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3 05:21:11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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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网讯(记者 陈畅)2022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已正式实施六周年。我国《民法典》也颁布施行一周年。家庭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个人婚姻和家庭关系的和睦与否关系到全社会的和谐稳定,从注重“优良家风”建设到加大权利保护力度,《民法典》和《反家暴法》一直注重对弱势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保护,充分保障鼓励当事人勇敢向家暴说“不”。北京市一中院团河法庭法官选取这一年来适用民法典审理涉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一起来看看离婚纠纷中认定构成家暴后会产生哪些法律后果。
一、实施家庭暴力是离婚的法定事由
康某诉王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康某(女)与王某(男)于2004年8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康某诉称,王某婚后不久便从公司离职无工作,一直由康某负担全部家庭日常生活开支。自2015年起,王某常因家庭琐事对康某进行殴打,2015年6月8日晚21时,王某与康某发生争执,王某将康某头部用钝器砸伤,康某报警并做了伤情鉴定。康某向法院诉请解除婚姻关系。王某辩称,不同意离婚。本案系第一次起诉离婚,康某不够冷静过于草率,王某愿意改正过错,双方感情并未破裂。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根据在案证据认定王某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双方离婚。王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
审判实践中,对于初次起诉离婚,又无充分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人民法院本着维护婚姻家庭稳定原则,一般判决不予离婚。但是对于存在家庭暴力等离婚法定事由的,即便是初次起诉离婚,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由此,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判断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时,实施家庭暴力是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之一。
家庭暴力不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更是破环家庭和谐,影响社会稳定的危险因素。因此在离婚诉讼中,认定存在家庭暴力的,即便施暴方表示坚决悔改,不同意离婚,若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准许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二、施暴方一般不宜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
张某诉焦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张某(女)与焦某(男)于2014年3月5日登记结婚,育有一子。婚后双方感情不合,焦某酒后经常当着孩子的面对张某进行谩骂、殴打,孩子因受到惊吓常常放学后在街上游荡不敢回家。张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并主张孩子归其抚养,焦某辩称张某是家庭妇女,没有工作收入,没能力抚养孩子。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认定焦某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从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出发,孩子判归张某直接抚养。焦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由此,在处理离婚纠纷涉子女抚养权归属时,要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是否存在家庭暴力是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重要考量因素。
审判实践中,有施暴者辩称家暴行为仅存在于夫妻之间,但并不影响其对孩子的感情,此时是否会导致其丧失直接抚养子女的权利呢?我们认为,家暴行为是一种家庭成员之间的严重侵害行为,在涉家暴的离婚案件中,存在大量未成年子女亲眼看见其父母之间发生家暴行为的案件。未成年子女目睹施暴过程会给其内心造成极大心理创伤,目睹家暴的未成年人实际上也同样是家暴的受害人。因此,若父母一方被认定构成家暴,不论是否直接向未成年子女施暴,根据民法典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如无其他情形,一般认为施暴方不宜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
三、离婚财产分割以照顾无过错方为原则,可对施暴方少分财产
郎某诉李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郎某(女)与李某(男)于2017年10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日渐疏离,郎某便搬到单位宿舍居住。李某多次到郎某宿舍吵闹、威胁,并将宿舍门锁的锁眼堵死,在楼道里摔东西、门前烧香、祭拜、墙上涂写等等。其后,郎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并分割财产。李某收到法院传票后向郎某连续发送微信百余条,内容均涉及恐吓威胁。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根据在案证据认定李某构成家庭暴力。在财产分割上依据照顾女方原则和无过错方原则,判决李某少分得夫妻共同财产。李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民法典首次规定了离婚分割财产中“照顾无过错方权益原则”。对于家暴施暴方,在离婚财产分割上,法院可以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酌定对施暴方予以少分财产,以此惩戒施暴者。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可见,我国立法充分保护公民的精神利益,在家庭暴力的认定上,不仅包括身体暴力,还包括精神暴力。实践中精神暴力主要表现为施暴者对受害人进行侮辱、谩骂、诽谤、宣扬隐私、无端指责、人格贬损、恐吓、威胁、跟踪、骚扰等。精神暴力通常会使受害人产生自卑、恐惧、焦虑、抑郁等心理以及精神方面的伤害。本案中,李某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郎某的精神恐惧,符合家庭暴力的特征。相比于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更具有隐蔽性,但其对受害方的伤害却不亚于身体暴力。因此,应摒弃只有身体暴力才是家暴的错误观念,对于精神暴力也要勇敢说不,用法律维护自身的人格尊严与精神利益。
