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3 04:35:05来源:法律常识
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离婚协议法律的强制规定是什么,离婚协议约定归一方所有的房屋能否排除强制执行异议】,以下3个关于【离婚协议法律的强制规定是什么,离婚协议约定归一方所有的房屋能否排除强制执行异议】的信用卡逾期知识分享,希望能帮助到您找到想要的信用卡逾期知识。
裁判要旨
不动产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离婚协议关于房屋归属的约定对男女双方具有约束力,但不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故离婚协议关于房屋归属的约定一般而言亦不能排除执行。但若离婚协议真实、离婚协议订立早于债务发生之前以及非因自身原因不能办理过户登记的,可以排除强制执行。
基本案情
任某与房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于2020年12月23日作出(2020)浙0421 民初2076 号民事判决,房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任某租金及赔偿经济损失合计70542元。判决生效后房某未自觉履行,任某申请强制执行。
(2020)浙0421民初2076号案件受理后,法院应任某的申请于2020年7月7日查封了王某、房某名下位于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市场路2278号X号楼X单元X室房产。执行立案后,诉讼保全自动转为执行中的保全。王某知悉涉案房产被本院查封,以双方已离婚,离婚协议约定案涉房产归其所有为由,提出执行异议。法院经审查后于2021年8月24日作出(2021)浙0421执异18号执行裁定,驳回王某的异议,其遂提起本案执行异议之诉。
案涉房产于2018 年11月15日登记至王某、房某名下,房产于2018年11月21日设定抵押,最高额抵押限额20万元,抵押物估价40万元,期限五年。现有银行贷款20万元未偿还,利息由王某的银行卡每月归还。王某、房某当庭陈述该房屋购买时价格为45万元,其中25万元以现金支付,20万元以抵押贷款支付。2019年4月24日,王某与房某签订离婚协议,双方在沛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协议约定双方自愿离婚,孩子由房某抚养,位于王某原籍的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市场路2278号房产归王某所有,房贷由房某承担。据王某自述,目前涉案房屋由其与母亲共同居住。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不动产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离婚协议关于房屋归属的约定对男女双方具有约束力,但不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故法院在诉讼中对登记于王某、房某名下的房屋采取查封措施符合法律规定,离婚协议关于房屋归属的约定一般而言亦不能排除执行。本案原告王某就涉案房屋是否享有可以排除执行的权益,应予具体考察。其一,离婚协议早于债务发生时间。王某和房某于2019年4月24日登记离婚,两天后任某与房某于4月26日签订《租房房屋协议》,并且房某按约支付了第一年的租金170000元及保证金10000元。其后,因2020年4月26日起的第二年租金支付发生纠纷继而任某提起诉讼。房某就本案所涉债务发生在离婚之后,从款项使用经过来看,离婚与房屋租赁仅间隔两天,但房某当时并未将其手头的资金用于归还贷款而是支付租金,显然不存在以离婚协议逃避债务的情形。其次,本案债权为尚欠租金及损失共计70542元,属于普通金钱债权。因房产无法分割而予以一并查封符合法律规定,并不属于超标的查封,但若继续执行,很可能对当事人居住生存等造成影响,有违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不符合比例原则。再次,离婚协议约定由房某归还贷款,现涉案房屋因尚有抵押贷款未偿还而未办理过户,目前无证据证实王某知道房某涉讼而怠于自筹资金还款,不宜认定为未过户系其自身原因。此外,王某、房某系异地婚恋,根据双方当庭陈述,系因房某在婚姻中存在过错而离婚,故双方约定位于王某原籍所在地的房屋归女方所有,合法、合情、合理,王某就涉案房屋的权利应当得到法律的必要保护。原告王某关于排除执行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但因王某未及时办理过户而引发本案诉讼,法院酌定其由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案号 | (2021)浙0421民初3972号
来源:小军家事、法务之家
文章来源:江必新、张甲天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学习读本》 (人民法院出版社)
转自:民商事实务
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来源”或“转自”的作品均转载自媒体,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所分享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仅供读者学习参考,不代表本号观点
判决离婚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法言俗语
当协议离婚行不通时,诉讼离婚就成了唯一的选择。是不是只要到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一定会判离?答案是否定的,法院审理离婚诉讼,判断应否判决准予离婚是有严格条件的。从《民法典》第1079条第2款规定来看,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正所谓“清官难管家务事”,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一道模糊的算术题。
《民法典》第1079条列举了应准予离婚的多种情形,采用概括与列举相结合的立法模式,使离婚的法定理由具有可操作性。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案件的客观事实方面综合分析。夫妻感情,是指夫妻双方相互关切、敬重、忠诚、喜爱之情,是夫妻关系存续的基础。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理论上是指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已发展成真实的、完全的、长久的和无可挽回的破裂。除列举的应当准予离婚的五种情形外,对一方向被宣告失踪的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应准予离婚。这种规定是为了尽早结束已经名存实亡达两年以上的婚姻关系,使当事人能够开始新的生活。法院受理了原告对被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后,对下落不明一方可用公告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为了避免多次起诉离婚均不准离婚情形的出现,《民法典》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此规定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相互补充,既避免草率离婚现象的出现,又保障了当事人离婚的权利。
