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地区婚姻家庭律师哪个好,昆明 法律援助

时间:2022-11-23 01:44:10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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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昆明市法律援助工作创新高
  • 西山法院打造律师调解的“西山模式”
  • 昆明离婚律师胡家艳指出离婚,切勿违法“离”
  • 昆明市法律援助工作创新高

    昆明市法律援助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秉持让老百姓都打得起官司,让公平正义体现在每一个案件中的服务理念,不断完善工作措施,强化制度保障。十三五期间,全市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34432件,提供法律援助咨询291506人次,受惠群众30余万人次,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1.3亿余元。2021年全市法律援助工作创新高,截止目前,受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数19959件,同比增长26.78%,12348热线接听法律援助咨询50975次,同比增长22.73%。

    一、 加强顶层设计,强化制度建设,法律援助更规范。2016年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昆明市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方案》,对全市法律援助工作经费保障、人员保障、场地设施保障作了规定,各市、县(市)区级财政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市级财政以常住人口人均不低于0.20元保障法律援助工作经费,县(市)区级财政以常住人口人均不低于0.30元保障法律援助工作经费。2021年6月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法律援助要在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服务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方面发挥更积极有效的作用,为十四五期间全市法律援助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

    二、 降低援助门槛,扩大援助范围,法律援助更惠民。昆明市将法律援助经济困难审查标准放宽为:城镇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5倍执行,农村按上年度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半执行。对70岁以上老年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军人及军属,烈士遗属,见义勇为人员,农民工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以及解决劳动保障、社会保险、劳动合同纠纷等事项,家庭暴力案件,虐待、遗弃未成年人案件的受害人需要法律援助的,免于经济审查。民事案件方面,将因使用伪劣化肥、农药、种子等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或因遭受污染造成种植业、养殖业损失或其他损失主张权利;涉及婚姻家庭、食品药品、就业、就学、就医、土地承包、林权纠纷、社会保障等与民生紧密相关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刑事案件方面,昆明市积极推进律师参与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作为云南省刑事辩护全覆盖工作试点城市,昆明于2019年9月全域开展刑事辩护全覆盖工作,2019年11月,全市开始“认罪认罚值班律师”工作。开展全覆盖工作以来,昆明市司法局与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刑事辩护全覆盖工作实施细则》,明确刑事案件全覆盖的案件类型、衔接程序、援助内容、机制保障、监督指导等内容。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在法院、检察院、看守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派驻值班律师,建立值班律师库,加强对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的业务指导及业务培训及日常监督和管理,提升值班律师服务质量水平,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1至11月,全市办理认罪认罚援助案件11261件,同比增长42.3%,实现对指派案件应援尽援。

    三、 织密援助网络,畅通援助渠道,法律援助更便捷。一是依托各级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加强法律援助站点建设。目前,全市已完成四级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设,建成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总计1843个,各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均设法律援助窗口或联系站(点),指引、受理法律援助申请。二是不断拓展法律援助网络覆盖面。截至目前,全市在监狱、强戒所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公共法律服务站)14个,在军队建立6个,在劳动仲裁部门建立3个,在县(区)退役军人事务管理局建立2个,依托工、青、妇、法、检等部门共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173个,不断扩大法律援助的覆盖人群及网络。三是“12348”法律服务热线实现7天×24小时接听服务。2020年8月,我市在全省率先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将12348热线接听增加到6个坐席,由专业律师实行7天×24小时接听热线,大大提高了法律援助咨询的接听量,进一步拓宽了法律援助的申请渠道。全年接听“12348”热线电话50975次,同比增长22.73%。四是加强法律援助网络平台推广使用。大力宣传引导广大群众通过12348云南法网、12348微信公众号及法律服务机器人进行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申请。目前,全市在各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政务服务中心、医院、学校、客运站、机场等共铺设法律服务机器人501余台,群众可通过公共法律服务机器人实现与律师远程在线视频通话,获得专业的法律服务及申请法律援助,边远地区法律援助资源贫乏问题有所缓解,全面提升了法律援助服务便捷性和普惠性。

    四、 关注重点人群,服务重点工作,法律援助更精准。近年来,昆明市法律援助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紧紧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服务大局,服务乡村振兴战略,深入开展“法援惠民生”“乡村振兴 法治同行”等活动,精准服务重点人群,将农民工、未成人年、少数民族、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列为法律援助重点服务对像,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的通知》,联合市民宗委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围绕实现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目标,下发《关于在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开展根治欠薪接访活动的通知》在全市开展农民工欠薪接访活动,畅通农民工欠薪维权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建立“未成年人案件”法律援助律师库,多举措维护特殊人群的合法权益。1至11月,办理少数民族法律援助案件994件、未成年人1397件、老年人541件、残疾人111件、农民工983件,为农民工挽回经济损失 710.39万余元。