四、一方遭遇家暴离婚可请求施暴方进行损害赔偿
唐某诉刘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唐某(女)与刘某(男)于2015年11月16日登记结婚。由于二人年龄相差较大,刘某又生性多疑,其常在唐某下班途中跟踪监视唐某。回到家中刘某反复盘问唐某是否与异性往来,一旦发现有异性给唐某发送微信或打电话,就对唐某恶语相加并让唐某下跪自扇耳光,导致唐某右耳穿孔,白天常产生幻听。其后,唐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并主张损害赔偿金10万元。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根据在案证据认定刘某构成家庭暴力并判决支持唐某要求刘某支付10万损害赔偿金的请求。刘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家暴行为不仅会给受害方的人身造成损害,还会对其精神造成严重创伤和消极影响。《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也进一步明确,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因此,离婚纠纷中家暴受害方不仅可以主张因家暴行为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等,还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过错方的侵害程度等因素综合确定。
来源: 光明网
持钝器将结婚11年的妻子打伤;当着孩子的面殴打谩骂妻子,导致孩子因受到惊吓不敢回家;分居后到妻子住处摔东西,门前烧香祭拜……这样的新闻让人心惊。家庭暴力不只是一般的家庭纠纷,而是家庭成员之间的严重侵害行为,更是一种有了第一次就可能会有无数次的身体和精神伤害,有的甚至会危及被害人生命。
2022年3月1日,我国第一部综合性反家庭暴力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施行6年。近日,作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家事特色审判庭的团河法庭对相关案件进行了梳理,以期通过以案释法解读家暴会产生哪些法律后果,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评价和指引功能,鼓励当事人勇敢向家暴说“不”。
钝器砸伤妻子头部
构成家暴应判离婚
王某与康某是一对夫妻,在2004年8月结婚后不久,王某就从公司离职,一直由妻子康某负担全部家庭日常生活开支。自2015年起,王某因家庭琐事经常对康某进行殴打。2015年6月8日晚,王某与康某发生争执时,用钝器将康某头部砸伤。康某报警并做了伤情鉴定,随后向法院诉请解除婚姻关系。
“我不同意离婚,这是我们第一次起诉离婚,我们的感情并未破裂,我愿意改正过错。”在一审法院根据在案证据认定王某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准予双方离婚后,王某表示不服,进而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了解,审判实践中,对于初次起诉离婚,又无充分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人民法院本着维护婚姻家庭稳定原则,一般判决不予离婚。但是,为什么康某诉王某离婚纠纷案最终判离呢?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承办该案的北京一中院法官表示,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判断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时,实施家庭暴力是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之一。
因此,在离婚诉讼中,认定存在家庭暴力的,即便施暴方表示坚决悔改,不同意离婚,若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准予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施暴易致孩子惊吓
不宜直接抚养子女
“孩子因为经常看到他爸打骂我受到惊吓,常常放学后在街上游荡不敢回家。”张某在结婚多年后,无法忍受丈夫焦某的家庭暴力,向法院起诉离婚,并主张孩子归自己抚养。
“你是家庭妇女,没有工作收入,没能力抚养孩子。”为了争夺孩子的抚养权,焦某在法庭上这样说。
法院经审理,一审认定焦某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从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出发,孩子判归张某抚养。焦某不服提起上诉,北京一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了解,在涉家暴的离婚案件中,存在大量未成年子女亲眼目睹其父母之间发生家暴行为的案件。但在审判实践中,经常会有施暴者辩称,家暴行为仅存在于夫妻之间,并不影响其对孩子的感情。
根据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未成年子女目睹施暴过程会给其造成极大心理创伤,目睹家暴的未成年人实际上同样是家暴的受害人。”法官表示,在处理离婚纠纷涉子女抚养权归属时,要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若父母一方被认定构成家暴,不论是否直接向未成年子女施暴,根据民法典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如无其他情形,一般认为施暴方不宜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
精神虐待亦属暴力
离婚酌定少分财产
“要离婚,先弄死你,再自杀,谁都别想活!”自从郎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财产后,丈夫李某便连续向郎某发送类似内容的微信。而在这之前,李某就曾多次到郎某住处吵闹、威胁,并将宿舍门锁的锁眼堵死,在楼道里摔东西,门前烧香祭拜,墙上涂写等,造成郎某长期痛苦不堪。