为体现对军婚的特殊保护,《民法典》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里的军人指的是现役军人,包括现役士兵和现役军官。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虽然不属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编制序列,但是,在婚姻问题上仍按现役军人婚姻问题处理。这里的重大过错一般是指以下几种情形:(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有其他重大过错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其他重大过错行为主要是指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并对夫妻感情造成严重伤害的行为,如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等,可以认定为重大过错行为。
为体现对妇女权益的保护,《民法典》对特殊时期男方离婚诉权作出了限制。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至于“确有必要”具体是指哪些情形,在实践中,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认定。
以案释法
案例一 孙某某与王某某经人介绍相识,于1993年8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很好,1994年6月生育女儿孙某甲。后因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在共同生活中产生矛盾,现因感情不和分居四年。孙某某与王某某于2011年5月29日就离婚问题达成“离婚协议书补充条款”。孙某某于2012年10月、2013年7月两次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后以夫妻感情破裂证据不足为由撤诉。2014年5月6日,孙某某第三次起诉要求与王某某离婚。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孙某某与王某某虽然结婚多年,但因性格差异较大,在共同生活期间产生矛盾,致使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四年之久,能够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孙某某要求与王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宣判后,王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辽宁省辽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认为:孙某某与王某某依法登记并生育子女,但因性格差异较大,在共同生活期间逐渐产生矛盾。自2012年起,孙某某多次起诉要求离婚,虽撤诉,但夫妻感情状况并未因此好转。通过孙某某给王某某留便条、发短信的行为,可以看出孙某某与王某某日常已经很少面对面接触,结合双方曾协议离婚、证人的证言,可以确定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已达四年之久。二审期间,法院试图调解双方和好,但孙某某坚持要求离婚,可以看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 王某与江某系经人介绍相识并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由于双方相识时间短,相互了解较少,结婚较为仓促,感情基础薄弱。婚后由于江某酗酒,对王某有家庭暴力,经常因为生活琐事对王某拳脚相加。2009年,江某无缘无故将王某毒打一顿并致其离家出走。后王某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判决:(1)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2)江某给付精神损失费5万元;(3)依法分割共同财产,该案诉讼费由江某承担。王某提供江某书写的协议书及相关证人证明,在婚姻存续期间江某对其施加家庭暴力。法院认为: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准予离婚。该案中,双方均同意离婚,表明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对王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准许。王某要求江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因江某在婚姻存续期间,确实存在家庭暴力情形,法院予以支持,具体数额由法院依法予以酌定。为此,法院判决王某与江某离婚(财产分割略),并由江某支付王某精神损害赔偿金。
案例三 原告刘某森与被告李某梅的父亲原在一个单位工作,二人关系很好。1976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于1980年登记结婚,于1981年12月生有一子(现已成年成家)。原、被告在三十多年的共同生活期间,总为家庭生活琐事吵架生气,因双方沟通不畅,处理矛盾不当,影响了原告对被告的感情,特别是被告对原告及原告父母的冷淡,促使矛盾更加激化,原告为此于2012年7月2日向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于2013年8月8日作出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2014年6月12日,原告第二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认为,三十余年相识、相守实属不易,双方感情基础良好,应珍惜多年来建立起来的感情和家庭,在今后的生活中,各自克服和改正自身存在的问题,互相体谅和关心对方,多做有利于夫妻和好的事,少说不利于家庭和睦的话。尤其是被告如能克服待人冷淡、不善沟通、脾气冲动的问题,在生活上对原告多些关心和照顾、多些体贴和理解,原告如能念及与被告多年的夫妻情分,念及对已故老人们的承诺,念及对子孙后代的影响,共同努力,克服当前婚姻家庭中出现的困难,双方还是具有重归于好的可能的。据此,法院裁判不准原告刘某森与被告李某梅离婚。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案例四 陆某、陈某系自行相识登记结婚,育有一子陈某某。自2011年陆某、陈某开始分居并持续至今。陈某某自双方分居后跟随陆某生活。陆某称,陈某在此期间认识了其他女性,并已与其一起生活,陈某认可曾有此事。陆某诉至法院,要求与陈某离婚,婚生子陈某某由其抚养,陈某每月支付抚育费3500元,至孩子满18周岁;陈某每月给付其帮助费2000元;要求陈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15000元。法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陆某认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诉至法院要求与陈某离婚,陈某亦同意离婚,且双方持续分居已近三年,应当认为双方夫妻感情无和好可能,对陆某之离婚诉请,法院予以准许。父母对子女的抚育系法定义务。关于陈某某之抚育问题,从孩子生活习惯、利于孩子成长等角度考虑,以陆某继续抚育为宜。