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2 19:28:04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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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勤博律师事务所魏兴宁律师表示,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牵连的民事赔偿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一、交通事故认定不服,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一)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向谁申请复核
复核申请人通过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的,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二日内将复核申请连同道路交通事故有关材料移送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复核申请人直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内提交案卷材料。
二、对交通事故认定不服,不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法工办复字[2005]1号),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其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对交通事故事实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得出的结论,其本质上是一种具有鉴定性质的特殊形式的证据,不是具体的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且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认定不服的复核处理,其针对的对象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对事故责任的再次认定,故对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的行为亦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保险责任】保险公司明知投保的车辆是机动车,而为投保义务人承保了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应当在侵权责任人应承担的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
【案件引索】原告赵某甲与被告余某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基本信息】
1、裁判文书字号:(1)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2021)陕0724民初2022号;(2)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陕07民终1038号
2、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3、当事人的情况:
原告:赵某甲
被告:余某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
【争议焦点】
1、被告余某乙是否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2、中国财产保险公司济南市分公司是否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承担保险责任?
【基本案情】
2021年2月21日17时被告余某乙无证驾驶无牌号四轮汽车(易加内燃观光车)沿316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行至316国道2055千米650米左转弯时与原告赵某甲无证驾驶的无牌号二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西乡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1、多发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左额叶、右侧基底节区脑挫裂伤、右侧上颌窦前壁骨折、鼻骨骨折;2、胸6、7椎体骨折;3、右侧尺骨上段骨折;4、肘关节脱位;5、环状韧带断裂;6、第3腰椎右侧横突骨折;7、右膝部皮肤挫裂伤;8、鼻中隔偏曲,住院治疗43天。该事故2021年3月5日经西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双方事故车辆均为机动车,被告余某乙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原告赵某甲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余某乙的该车辆于2020年3月9日在被告中国财产保险公司济南市分公司投保了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2021年7月29日经陕西汉中汉航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认定赵某甲:1、胸5、6、7椎体压缩性骨折伤残等级为9级,2、闭合性颅脑损伤伤残等级为10级,3、右肘部损伤伤残为10级,4、后续治疗费为6000元,5、误工期18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2021年9月15日中国财产保险公司济南市分公司申请对原告的伤残等级、医疗费关联性及不合理用药、非医保用药及误工期、护理期重新鉴定,经西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鉴定意见书认定:1被鉴定人赵某甲因交通事故致胸6.7椎体骨折,构成9级伤残;2、被鉴定人赵某甲因交通事故致右肘关节损伤(右侧尺骨上段骨折伴肘关节脱位,环状韧带断裂)构成10级伤残;3、被鉴定人赵某甲受伤后误工期综合评定为180日,护理期综合评定为90日;4、审阅被鉴定人赵某甲在西乡县人民医院住院用药和费用清单,未见有2021年2月21日交通事故受伤无关的“不合理用药”。
另查明,原告赵某甲在住院期间,被告余某乙为原告垫付医疗费1500元。原告赵某甲支付陕西汉中汉航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费2280元,被告中国财产保险公司济南市分公司支付西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费3720元。事故发生后,被告余某乙因该事故支付其车辆维修费7635元。
【裁判要旨】
本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余某乙驾驶的四轮汽车(易加内燃观光车),经西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为机动车,原、被告均无异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均明确规定机动车应当依法投保交强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第1款: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被告余某乙驾驶的肇事车辆未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根据法律规定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不足部分按事故责任比例赔偿。被告余某乙辩称其购买的车辆无法投保交强险,应当按照事故责任划分赔偿比例先由保险公司赔偿的意见,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余某乙为该车辆在被告中国财产保险公司济南市分公司投保时,提供了购车发票及车辆信息检验单,被告中国财产保险公司济南市分公司明知该车辆为机动车,且不能上牌号,而为该车辆投保了非机动车第三责任保险(合同约定第三责任累计责任限额300000元,每次事故责任限额150000元,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110000元,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10000元,每人财产损失限额2000元,双方约定损失免赔为20%或200元,两者高者为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济南市分公司应当按保险合同约定,在被告余某乙应承担的赔偿款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中国财产保险公司济南市分公司辩解应按保险合同免责条款赔付的意见,无事实根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第1179条、第1183条、第1184条、第12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8条第1款、第19条第1款、第42条第1款、第44条、第76条第1款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4条、第17条、第65条第1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7条、第8条、第9条、第10条、第11条、第12条、第2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5条第3、6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赵某甲经济损失为:医疗费41663.58元(住院治疗费30895.81元,门诊治疗费4767.77元,后续冶疗费6000元)、营养费1800元、住院伙食补助1200元、护理费9563.4元、误工费16322.4元、交通费494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伤残赔偿金159045.6元,合计235088.98元。由余某乙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赵某甲198000元,剩余部分由余某乙赔偿70%即25962.29元,合计223962.29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在余某乙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中赔偿赵某甲97600元,剩余126362.29元由余某乙赔偿。
二、鉴定费600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济南市分公司负担3720元,余某乙负担1596元,赵某甲负担684元。
三、由赵某甲赔偿余某乙财产损失3690.5元。
四、驳回赵某甲和余某乙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二、三项内容赵某甲给余某乙赔偿款与余某乙给赵某甲垫付的医疗费、鉴定费相抵后,余某乙再赔偿赵某甲122767.79元。
【判决后的情况】
本案宣判后,被告余某乙提出上诉,经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了余某乙的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已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了赔偿义务。
【法官释义】
机动车交强险是法定险种,具有一定的强制性。近年来小型四轮老年带步汽车品种繁多,但经国家工信部许可生产的不多,余某乙在购买四轮汽车(易加内燃观光车)时,己知道该车不能上牌号、亦不能购买机动车交强险,仍听信销售人员宣传购买,并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投保了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机动车应当在公安部门登记领取车辆行驶证,依法投保交强险的规定,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也作了详细规定,故被告余某乙应当在交强险内先行赔付,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在明知该车为机动车仍为其投保了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在余某乙应赔偿的范围内,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予以赔偿。逐作出了以上判决。
一审审判组织:范湖胜、肖剑明、陈静
二审审判组织:刘新星、曹建祥、仵瑞梅
案例编写人:肖剑明
以下为办理事故认定书复核的流程和细节
事故任何一方,对交警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的,均可以申请复核。
申请事故复核的,应当自收到之日次日起三天内提交。最后一天为节假日的,顺延至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超过期限的,不予受理。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事故认定书不可以起诉,即不能针对事故认定书记载的事实内容和责任划分提起行政诉讼。
3.1申请人身份证件;
3.2申请人有委托人的,提供委托人身份证件和委托书;
3.3事故认定书;
3.4复核申请书;
3.5证据;
以上材料,根据不同的地区,可能收取或查看原件,最好准备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一般为上级交警部门,基本是市级交通警察支队。
法定复核时间为30日。一般来说会在25日左右。
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
6.1交警队收到复核材料,复核规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的,告知不受理或者一次性补正;
6.2受理后需要原交警队将卷宗移交;
6.3负责复核人员出具复核决定;
办理结论会及时通知。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调查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该种情况较为少见。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调查程序合法,但是责任比例错误,可以直接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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