    五、 完善便民服务措施,强化质量监管,法律援助更优质。在各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设立残疾人、退役军人军属、农民工等特殊群体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做到优先受理、优先审查、优先指派。简化法律援助受理审查程序,全面推行法律援助告知承诺制,1至11月,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00件。不断探索法律援助异地协作机制,降低困难群众异地维权成本。在强化便民服务的同时,不断提升法律援助服务质量和水平。加强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的日常监督和指导,对重大疑难案件实行集体讨论、全程跟踪、重点督办,定期开展案件质量评查。今年5月至9月,开展了全市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查工作,通过网络评查、各县区自评自查、集中评查等各环节,全市共评查案件1006件,其中刑事案件606件,民事案件400件,共评出优秀案件162件、良好案件98件、合格案件746件、不合格案件2件,法律援助案件优良率为25.8%,合格率达99.8%。

    下一步,昆明市法律援助工作将抓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颁布实施的大好时机,在完善制度机制上下功夫,在标准化规范化上下功夫,在服务和改善民生上下功夫,在知晓率满意率上下功夫,为平安昆明、法治昆明建设,为建设区域性国际中心城市做出积极的贡献。




    西山法院打造律师调解的“西山模式”

    2017年9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印发《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开展律师调解是完善我国诉讼制度的创新性举措,有利于及时化解民商事纠纷,有效缓解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节约司法资源和诉讼成本,推动形成中国特色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2018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印发《关于扩大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开展律师调解是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

    为深入推进律师调解工作,发挥律师调解重要作用,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整合律师队伍资源,将律师调解工作拓展到调解的全过程,先后建立“律师驿站”、“律师调解员培训实践基地”,把律师调解实践经验辐射到多元解纷中,进而强化多元解纷工作的落实。

    2021年,西山法院通过诉前委派与诉中委托律师调解的案件共计3100件,调解成功787件。目前,众济、震序、八谦、大成、建广、天外天、微行、隆安等八家律师事务所均派驻律师担任西山法院特邀律师调解员。

    一起来看看西山法院

    律师调解工作怎么做吧!

    全面加强引领

    一是加强政治引领。强化党对律师调解工作的全面领导,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等,推动政治引领在律师调解工作中的全覆盖、全规范、全统领。

    二是加强组织建设。昆明市司法局、西山法院、昆明市律师协会签订《共建协议》,加强制度建设和工作协调,有力推进律师调解工作顺利开展。与昆明市律协制定律师调解操作规范指引,规范律师调解工作,保障工作质量,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是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引入党员律师参与法院调解工作,充分发挥党员律师先锋模范作用,经过调解技能技巧的专业化培训后,党员律师已成为律师调解员队伍的重要力量。

    提供有力保障

    一是优化办公条件。在诉讼服务中心配备律师志愿服务岗,帮助解决办公场地问题,由7家律所律师轮流坐班。值班律师通过向当事人出具法律意见、提供法律咨询及诉讼指引等方式,协助做好来访群众的释法说理、息诉罢访工作,促使调解工作有序开展。

    二是加强业务培训。常态化开展业务培训,邀请专家学者、先进工作者进行专题授课,加强对律师调解员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调解技能等方面的培训,确保调解案件质量。

    三是鼓励参与调解。积极引导律师参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鼓励和推荐律师担任调解员,充分调动律师从事调解工作的积极性,实现律师调解工作可持续性发展。

    细化管理措施

    一是建立调解员信息库。依托信息平台公开律师调解员的信息,向当事人提供承办律师调解工作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调解员名册和专业特长,方便当事人查询和选择。

    二是细分调解案件种类。将依法受理的婚姻继承、房地产、侵权等民商事案件细分类别,并有针对性地安排各领域专业律师参与调解,提高调解质效。

    三是设置资格认证标准。建立一致的律师调解员评审及资格认可标准,鼓励律师调解员不断加强业务能力,提高当事人对调解服务的认可度。

    规范调解工作

    一是规范案件受理。着力规范现场立案、网上立案、邮寄立案、跨域立案、24小时自助法院受理渠道,从源头上堵住“人情案”“关系案”。

    二是规范司法确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委派调解机制的指导意见》,自2022年1月1日起将诉前调解成功后申请出具司法确认裁定书的案件编立“诉前调确”字号。“诉前调确”民事裁定书与民事调解书、民事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进而巩固律师调解的成果。

