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2 20:54:08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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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不少夫妻在探视孩子问题上难以达成共识,甚至不惜大战公堂。抚养孩子的一方以为既然法院把抚养权判给了自己,孩子就是属于自己的,所以往往会千方百计阻碍对方探望孩子,给孩子的心中留下了阴影。
探望权的行使和强制执行
禹翰解读
1.探望协议的内容。很多人在离婚协议中对探望权的约定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导致履行时争议不断。为了确保探望顺利进行,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约定:
(1)探望的时间,即什么时候探望,比如周末、节假日、寒暑假期、孩子的生日等重要时间;
(2)探望的地点,即在哪探望,比如抚养人的家里、亲属家、学校、公共场合等;
(3)探望的方式,即如何探望,比如一起出去游玩、打电话、视频连线、短期共同生活等;
(4)探望的次数,一般每月探视一到两次为宜,探视的次数不能过多,否则会干扰抚养人正常的生活;
(5)协助义务,比如变更居住地点、学校、通信方式、联系电话时,应及时告知对方或者定期汇报孩子的学习和生活情况等。
2.拒不履行探望权协助义务可能导致丧失抚养权。探望权协助义务人多次阻碍探望权人正当行使探望权,经法院多次强制执行后,仍拒不履行有关探望权的生效裁判文书,探望权人据此起诉请求变更抚养关系的,法院可能会在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身体状况以及双方当事人的抚养条件等因素后,将此作为变更抚养关系的裁判理由之一,将孩子的抚养权判归对方所有,这也是对拒不履行协助一方的惩罚。
3.子女拒绝父母的探望时,如何处理?法院会根据子女的年龄和鉴别能力,判断拒绝探望的原因,看子女是否能够正确表达自己的意思表示。一般情况下,如果子女在10周岁以上,能够准确表达自己的感情和意愿,能够对事物作出较为合理的判断,如果其确是出于自己的真实意思拒绝探望,法院会依法中止执行。如果经查证子女拒绝探望是受父或母的挑唆造成的,可视情节对其批评教育,勒令其改正错误,说服子女配合探望,但不会对未成年人的人身进行强制执行。
法律规定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第四十八条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三十二条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探望权的中止
禹翰解读
1.如何申请中止探望权?法院只有在当事人申请之后才能对探望权中止做出审理,不能依职权主动干预。探望权的中止,只是权利行使暂时性地受到限制,不是对探望权的实体权利进行处分,因此关于探望权的中止请求,不发生独立的新的诉讼,是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问题,应在执行程序中解决,由当事人提出中止执行探望权的申请,再由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做出中止与否的裁定。如果当事人对中止探望权的裁定不服,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提出申诉。
2.孩子的爷爷奶奶、姥姥姥爷是否享有探望权?我国法律没有规定隔代探望问题,仅规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父母享有探望权。但在中国传统伦理中,孙辈承载的是整个家族的未来和希望,这种隔代探望的情感需求关乎人伦。隔代探望不仅能促进与子女的情感交流,减轻儿童的生活孤独感和家庭破碎感,还能延续老人的血缘亲缘,体现了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和公序良俗。所以,对于希望探望孩子的老人,法院在考虑孩子的实际情况后,一般会准予探望。
法律规定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第二十六条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转载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上海二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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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子女抚养权往往是让双方最揪心的问题。现转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公众号推出的《离婚案件判断“孩子归谁”相关的15个法律要点》一文,就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与大家一起进行分析。
1
孩子不满两周岁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方生活的。
例如母亲的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或母亲的品行不端不利于子女成长,或因违法犯罪被判服刑不可能抚养子女等等。
此外,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四十五条规定,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
孩子已满两周岁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四十六条规定,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 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 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 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从理论上来说,哪一方可以提供更有利于子女生活的环境和条件,直接抚养权即归该方。同时区分考虑:
孩子已满两周岁不满八周岁
法院在依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进行判决时,主要考虑父母哪一方能够照顾孩子,比如孩子的家庭作业经常是由谁签字,家长会经常由谁去开,课外活动由谁缴费、签字、陪同等。
孩子已满八周岁未满十八周岁
应当尊重孩子真实意愿。
3
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可以作为父或母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
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四十七条规定,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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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流抚养
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四十八条、第六十条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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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行为
如果父母一方经常有暴力、酗酒等不良行为,法院会优先考虑由另一方抚养子女。“出轨”一般不影响孩子抚养权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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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负有给付抚养费的义务,即使父母双方离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仍负有该义务。
抚养费可以由父母双方通过平等自愿进行协商,就抚养费的数额、支付方式等有关问题达成明确具体的协议。协议中还可以对每年抚养费的增幅额度以及特殊情况进行约定,使每年的抚养费可以弹性变动、可操作性更强。若双方无法协商,法院则会从保护子女合法权益、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出发,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抚养费支付一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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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策略
父或母一方若希望直接抚养子女,应当对具备以下事实进行充分举证、以适当的方式表达诚意:
