹏说。
昨天,普陀区妇联主席张赛娜也分析了今年接访的家暴案例的一些特点:受害者还是以女性居多;危害性也在上升,就出现过因为家暴要自杀的情况;因为受害者的宽容心理,家暴的重复性也在增强,今年就有一段时间内,同一位妇女连续多次报案的情况。同时,今年初因疫情关系,居家时间增加后家暴案例也在增长。今年前三季度,普陀区妇联接访了40余起家暴类纠纷,占到了各类接访的60%左右。
面对家庭暴力应该怎么办?昨天律师马狄一再强调,面对家暴的情况,受害者一定要及时报案、保留证据。录像、录音、验伤证明等证据会对以后判定案件有很大的作用。
记者也了解到,今年10月我市印发了《舟山市妇女儿童维权工作及重大侵权案件联防工作方案》,会同多个部门将妇女儿童维权工作落到了实处。除了重大事件紧急处理外,我市还制定了妇儿维权进校园、家庭矛盾排查机制、家庭矛盾纠纷调解机制,利用“东海渔嫂”维权工作室等进行项目化的关爱帮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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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可以作为家暴的证据
家暴现场的物证;公安机关接警或出警记录、处理记录、家暴告诫书;家庭暴力相关的伤情鉴定书、病历、照片、视频、相关日记;施暴的悔过书、保证书;其他家庭成员 (包括未成年子女)的证言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证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组织的记录与证明。
什么是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
人身安全保护令有什么作用?
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居所;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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