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3 05:42:06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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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夫妻财产的问题,在当今社会多争议。那么,对于没有感情的夫妇来说,一方在作弊时如何分割离婚财产呢?徐宝同律师团队根据处理离婚财产分割的经验,并从法院裁判的角度提出了实务建议,分享给大家,希望对大家能有一些帮助。
一、如果他们在法律上仍然有夫妻关系,但其中一人要求分割财产,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但在这些情况下,法院将接受您的申请:
1.当夫妻中有一人转让彼此的财产时,人民法院会受理你的婚姻财产分割请求。
2.当夫妻中有一人患有重大疾病,另一方不支付治疗费用时,人民法院也会根据实际情况接受你的情况。
3.在婚姻财产分割法的内容中,除繁殖和自然增值外,明确规定了夫妻财产。其余财产应当归纳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4.在夫妻关系依赖期间,如果一方承诺在此期间将财产转让给另一方,但两人因离婚而取消财产,人民法院将以正确的方式接受您的情况。
二、如何分割出轨离婚财产?
1、双方协商决定。
在夫妻的婚姻生活中,如果一方不遵守彼此的协议,选择欺骗你的爱人。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最直接的财产分割方法是夫妻协商,具体的财产分割条款可以自行确定。
2、男女平等。
在婚姻生活中,如果一方欺骗另一方,根据我们婚姻财产分割法的明确规定,在分割两人财产时,应遵循男女平等的原则。
3、照顾子女和妇女的权益。
当你发现你的爱人欺骗了你,在夫妻离婚财产的分割中,你应该照顾孩子和女人的权益。
4、补偿原则。
在你分割离婚财产的条款中,如果你对你的爱人不忠,并且欺骗了她,那么你的离婚财产分割条款应该遵循赔偿的原则。
徐宝同律师,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国际律师协会(IBA)理事,亚洲代替性纠纷解决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国仲裁员,泰国国际仲裁中心(THAC)仲裁员。徐宝同律师团队专注公司、商事、股权、合同、疑难诉讼及仲裁争端解决,十余年法院审判实务及规则研究经验。本文不能视为对特定案件的法律建议或意见,仅为笔者团队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法院的裁判规则。如你遇到法律问题,可以联系徐宝同律师,获取更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方案。
夫妻离婚,最关心的想必是财产的分割吧?财产又分夫妻共同财产跟个人财产。法律都怎么定义这两者,又怎么分配这两者呢?这篇文章为您解答。
1.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需要进行分割。《民法典》中有说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这些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如果一方在结婚期间买了房子,另一方即便是没有出资购买,这个房子对方也应有一半。
2.个人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是可分割的,但是夫妻的个人财产无法分配,只归个体独有。《民法典》规定,这些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可以看到除婚前财产之外,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也属于个人财产,所以如果不想自己的遗产被女婿/儿媳分走,需要在遗嘱当中加上一句话“我名下的XX套房产由我的儿子/女儿XXX继承,与其配偶无关”。
并且需要注意的是虽然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属于个人财产,但其中并不包括名包、名表、首饰等贵重物品,如果是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上述奢侈品,离婚时同样需要进行分割,但大多数情况是由双方协商实际由使用者向另一方支付对应费用。
上述就是法律上规定的分配夫妻共同财产跟个人财产的解释,当然如果一方没有收入,比如家庭主妇,这个家只有老公一人赚到钱的,这种情况家庭主妇也是有权分老公一半的财产的。
夫妻离婚后,共同财产应如何分配?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欠下债务,另一方是否应当共同承担?下面的2起诉讼可以告诉你答案。 (记者 吴佳穗)
离婚后,他和前妻为两套房产权分割打起官司
刘莉与张强于2006年1月登记结婚。后刘莉起诉离婚,2018年9月26日,上海市浦东区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刘莉与张强离婚,双方3名婚生子女由原告刘莉抚养。被告张强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2019年1月28日,上海市一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判决离婚后,刘莉向澄迈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刘莉与张强婚后购买的澄迈老城开发区美桃岭某小区7A号楼两套房屋的产权分割处理。
澄迈法院查明,涉案两套房屋的产权所有人登记为刘莉、张强、张明(儿子),两套房屋总房款为330000元。该案审理中,原被告双方均同意张强应分得的份额由刘莉以折价款的方式支付给张强。因双方就诉争房屋的市场价值不能达成一致,刘莉申请司法评估。经法院对外委托,海南信长盛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5日出具《房地产估价鉴定报告》,评估结果为:1011房鉴定价值408600元,1012房鉴定价值为394100元,合计802700元。原告、被告双方对该评估结果均无异议。刘莉、张强均主张由张明享有三分之一的份额,剩余三分之二的份额,原告刘莉主张张强存在故意转移财产的行为,应由原告刘莉分得其中的70%份额。另查明,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认定,被告张强在婚姻存续期间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
澄迈法院认为,本案诉争房屋系原告刘莉、被告张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并登记为刘莉、张强、张明3人共有,未区分份额。现原告刘莉与被告张强已离婚,原告刘莉与被告张强均同意张明享有三分之一的份额,法院予以确认。
