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保全资产有什么法律责任,离婚案可以财产保全吗

时间:2022-11-23 00:05:07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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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对离婚案件财产保全的规定是怎样的?
  • 离婚可以申请财产保全措施吗?
  • 起诉离婚可以事先保全对方的财产吗,如何申请离婚财产保全?
  • 法律对离婚案件财产保全的规定是怎样的?

    夫妻一方起诉离婚时,担心另一方会将财产转移,并且会侵害自己的利益,那么可以向法院提起财产保全程序,这个程序由法院采取查封扣押等方式限制被告转移财产,让法官在判决以后被告还有财产可以执行,那么法律对离婚案件财产保全的规定是怎样的呢?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陈善锋律师解析。

    法律对离婚案件财产保全的规定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零四条: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陈善锋律师补充:

    财产保全之担保方式

    1、申请人提供物的担保或现金担保;

    2、第三人提供信用担保、物的担保或现金担保;

    3、专业担保公司提供信用担保。

    诉讼财产保全条件

    1、需要对争议的财产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即该案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2、将来的生效判决因为主观或者客观的因素导致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主观因素有,当事人有转移、毁损、隐匿财物的行为或者可能采取这种行为;客观因素主要是诉讼标的物是容易变质、腐烂的物品,如果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将会造成更大损失。

    3、诉讼中财产保全发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前。在一审或二审程序中,如果案件尚未审结,就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如果法院的判决已经生效,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但是不得申请财产保全。

    综上所述,对于离婚诉讼中提起财产保全的制度大部分是由民诉法规定的,并在法律里规定了当事人如果是在诉讼前提起的保全,那么在提起保全后的30天内必须要起诉,如果没有起诉那么法院将自动撤销保全措施。

    离婚可以申请财产保全措施吗?

    如果在离婚时一方有故意隐瞒或者是转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可以申请财产保全的,那么在分割离婚财产时也是不能有恶意转移或者是故意隐瞒共同财产的情况,如果已经将离婚财产分割完毕后发现对方有以上说明的情况时,当事人一方也是可以在一年内向法院申请重新分配离婚财产的请求。

    上海资深律师吕桢栋作出解释

    一、离婚可以申请财产保全措施吗?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离婚的过程中如果一方有故意隐匿、转移共同财产的行为时,另一方是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的。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二、离婚一方转移财产如何处理

    离婚时,一方转移财产的,不仅会转移动产,还有可能转移不动产。

    (1)隐匿不动产

    有些当事人在离婚之前,就已经秘密购买了另处不动产。为使该房产不在共同财产分割之列,在离婚时一般采取隐瞒的策略。 当夫妻感情不和时,就应当敏感地对待对方的行为,收集并提供相关信息和线索,以查询夫妻共同房产。目前我国只能凭身份证到房管局查询某一地址房产的权属人,而不能查询某人名下有何房产,因此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或调查公司调查另一方隐匿的不动产情况。

    (2)将产权交易过户到他人名下

    产权证上只有一人名字的情况下,不能排除一方将房产擅自过户到他人名下,套取、转移现金的可能。采用这种方式隐匿转移财产,虽然对于交易过程及交易对象的整个流程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可以查询,但是固定资产变成了现金,受损一方总是难以追回房款的。 当发现对方有这种转移财产的可能时,可以及时起诉,对涉案房产进行诉前财产保全,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去进行登要求不予过户,这样较易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以他人名义购买房产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他人的名义购买房产,等到离婚之后,再将该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此种方式最为高超,成本也较大,因为多要支付交易契税。一般较易发生在夫妻感情长期不和,离婚已是必然,而一方收入又较为丰厚的情况之下。 但这种情况下,因为房产价值巨大,一般当事人不会将该房产以一般朋友的名义购买,而最常见的是以父母兄妹的名义购买。在确有把握的情况下,查询打入房地产公司购房款的银行出处,有可能获得柳暗花明的结果。

    (4)婚前双方出资购房记在一人名下

    由于不愿意失去购房机会,在还没有领取结婚证的情况下,双方出资购房,但在办理购房手续时,一方以各种理由为借口,将房产办在自己一下名下,等到离婚时却矢口否认共同出资的事实。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是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平等的分割的,如果一方有隐匿财产的行为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如果双方已经将离婚财产分割完毕后才发现对方有故意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情况时,也是可以向法院提出重新分割共同财产的申请。

    起诉离婚可以事先保全对方的财产吗,如何申请离婚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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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诉前财产保全,也就是诉前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所采取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那么,起诉离婚可以事先保全对方的财产吗,如何申请离婚财产保全?

    网友咨询:想起诉离婚,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吗?现在也不知道对方的银行卡号和资金。

    广西民族律师事务所黄巨新律师解答:

    起诉离婚可以保全对方的财产,但是,法院也不会随随便便的就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财产保全措施就意味着法院有可能会查封、冻结当事人的财产,只有当事人在离婚前或者诉讼活动进行中有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的这些行为的时候才能申请财产保全。

    离婚诉前财产保全,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起诉的,可以向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

    人民法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必须由申请人提供担保或交纳保证金,并且当事人需提交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31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黄巨新律师解析:

    一方当事人存在恶意转移、隐藏、挥霍或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从而产生危机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等一系列问题时,在情况紧急、迫在眉睫时,另一方当事人有必要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受理离婚案件的法院,可能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法院的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可以根据他方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对争议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以保证判决的顺利执行。

    值得一提的是,在我国的法律中对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还做了一项特别的规定:“夫妻一方申请对配偶的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采取保存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采取保存措施可能造成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数额”(《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解释(二)》第28条)。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做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必须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法院将驳回您的申请。并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法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因财产保全对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予以赔偿。

    依据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必须提供担保。

    一、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按照诉前财产保全标的金额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决定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

    二、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的起诉后,发现所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将案件和财产保全申请费一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案件移送后,诉前财产保全裁定继续有效。

    因执行诉前财产保全裁定而实际支出的费用,应由受诉人民法院在申请费中返还给作出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

    黄巨新,湖南大学法学本科毕业,广西企业管理研究学会副会长、广西民族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从事法律事务十多年,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熟悉行政、民事、刑事等法律事务,怀着高度责任心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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