    三是规范司法作风。严格落实“三个规定”,严防干预司法办案行为,筑牢廉洁司法防线。针对律师调解员违法调解、违反回避制度、泄露当事人隐私或秘密,或者具有其他违反法律、违背律师职业道德行为的,视情节限期或禁止开展调解业务,或由律师协会、司法局依规给予行业处分和行政处罚。

    下一步,西山法院“律师调解员培训实践基地”将继续贯彻“用专业调解纠纷、用调解宣传法律、用法律推动法治”的宗旨,严格遵循“依法调解、自愿调解、调解中立”的原则,积极培育律师调解专业人才,努力提高调解工作成效,切实提高律师调解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水平,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

    来源: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责编:谢春梅

    编审:周晓雪

    终审:周建军

    昆明离婚律师胡家艳指出离婚,切勿违法“离”

    昆明离婚律师胡家艳指出离婚,切勿违法“离”,胡家艳婚姻律师团队专注如下婚姻家庭难题:婚姻家庭房产法律诉讼、恋爱择偶咨询、夫妻情感疏导、家庭矛盾调解、婚姻挽救修复、婚姻情感困扰咨询、婚恋生活指导、亲子关系咨询、家庭理财咨询、私人情感顾问、复婚帮助等。

    与其他民事诉讼一样,离婚诉讼中也涉及到大量的证据。但由于离婚诉讼的当事人的人身性质特殊,且往往还涉及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尤其是在当今复杂,变化万千的社会环境中,离婚诉讼中关于证据的采集、认定都有其特殊性,下面仅就几个热点问题进行简单讨论。

    一、离婚诉讼中的非法取证

    离婚案件的取证相对于普通民事案件要来的复杂和困难许多,尤其是在证明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中存在过错的问题上,证据的取得和保存都有一定的难度。以“小三”现象导致的离婚案件为例,这类案件的取证问题总是社会的热点关注,“私家侦查”也就是在这种背景之下产生的。且根据调查数据显示,在目前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当中,由于“第三者”导致离婚的比例已经占到整个离婚原因的40%以上。然而这类案件在证明婚姻一方存在过错时,总是遭遇到非法取证的阻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如果采用上述途径获取证据的行为就是非法取证。

    二、非法取证的效力问题

    《婚姻法》确立了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反映出法律和道德的深度追究。但是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无过错方当事人负有举证证明对方存在法定赔偿事由的义务。实践中,不乏因怀疑对方存在婚外情而未雨绸缪搜集证据、以备不时之需的现象。但鉴于目前我国法律就此规定不完备,实际案件中出现了种种尴尬。法庭很难在保护无过错方要求赔偿权利的同时,又保护涉案有关方的隐私权,同时还不损害公序良俗。因此,只要不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采用某些“特别”方式对自己的权利进行救济。下面讨论两种常见的取证方式的效力问题:

    1.关于雇佣私人调查的问题

    私人调查受雇佣后,采取化装、跟踪等手段收集证据很有效果。但我国目前并没有赋予以合法身份,雇佣私人调查进行取证不宜提倡,但是证据取得者的名称、身份并不重要,关键是取得证据的手段是否合法。

    2.私自录制的录音录像的效力问题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只要不违反法律的一般禁止性规定,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未经对方同意的录音录像也可以作为证据。它意味着未经对方同意私自录制的音像资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除非这些资料的取得方法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或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但作者认为,这并不意味着“偷录合法化”。它能否作为证据,不在于它的私下性、秘密性,关键是它是否违反法律和公共利益等。

    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在提交视听资料作为证据使用时,应当注意该证据的合法性,否则可能无法实现证明的目的。在合法取得视听资料之后,还会涉及视听资料的证明力问题,《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有疑点的视听资料是指该视听资料有瑕疵,即其真实性值得怀疑,只有在补正后才能单独或与其他证据共同作为认定案件的证据。诉讼实践中,很多当事人提供的视频资料、录音证据不完整、不清晰,因而不能达到其预想的证明效果。在这种情况下,举证的不利后果还是由举证人来承担的。所以当事人在提交此类证据之前,应当对其加以审查,确保证据的完整、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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