经评估,涉案两套房屋的价值为802700元,其中三分之二的份额由刘莉、张强进行分割。据前述认定,被告张强存在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且双方离婚后由原告刘莉抚养3名婚生子女,综合考虑原告、被告双方的利益及子女的成长因素,法院确认诉争房产剩余三分之二的份额,原告刘莉、被告张强按七比三的比例予以分割。双方均同意被告应分得的份额由刘莉以折价款的方式支付给张强,故原告刘莉应向被告张强支付房产折价款160539.96元(802700元×2÷3×30%)。
据此,澄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老城开发区美桃岭某小区7A号楼1011房、1012房归原告刘莉、张明按份所有(其中刘莉占三分之二份额,张明占三分之一份额),原告刘莉应向被告张强支付房屋折价款160539.96元。
张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海南一中院二审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裁判结果正确,应予以维持。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前夫欠121万元工程款,法院判她承担偿还责任
张峰与李华于1999年6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李华所在单位集资建房,李华夫妇购买了五指山市某局宿舍102房的产权,并于2001年1月15日取得该房的产权证,房屋所有权人为张峰。
之后,张峰夫妇共同贷款购买了位于海口市美兰区某小区D栋802房,并于2010年9月27日取得该房产权证。张峰、李华婚后还购买了宝马牌普通小型客车。2017年6月2日,张峰、李华在海口市美兰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载明,离婚时李华已怀孕9个月。离婚协议将上述两套房产及宝马汽车等家庭主要财产归李华所有,将包括银行贷款800000元及其他可能存在的一切债务等家庭债务均由张峰承担。依据该离婚协议,五指山市某宿舍102房、海口市美兰区某小区D栋8层802房的房屋所有权人先后变更为李华。
2017年,李三诉张峰、海南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开庭审理。一审法院于2018年6月11日作出判决,张峰应向李三支付工程款1213018元及利息。张峰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海南一中院于2018年10月19日维持原判。2019年1月9日,李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在该案执行过程中发现张峰无财产可供执行,于2019年6月26日终结本次执行。
为此,李三将李华告上法庭,请求法院确认李华和张峰于2017年6月2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约定内容为无效,不具有法律效力;认定上述财产属于李华和张峰夫妻共同财产,两被告各占50%份额产权;确认张峰所欠李三工程款1213018元及利息为夫妻共同债务,李华对该债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五指山市法院一审认为,上述两套房屋的产权取得时间是张峰、李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宝马牌普通型小客车的购买时间也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李三所主张的工程欠款,发生在张峰、李华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张峰、李华夫妻双方在此期间在生产经营时所产生的债务应当属于共同债务。虽然张峰、李华已协议离婚,但在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由张峰负担的约定,仅对张峰、李华双方产生效力,二人对外仍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据此,五指山市法院作出判决,张峰、李华2017年6月2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无效;张峰所欠李三的工程款1213018元及利息,该债务为张峰、李华的夫妻共同债务,李华、张峰对该笔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李华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海南一中院二审认为,一审判决关于离婚协议中债务由张峰负担的约定,仅对张峰、李华双方产生效力,二人对外仍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的认定正确,予以维持。据此,海南一中院依法作出判决,张峰所欠李某工程款1213018元及利息,该债务为张峰、李华的夫妻共同债务,张峰、李华对该笔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律师解读
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你知道多少
离婚后,夫妻之间的财产该如何分配?海南问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何烨介绍,《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上述第一起案件中,由于被告张强存在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且双方离婚后由原告刘莉抚养3名婚生子女,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法院判决多分给刘莉一些财产,为合情合理。
夫妻共同债务该如何认定?何烨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分为三类:
一是基于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包括双方共同签字的债务,也包括一方签字,另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
二是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比如借钱用于抚养子女、赡养老人、支付教育培训、医疗费用、购置家庭住房等,都是常见的共同负债行为。婚内分居期间,缺少经济来源的一方,为了维持分居期间个人或者孩子生活的必需而引起的债务,虽然是一个人借的,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三是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用作家庭经营。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经营的收入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因从事经营所负的债务也是共同债务。(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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