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3 04:35:05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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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摘要】
1. 交通肇事后指使他人顶替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顶罪者主观上是为了包庇他人犯罪,构成犯罪的,应以包庇罪追责。
2. 交通肇事者让人顶罪的行为本质上是肇事后逃避责任的逃跑行为,应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对顶罪者,如果是同案犯,其做伪证的行为不构成新罪。
3.交通肇事犯罪中,乘车人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仍指使肇事人驾车逃逸的,与肇事人构成共犯。
4.交通肇事致死后逃逸区别于逃逸致死。发生二次交通事故,不能确定被害人确切死亡时间的,应依照有利于被告原则,推定肇事者系肇事致死后逃逸。
5.行为人因履行救助义务离开现场,不应认定为逃逸。
6.行为人因逃避殴打逃离现场不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
7.肇事者在交通事故后主动报警等候调查,但在调查和处理阶段逃匿的,应当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8.交强险的保险人不因肇事者醉驾免责,但对致害人享有追偿权。
9.除法定免责事项外,保险合同中的约定免责事由不得对抗合同以外的善意第三人。
10.肇事逃逸行为作为定罪情节后不能再作为量刑情节从重处罚。
【详解】
1.交通肇事后指使他人顶替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顶罪者主观上为了包庇他人犯罪,构成犯罪的,应以包庇罪追责。
【基本案情】费良玉在未取得驾驶证情况下驾驶超载货车时,遇行人钱云会突然横穿马路,费良玉采取措施但仍避让不及将钱云会碰倒,致其当场死亡。肇事后费良玉指使黄标顶替,经公安认定,费良玉负主要责任,法医鉴定,钱云会符合遭机动车碰撞、碾压致颈部、胸部重度毁损伤而死亡。
【裁判要点】交通肇事后,肇事者让他人顶替,让人顶替的行为本质上属于交通肇事后的逃跑行为,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从重处罚。顶替者主观上为了包庇他人犯罪的,构成犯罪的,应以包庇罪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理由】费良玉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肇事后费良玉要求黄标顶替,隐瞒自己为肇事者的事实,其虽无逃离现场的行为,但找人顶替逃避法律追究,客观方面表现为隐匿自己为肇事者,其行为符合逃逸的实质要件。顶替行为严重妨害公安机关正常侦查活动,社会影响恶劣,应认定包庇罪,酌情从重处罚。
【关键词】交通肇事、超载、法律制裁、指使、顶替、逃逸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12年第06期。案号: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浙温刑终字第191号
2.交通肇事者让人顶罪的行为本质上是肇事后逃避责任的逃跑行为,应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对顶罪者,如果是同案犯,其做伪证的行为不构成新罪。
【基本案情】夏金磊将其承租的小型轿车交由无驾驶证的胡增驾驶。因驾驶不当,该车蹿出绿化带与非机动车道刘伟的自行车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及夏金磊受伤、刘伟死亡。案发后夏金磊受胡增指使,向公安机关谎称是其驾驶车辆,胡增逃离现场。几日后,胡增主动投案。
【裁判要点】交通肇事后指使同案犯顶替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顶罪的同案犯作伪证的行为不构成新的犯罪
【裁判理由】胡增、夏金磊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刘伟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罪。胡增指使他人顶罪,应认定为肇事后逃逸,同时客观上构成了妨害作证的行为,但其目的为逃避法律责任,在认定“肇事后逃逸”情节时已经予以评价,根据禁止重复评价原则,不再认定为妨害作证罪。其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夏金磊的行为因其不具有期待可能性,也不另定包庇罪或伪证罪。
【关键词】交通肇事、无证驾驶、同案犯、指使逃逸、妨害作证、禁止重复评价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2年5月31日
3.交通肇事犯罪中,乘车人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仍指使肇事人驾车逃逸的,与肇事人构成共犯。
【基本案情】章宗迁乘坐林金龙酒后驾驶的小轿车与蔡泽侨无证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后载吴进宝)发生碰撞将蔡泽桥碾压在轿车底部,章宗迁明知轿车发生交通事故,仍唆使林金龙驾车逃逸,蔡泽桥被拖拽300余米造成死亡。经认定,林金龙应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法医鉴定,蔡泽桥因创伤性、失血性休克合并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林金龙家属分别代为赔偿死者家属、吴进宝人民币236490、41000元。
【裁判要点】乘车人明知交通事故,仍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被肇事车辆长距离拖拽,未得到及时救治而死亡,乘车人与肇事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犯。
【裁判理由】根据尸检报告“尸体上未发现车辆碰撞当时引起死亡的致命性损伤”即后来章宗迁明知事故后仍指使逃逸造成的拖拽才导致被害人死亡,虽然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肇事行为不存在共犯问题,但在逃逸问题上,林金龙主观是故意,章宗迁指使逃逸,具有共同犯意,又有逃逸行为,而且与死亡结果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所以林金龙与章宗迁应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关键词】交通肇事、明知、指使逃逸、拖拽、死亡、共犯
【来源】国家法官学院《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9年刑事审判案例卷),案号: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泉刑终字第808号
4.交通肇事致死后逃逸区别于逃逸致死。发生二次交通事故,不能确定被害人确切死亡时间的,应依照有利于被告原则,推定肇事者系肇事致死后逃逸。