一审法院对此案审理后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根据在案证据认定李某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在财产分割上,依据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判决李某少分夫妻共同财产。李某不服提出上诉,北京一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相比于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更具有隐蔽性,但其对受害方的伤害却不亚于身体暴力。本案中,李某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郎某的精神恐惧,符合家庭暴力的特征。”承办该案的北京一中院法官解释称,我国立法充分保护公民的精神利益,在家庭暴力的认定上,根据反家庭暴力法规定,除身体侵害行为之外,以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精神等侵害行为也属于家庭暴力。
同时,民法典首次规定了离婚分割财产中“照顾无过错方权益原则”。也就是说,对于家暴施暴方,在离婚财产分割上,法院可以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酌定对施暴方予以少分财产,以此惩戒施暴者。
多疑丈夫逼妻自扇
耳膜穿孔赔偿十万
“你是不是和其他异性往来”“为什么有男的给你发信息和打电话”……在与唐某结婚后,刘某经常质问妻子唐某,还会在唐某下班途中跟踪监视她。不仅如此,刘某对唐某长期的恶语相加以及让她下跪自扇耳光等折磨行为,导致唐某右耳耳膜穿孔,白天常产生幻听。
在唐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后,一审法院根据在案证据认定刘某构成家庭暴力,判决刘某向唐某赔偿10万元。刘某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一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民法典规定,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项请求权专属于离婚双方中的无过错方,若夫妻双方均存在过错情形,则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不予支持。”承办该案的北京一中院法官介绍,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物质损害赔偿,主要是指过错方给无过错方造成的财产损失,包括积极财产的减少,例如因家暴行为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等,以及消极财产的增加,例如因遭受家暴对外产生负债等。物质损害赔偿以全部赔偿为原则,法院会根据过错方的过错程度、造成的损失大小等确定赔偿数额。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过错方的侵害程度等因素综合确定。过错方应当以个人财产和分得的财产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
值得注意的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不予受理。
诉讼离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协议离婚的,除非无过错方在协议离婚时明确表示放弃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否则仍可在离婚后就离婚损害赔偿提起诉讼。
“民法典和反家暴法注重对弱势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保护。”法官呼吁,要对家暴勇敢说“不”,用法律维护自身的人格尊严与精神权利。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反家庭暴力法相关规定
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记者 徐伟伦 见习记者 白楚玄 通讯员 吴扬新)
老胡点评
家庭暴力的出现不仅对受害者的生理、心理造成很大伤害,也会动摇社会稳定的根基。实施家庭暴力者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侵犯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不但与家庭伦理背道而驰,而且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情节严重者涉嫌犯罪。
因此,对侵犯人身权利的家暴行为绝不能漠然视之,更不能熟视无睹、听之任之。首先,应当进一步加大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力度,对家暴行为长震慑、零容忍,对反家暴措施全覆盖、无死角,尤其是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报警求助应当尽快受理并果断制止违法行为。对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者,应当及时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通过事前干预来避免悲剧发生。
其次,社区居民、乡村村民应当牢固树立命运共同体意识,对发生在身边的家庭暴力行为及时劝阻并协助报警,决不能以冷漠看客的方式来助长施暴者的威风和嚣张气焰。基层组织也应当密切关注辖区内的动态,对存在家庭暴力风险的因素及时进行上门干预和心理疏导。
坚决反对家庭暴力,依法严惩施暴者。让我们携手共进,为创造更加美好幸福的家庭生活而努力。(胡勇)
来源: 法治日报
家暴打110的话一般会直接到现场来制止家暴行为,如果对方有构成犯罪行为的话那么是可以进行拘留的,没有的话那么是只能进行调解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第十六条 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家暴要是有对人造成伤害的话那么就是会判刑,按照伤势来判断刑期,致人轻伤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致人轻伤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家暴要起诉离婚的话那么是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流程来起诉的:1、原告写起诉状,并携带个人身份证、起诉状、结婚证等材料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起诉。2、立案庭审查是否受理该离婚案件,并缴纳诉讼费用。3、法院受理了该离婚案件后,将在法定的时间内向对方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及其他材料。法院安排开庭时间并向双方发送传票。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综上所述,遇到家暴的时候可以报警进行处理,警察回到现场制止家暴行为,之后可以进行离婚的程序。如果要是还有什么需要法律援助的地方的话即可向我们问律师的律师来提出问题我们一定会第一时间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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