第一,证明己方具备充分的抚养条件,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如,己方的工作情况、受教育情况、经济状况较对方更优。一份稳定的工作、优质的经济条件至少能够为孩子提供良好的物质生活,而高学历更有利于帮助、引导孩子学习成长,以上是争取直接抚养归属的有力证据。
第二,证明孩子一直跟随己方(含自己的父母)生活。如果孩子一直跟随父或母一方长期生活,在无特殊情况下,法院一般不会判决改变抚养状态。因为稳定连续的生活环境和学习环境更有利于孩子成长。
第三,表达诚意。离婚纠纷不仅涉及子女抚养的问题,还会涉及财产分割问题。如果在财产分割上能够做出让步,在子女抚养的问题上也许会占有优势。
除此之外,即便抚养暂时不归己方,也不意味着今后没有直接抚养孩子的可能,若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实际丧失继续抚养子女的能力和条件,如因犯罪需长时间服刑的、因吸毒被羁押强制戒毒的、离家外出下落不明的,都是导致抚养权变更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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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 据
在子女抚养权纠纷中,父或母一方可以提交以下证据:
(1)丧失生育能力的证据,如医院的诊断书或者绝育证;
(2)能够为孩子营造良好生活环境的证据,如收入证明、生活环境、教育背景;
(3)其他能够证明己方更适合抚养子女的证据;
(4)己方或者对方的劳动合同以及其他的收入合同,如稿费、专利使用费等,以证明双方的收入;
(5)己方或者对方单位开具的工资证明、工资条,以证明双方的工资收入;
(6)己方或者对方租房合同,以证明双方的租房收益;
(7)双方经营产业的账本或者流水记录,以证明双方的经营收入;
(8)子女的实际花销,包括医疗费、教育费、生活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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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抚养的归属并不改变父母子女关系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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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一方正在服刑
由于父母一方正在监狱服刑,没有抚养条件,因此,法院判决由服刑人员抚养子女的情况非常少。如服刑一方坚持抚养子女,且其父母愿意代为履行抚养义务,另一方也同意的,法院可以准许,但子女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求该子女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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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子女
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十四条规定,生父与继母离婚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或者生母抚养。
如果继父或继母不愿意继续抚养继子女的,可以不再负担继子女的抚养费。如果离婚后继父母愿意负担子女部分或全部抚养费的,法院应予允许。此种给付行为不是法定义务,应出于继父母的自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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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子女
养子女与亲生子女在与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上是等同的。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另一方未表示反对的,即已形成了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即使父母离婚,不直接抚养养子女的一方也有义务支付养子女的抚养费。
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另一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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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两个子女的直接抚养应如何分配
对于有两个子女的父母,可以先协商确定子女直接抚养权的归属,协商不成时,可以通过诉讼。
如果两名子女均不满2周岁且母亲并无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情形的,原则上由母亲直接抚养。
若孩子已满2周岁而不满8周岁,则法院需根据父母双方的实际情况,孩子的生活状况从最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原则出发进行判决。
若子女已满8周岁的,法院会征询孩子的意见,如两名孩子均愿意随母或随父共同生活的且他们也无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情形的,法院一般也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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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
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这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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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案件中,不能采取过激的手段,用“抢夺、隐藏孩子”的行为争夺抚养,而应当采用合法的方式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此,在法院判决直接抚养归属后抢夺、隐藏子女的,可能触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面临刑事处罚。
原文已作修改
夫妻离婚后,抚养子女一方阻碍另一方探望子女这种情况常有发生。这种做法,不仅会给孩子带来二次伤害,而且可能引发更多矛盾发生。8月13日,大姚法院温情执结了一起探视权纠纷案件。
2020年5月14日,小丽与小俊离婚,经法院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其女儿由小丽抚养教育,小俊有随时探视其女儿的权利。但在履行过程中,双方对探视权的具体行使方式产生分歧,致使探视权一直不能得到实现。2022年7月11日,小俊向大姚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孩子不是冷冰冰的执行物品,简单粗暴的执行很可能让小丽与小俊的关系继续恶化,进而影响孩子的身心健康。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性,执行干警决定温情执行,尽可能地化解双方矛盾。
2022年7月19日,执行干警组织小丽和小俊进行协商,在干警的努力下,小丽同意小俊在7月23日到7月24日行使探视权。但2022年8月2日,小俊再次来到了执行局办公室,要求行使探视权。原来7月23日,小俊如约去小丽家行使探视权,却遭到小丽父母的阻挠。
执行干警再次组织小丽与小俊进行协商。于情,孩子的健康成长不仅需要母爱的滋养,同样也需要父爱的关怀;于理,父母离异已给孩子造成了伤害,不应再让孩子成为父母关系博弈的牺牲品;于法,法律规定了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且法院已判决了探望时间,不履行生效判决也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多番沟通后,小丽终于同意不再阻止小俊行使探视权。
2022年8月12日,根据约定好的探视时间和地点,在执行干警的见证下,小俊终于和女儿在执行局办公室见面,圆了探视孩子的愿望。在2022年8月13日,小俊也按约定将女儿送到法院执行局,交给了小丽。整个探视过程气氛和谐,关系融洽,双方当事人也非常满意。
法官表示,探视权的执行一直都是执行工作中的难题,其难点在于掺杂着家庭特殊属性的情感阻却导致探视权难以完成,法院对父母的每一次执行实施行为反而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带来不利影响,违背探视权的初衷。为了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各位父母应将彼此的“恩恩怨怨”放在一边,真正从孩子们的角度出发,不要让孩子成为家庭冲突的牺牲品,孩子们最好的未来需要父母的爱共同呵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供稿:李雪娇
编辑:李雪娇
审核:刘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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