【基本案情】魏义成驾驶灯光不符合要求的重型牵引车与骑自行车的吴勇发生碰撞后逃逸,后何雄将倒地的吴勇碾压死亡。何雄报警,交警大队勘查后认定一辆肇事车不在现场。魏义成报警谎称其车刮到该处停放的货车,货车将自行车撞倒。公安机关认定魏义成的车与事故现场证据吻合。后经民警教育,魏义成供认犯罪事实。后魏义成与吴勇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支付赔偿款。吴勇家属书面谅解并建议从轻处罚。
【裁判要点】行为人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发生事故逃逸,被害人倒地又发生二次事故,无法确定死亡时间,应推定死亡于第一次事故。
【裁判理由】魏义成在肇事后有逃逸行为,但由于被害人死亡时间无法确定,即可能死亡与第一次事故又可能死亡与第二次事故,依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认定吴勇死于第一次事故。另魏义成肇事后并未主动投案,虽支付了赔偿款,但仍不应适用缓刑。
【关键词】交通肇事、交通安全法规、逃逸、事故、死亡、时间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10年第4辑,案号: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厦刑终字第60号
5.行为人因履行救助义务离开现场,不应认定为逃逸。
【基本案情】阮广东酒后无证无牌两轮摩托车(后载李长生),碰撞到骑自行车的郑香生,造成三人倒地受伤,阮广东李长生的伤口在流血,遂去医院救治,郑香生的同伴杨过房报警后二人回居住处,,次日郑香生去医院治疗,施行了开颅手术。法医鉴定,郑香生为重伤甲级,交警大队认定阮广东负全责。
【裁判要点】如果行为人肇事后驾驶机动车是为及时抢救自方伤者,履行救助义务而离开现场的,就不能认定其主观上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
【裁判理由】阮广东违规驾驶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对于离开现场的问题三人虽均受伤,但阮广东、李长生二人外伤明显,由于下雨,二人一同离开现场目的是去医院救治,符合情理。不宜认定阮广东具有逃逸情节。
【关键词】交通肇事、抢救、交通事故、离开现场、肇事、逃逸
【来源】《人民法院报》2007年2月5日
6.行为人因逃避殴打逃离现场不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
【基本案情】石华岭由于操作不当驾驶机动车进入非机动车道,将骑自行车的罗建华,行人赵淑兰撞到,致使罗建华死亡,赵淑兰受伤。事故后石华岭返回现场,在询问伤者的同时给自己亲属打电话告知此事。石华岭亲属赶来后报警并叫救护车。后死者亲属赶来欲殴打石华岭,石华岭为躲避殴打逃离现场,次日投案。经认定,石华岭负事故全部责任。涉案轿车投保了交强险。
【裁判要点】行为人发生事故逃逸,是为了躲避受害人亲属的殴打,不符合交通肇事逃逸的法定要件。
【裁判理由】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本案中石华岭逃离现场的目的是躲避被害人家属的殴打,并不是为了逃避法律制裁,并且已到公安机关投案,所以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关键词】交通肇事、逃逸、逃离事故现场、躲避殴打、法律制裁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10年第4辑,案号:北京第一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一中刑终字第1907号
7.肇事者在交通事故后主动报警等候调查,但在调查和处理阶段逃匿的,应当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基本案情】陈德国驾驶的振远有限公司的货车与许慧艺(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未佩戴安全头盔)相撞,事故后陈德国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许慧艺抢救无效死亡,陈德国如实供述罪行并提供担保人担保。但在随后事故处理阶段逃离厦门,直至将进三年后才投案。交警认定陈德国负全责。案发后经交警队调解,振远公司已先行同许慧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赔偿44万元并已履行。
【裁判要点】被告人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调查,但在事故调查和处理阶段逃匿近三年,置处理结果和赔偿不顾,应视为肇事后逃逸。
【裁判理由】虽事故后陈德国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但在事故处理阶段陈德国逃离并多年后才投案,其行为是为了逃避法律制裁,符合肇事后逃逸的情节。
【关键词】交通肇事、逃逸、死亡、主动报警、事故处理阶段、主动投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11年第1辑,案号: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2009)海刑终字第122号
8.交强险的保险人不因肇事者醉驾免责,但对致害人享有追偿权。
【基本案情】王琳琳酒后驾驶将王淑琴撞伤,造成王淑琴重度颅脑损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次日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王琳琳负事故主要责任。王琳琳向中财保险公司辽沈营销部投保了交强险,王琳琳的犯罪行为给死者亲属造成5000余元的经济损失。
【裁判要点】交强险作为一种强制性责任保险承载着及时赔付被害人损失,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职责,驾驶人醉酒肇事,保险公司仍应当赔偿并有追偿权。
【裁判理由】王琳琳以肇事车辆所有人、被保险人身份为其小客车向中财保险公司投保并约定了交强险的赔偿责任范围、限额。该小客车肇事时正处于保险有效期间,法律规定,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机动车、被保险人人承担损害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范围内承担保险民事赔偿。保险公司不因肇事者醉驾而免责。但对致害人享有追偿权。
【关键词】交通肇事、肇事者、醉驾、交强险、追偿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10年第16期,案号: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沈刑二终字第240号
9.除法定免责事项外,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的约定免责事由,不得对抗合同以外的善意第三人。
【基本案情】陈某超速冲出绿化带,与停放在非机动车道的魏某轿车(所属渭南市畜牧局)相撞后,又将四行人撞倒,造成三人当场死亡,一人受伤及车辆受损的特大交通事故。陈某驾驶汽车车主系朱某,案发后陈某弃车逃离。交警队认定陈某负全部责任。另查明,次日陈某自首,事故车辆投保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和不计免赔率特约保险金。