关于子女抚育费的数额,本案中,结合双方陈述,参照双方收入情况、北京市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酌定陈某每月应支付2000元。关于帮助费问题,双方均无证据证明对方收入状况,参考双方所述的收入水平、财产及居住情况,该项不予支持。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鉴于陈某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确与其他婚外异性存在不正当关系,应认定在导致双方感情破裂问题上,陈某具有过错,对陆某要求陈某承担精神损害赔偿,予以支持,数额由法院酌定。依据《婚姻法》第32条、第37条、第46条之规定(《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时废止,相关规定参见《民法典》第 1079 条、第1085 条、第 1091 条。),判决如下:(一)准予陆某与陈某离婚。(二)双方婚生之子陈某某由陆某自行抚育,陈某于2014年2月起每月10日前支付孩子抚育费2000元,直至陈某某年满18周岁止。(三)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给付陆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四)驳回陆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01
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前提是双方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诉讼时应向法院提供证明婚姻关系的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等证明材料。
02
离婚纠纷中,原告方有举证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责任,人民法院将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如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有和好可能的,将判决不准离婚。
03
对于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等原因起诉离婚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法院审查属实,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将判决准予离婚。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过错方进行损害赔偿,如果夫妻双方对损害数额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一般根据受诉人民法院所在地基本生活水平,考虑过错方的经济负担能力和过错程度等综合判断。过高的损害赔偿数额请求无法获得支持。
04
并非所有的夫妻间吵架动手行为均构成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一般夫妻纠纷,如没有使受害人产生恐惧或不以控制受害人为目的,不能认定为家庭暴力。离婚案件中,家庭暴力的举证较为困难,法院一般通过伤情鉴定、报警记录、出警记录、证人证言等综合作出认定。
05
如果存在家庭暴力的,受害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如符合《反家庭暴力法》第27条规定条件且提供证据证明加害人有加害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保障受害方的人身安全。
06
起诉离婚的次数并非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决定因素,并不是说第一次起诉离婚一定不判离,或者说多次起诉离婚一定会判离。人民法院会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符合判决离婚的条件予以判断。
07
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
08
近年来,老年人离婚案件数量逐渐增多,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符合《民法典》第1079条的相关规定,可判离婚。但“少时夫妻老来伴”,在年轻时的感情逐渐淡去之时,老年夫妻之间所谓的感情更多的是对一份承诺的信守和由此演变而来的符合公序良俗的家庭责任与社会担当。老年夫妻双方应当多考虑多年的夫妻情分、自身对家庭应有的责任,慎重对待离婚问题。
《民法典》条文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至第五款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家庭相关法律问题一向是与大众生活密切相关、备受人们关注的一个领域,笔者总结多年办案过程中出现频次最高、最受当事人关注的婚姻家庭相关法律问题,以连载形式涵盖结婚篇、协议离婚篇、诉讼离婚篇等多个方面。
Q01 离婚的方式有几种?
A:夫妻双方常见的离婚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双方在民政局协议登记离婚,由婚姻登记机关发给双方离婚证;另一种是通过起诉至法院诉讼离婚,最终以法院做出的《民事调解书》或者离婚《民事判决书》为离婚证明文件。除此之外还有两种终止婚姻关系的方式:一方死亡的,婚姻关系自然终结;或一方失踪达到法定条件,通过法院诉讼宣告一方死亡的。
Q02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实施后,协议离婚需要多长时间?
A:根据我国现行《民法典》,协议离婚需要31天-60天。当事人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申请离婚登记后,需要等待30日;30日届满后,当事人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正式离婚手续并领取离婚证。离婚协议于办理申请离婚登记手续时当场签订,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效力,离婚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留存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发给离婚证后,离婚协议书生效,当事人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Q03 夫妻分居几年后就“自动”离婚了吗?
A:虽然我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导致分居的,分居满两年以上,经过双方调解无效,并且确认夫妻双方感情已经破裂的,法院应当准予双方离婚。但夫妻分居不同于法律上规定的感情不和分居,且即使为感情不和分居,也应通过法院判决或调解才可解除婚姻关系。
感情不和分居先要有分居协议或其他材料能够证明双方分居,否则无法证明何时开始分居、为何分居。因工作、出差等原因未在一起生活,不能认定为分居。即使分居满足法定两年的时间,也需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或通过法院出具判决书或调解书才可解除婚姻关系。
Q04 协议离婚的程序有瑕疵,可否撤销离婚?