【裁判要点】该机动车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险内承担责任,除法律规定的免责事项外,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不得对抗合同以外的善意第三人。
【裁判理由】对于保险公司所持,陈某肇事后逃离现场,违反了保险合同的约定,应按照合同免除保险公司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保险公司应在保额内履行赔偿义务,以弥补受害人求偿不能或不能充分求偿的客观风险除法律规定的免责事项外,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不得对抗合同以外的善意第三人。因此该免责事项对受害人不具有拘束力,保险公司可在承担赔偿义务后另案追偿。
【关键词】交通肇事、驾驶机动车、超速、全部责任、损害赔偿责任
【来源】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渭中法刑终字第86号
10.肇事逃逸行为作为定罪情节后不能再作为量刑情节从重处罚。
【基本案情】左应忠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搭乘张远田与徐井奎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徐井奎当场死亡,张远田受伤。左应忠在将张元田送医院后弃车逃逸。交警大队认定左应忠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徐井奎承担次要责任。其后左应忠自首,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家属予以谅解。
【裁判要点】行为人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发生事故逃逸,依据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对行为人的逃逸行为已经作为定罪情节予以考虑后,不应在作为量刑情节从重处罚。
【裁判理由】左应忠肇事后逃逸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原判在量刑时,将已作为入罪要件认定的逃逸行为再作为量刑的加重情节予以处罚,违反了禁止重复评价的原则,量刑不当,应予以纠正。
【关键词】交通肇事、弃车逃逸、禁止重复评价、定罪情节、量刑情节
【来源】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10年第14期,案号: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渝一中法刑终字第46号。
来源:微法官
交通事故的认定流程: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作出的程序: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简称“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九十三条规定了交管部门做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两种程序:简易程序、普通(一般)程序。
2、简易程序:一般适用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发生的事实清楚,交警可以当场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应当及时赶赴现场,对未造成人身伤亡,事实清楚,并且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在记录事故情况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对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对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并当场出具事故认定书……”
3、普通程序:一般是造成人员伤亡,需要现场勘验、检查,或者对车辆、物品需要检验、检测,一般是10日内、5日内作出,可以延长。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对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需要勘验、检查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勘查现场工作规范进行。现场勘查完毕,应当组织清理现场,恢复交通。”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由上述可见,简易程序和普通(一般)程序的主要区别在于:1、是否造成人员伤亡;2、事实是否清楚;3、认定书是否当场做出。
交通事故中涉及到的赔偿计算公式:
1. 医疗费赔偿金额:
医疗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
2、误工费赔偿金额:
受害者有固定收入: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工资(元/天)×误工时间(天)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根据其能否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区 分处理。
1)能证明的:
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最近三年平均收入(元/天)×误工时间(天)
2)不能证明的:
误工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职工的平均工资 (元/天) ×误工时间(天) 在确定误工时间时,一般以医院建休为准。如果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则误工 时间可以定至定残日的前一天。
3. 护理费
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 护理费赔偿金额=护理人工资(元/天)×护理期限(天)
2)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 护理费赔偿金额=当地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元/天)×护理期限(天)
4. 交通费赔偿金额
交通费赔偿金额=就医、转院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
5. 住宿费赔偿金额
住宿费赔偿金额=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时间(如果有异地就医的话)
6. 住院伙食补助费
7. 营养费赔偿额
营养费=实际发生的必要营养费用
8. 残疾赔偿金赔偿额: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伤残等级系数×赔偿年限
(伤残系数确定:1 级伤残按全额赔偿,即 100%;二至十级则以 10%比例依递 减)
(赔偿年限确定:自定残之日起按 20 年计算,但 60 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 加一岁减少一年 75 周岁以上的,按 5 年计算)
多等级伤残简易计算公式: 实际赔偿额=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几个伤残等级最高的伤残赔 偿指数+伤残赔偿附加指数 1+伤残赔偿附加指数 2+……+伤残赔偿附加 指数 n)。
9. 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额:
残疾辅助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
10、精神损失费:
一般3000-5000元,一般造成残疾才可以申请。
11、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 均纯收入)×赔偿年限 (受害人是 60 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年赔偿年限就减少一年,最少 5 年。)
1)死亡赔偿金(60 周岁以下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 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20 年;
2)死亡赔偿金(60 周岁以上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 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纯收入×(20 年—增加岁数);
3)死亡赔偿金(75 周岁以上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 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5 年。
12.丧葬费赔偿额:
丧葬费赔偿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6 个月
13.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额:
1)不满 18 周岁的人员被扶养人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 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18-实际年龄)。
2)18 周岁—60 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生活费=城镇 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20 年。
3)60 周岁—75 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生活费=城镇 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20-(实际年龄-60)]
4)75 周岁以上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生活费=城镇居民 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5 年。
5)有其他扶养人时,赔偿义务人承担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 ÷扶养人数。
6)被扶养人有数人时,赔偿义务承担的年赔偿总额≤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 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
今天有北京客户咨询我,一位年轻的妈妈上班途中车祸身故,对方全责。母亲健在,父亲去世,已婚有一儿子,那么应该获得那些赔偿。
我给她计算了下:上班途中意外属于工伤,工伤需要赔偿 丧葬费赔偿额66492元,工亡补助金948240元。加起来100万。
肇事者在商业保险范围内基本上也需要赔这么多钱,100万。
同时肇事者全责造成人员伤亡,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没有家属的谅解书,就需要坐牢1-3年不等,通过沟通,肇事者支付100万,家属出具谅解书。
这位年轻的妈妈去世后,家属可以获得300万的赔偿金,这300万赔偿金由法定继承人按均分配,也就是母亲、儿子、老公每人分得100万。
客户咨询去世的年轻妈妈的老公说身前由共同负债,分配会少于100万。
实际上呢,如果夫妻共同资产大于负债,那么资产-负债的剩余部分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年轻的妈妈所有的那一半属于她的遗产,也应该由母亲、老公和儿子3人均分,现在目前放弃年轻分配年轻妈妈遗产,那么母亲实际上应该分得的金额也应该有100万。
我是懂点保险、懂点法律、懂点医学的林子,记得关注我噢。
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其实要做的并不是很多,但是对于我们的人身安全以及权益保障都非常有帮助:
一、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必须立即停车。停车以后按规定拉紧手制动,切断电源,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如夜间事故还需开示宽灯、尾灯。
在高速公路发生事故时还须在车后按规定设置危险警告标志。这是你应尽的义务,请注意遵守,否则,可能给你带来更多麻烦。
二、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应及时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肇事车辆及伤亡情况。打电话或委托过往车辆、行人向公安机关或执勤交警报案,在警察来到之前不能离开事故现场,不允许隐匿不报。
在报警的同时向医疗单位、急救中心呼救、求援。如果现场发生火灾,还应向消防部门报告。“交通事故报警”、“急求中心”、“火灾报警”的全国统一呼叫电话号码分别为“122”、“120”、“119”。
三、事故发生后,因为一时不可能有专业的医护人员在现场救助伤员,这时,当事人迅速、及时地抢救受伤人员可以防止受伤人员伤情恶化,以致造成死亡,从而减轻事故所造成的损失。
据相关统计表明,同等伤情的重伤员,在30分钟内获救,其生存率为80%;在60分钟内获救,其生存率降至40%;如果在90分钟内获救,其生存率仅为10%。
由此可见,在受伤关键的30分钟内对伤者进行现场紧急救治,会大大降低受伤人员的死亡率、残疾率和永久性伤残程度。
四、保护现场的原始状态,包括其中的车辆、人员、牲畜和遗留的痕迹、散落物不随意挪动位置。当事人在交通警察到来之前可以用绳索等设置保护警戒线,防止无关人员、车辆等进入,避免现场遭受人为或自然条件的破坏。
为抢救伤者,必须移动现场肇事车辆、伤者等,应在其原始位置做好标记,不得故意破坏、伪造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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