A:协议离婚过程中的程序有瑕疵,一般情况不影响离婚效力。只要协议离婚系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仅因民政局审查的行政行为中有瑕疵,并不必然导致离婚程序的无效。如因程序瑕疵需撤销也要经过法定程序才可以,并不当然无效。
Q05 协议离婚需要什么手续?
A:夫妻双方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的,需要携带如下材料∶户口簿、本人的身份证;夫妻双方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协议书内应当包括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如果是港澳台居民,还要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Q06 离婚协议书中就财产或债务有遗漏如何处理?
A:如果离婚时,离婚协议中对于财产及债务有遗漏,可通过诉讼方式处理协议中未涉及的财产和债务。但应注意诉讼时效为三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
Q07 离婚协议书在哪里签?怎么签?
A:离婚协议书需在民政局办理登记过程中签订。婚姻登记员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婚姻登记员在完成离婚证填写后,核对无误后,给双方当事人发放离婚证。
Q08 如果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之前已经签订过离婚协议书,该协议书是否有效?
A:如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前,双方已经签好了离婚协议,该协议对双方不生效。如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时,仍然要重新在现场签订。如果协议不成起诉至法院,该双方签订过的离婚协议只能证明双方之间有离婚的意思表示,但对于是否能够离婚,以及财产分割情况,法院仍要根据庭审证据材料综合判断。
Q09 协议离婚就财产进行分割后,能否反悔?
A:如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订立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当事人可向法院诉请撤销财产分割协议。如没有欺诈、胁迫等情况,协议一经依法签订生效后,不可撤销。
Q10 签订离婚协议书后一方反悔的,另一方是否可以要求按照离婚协议书履行?
A:离婚协议书满足具备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协议双方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等条件,经30天的离婚冷静期,双方均领取离婚证时,即可认定有效。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按照离婚协议书履行,如对方拒绝的,另一方可诉至法院要求对方履行离婚协议书约定的义务。
Q11 能否依据离婚协议书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A:离婚协议并不是生效法律文书,不符合执行案件的受理条件。如一方拒绝履行离婚协议书,则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对方履行离婚协议。待取得有明确给付内容的生效判决书或调解书后,才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Q12 有人说我俩把结婚证撕了,两人是否还有婚姻关系?
A:即使撕毁了结婚证,双方仍存在婚姻关系。
结婚证和离婚证都只是国家行政机关发给公民用于证明婚姻关系的证件,婚姻登记机关存有登记簿。婚姻关系以登记机关的登记簿为准。如结婚证或离婚证丢失、损毁,并不代表婚姻关系的变更。如果结婚证或离婚证丢失、损毁,可到原办理机关调取登记簿复印件用以证明婚姻关系的状况。当然离婚协议丢失,也是可以到原办理机关调取复印件的。
Q13 与军人离婚,没有军人同意,就无法离婚吗?
A: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因此,与军人离婚应经军人同意,但军人有重大过错的不受此限制。笔者认为重大过错应指《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相关情形。
即: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Q14 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巨额精神损害抚慰金条款是否有效?
A: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如若一方婚内存在上述过错情形的,另一方可主张损害赔偿。但应举证证明过错方有上述行为,并导致一定后果。且法院认定损害赔偿金的数额不会过高,一般会根据当地经济生活水平决定。
对于协议离婚的情况,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双方协商一致即可。故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表示因一方婚内存在过错,需支付另一方一定金额的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该约定合法有效。
Q15 女方怀孕期间、生孩子后一年之内或流产后6个月内,双方无法离婚吗?
A:我国《婚姻法》规定女方怀孕期间、生孩子后一年之内或流产后6个月内,原则上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女方提出离婚或者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但协议离婚不受该法律规定的约束,只要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就可以离婚。
Q16 为了买房假离婚可行吗?假离婚后,另外一方不同意再结婚怎么办?
A: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离婚后,即发生法律上离婚的效果,不存在假离婚的认定。一般为了买房或某种目的在“假离婚”时分配财产往往不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财产也主要向另外一方倾斜多分,很可能导致掌握财产一方事后拒绝再结婚;且即使离婚后再结婚,原已分配的房产等其他财产也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而非双方的共同财产了。故建议大家不要为了别的目的而将结婚作为工具。婚姻不是儿戏,请慎重对待。
协议离婚应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规则。笔者总结了协议离婚的相关法律问题,望能为各位读者起到一定帮助作用。之后我们仍会推出婚姻家庭编其他问答系列内容,敬请期待。
今天的内容先分享到这儿了,关于本篇【离婚协议法律的强制规定是什么,离婚协议约定归一方所有的房屋能否排除强制执行异议】,是否是您想找的信用卡逾期呢?想要了解更多法律知识,敬请关注本网站,您的关注是给小编最大的鼓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