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3 08:02:11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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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
男方: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x。
女方:x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x。
男方与女方于x年x月x日登记结婚,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子xxx。现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经夫妻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子女抚养权、抚养费及探视权:
1、抚养权:双方婚生女/子xxx由 方抚养,随 方生活。
2、抚养费:由男女双方共同承担。
3、探视权:男/女方可以随时探视。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1)房屋:夫妻现有位于 的房产归 方所有。
(2)车辆:车牌号为xx的车辆归 方所有。
(3)其他财产:男女双方各自存款归各自所有,男女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
四、债务的处理:
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
五、一方隐瞒、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
双方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在上述第三条已作出明确列明。除上述房屋、车辆外,并无其他财产,任何一方应保证以上所列婚内全部共同财产的真实性。
本协议书财产分割基于上列财产为基础。任何一方不得隐瞒、虚报、转移婚内共同财产或婚前财产。如任何一方有隐瞒、虚报除上述所列财产外的财产,或在签订本协议之前二年内有转移、抽逃财产的,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瞒、虚报、转移的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其隐瞒、虚报、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虚报、转移、隐瞒方无权分割该财产。
六、经济补偿
男/女方同意于 年 月 日前一次性支付 万元经济补偿给女/男方作为日后生活补助。
七、其他
1、本协议书的签署确系双方自愿、意思表达真实、不存在任何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情形。
2、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确认生效用于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3、本协议生效后,男女双方以及各自亲属、朋友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对方的正常工作和生活,双方应当互相遵守本协议的内容。
4、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签署本协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5、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部门存档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男方签名: 年 月 日
女方签名: 年 月 日
签署地:
离婚协议应当具备以下几点:
1. 双方基本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等
2.双方何时在何地办理的结婚登记
3.离婚原因描述:感情不和、感情破裂等
4.协议离婚是双方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
5.子女抚养问题
6.共同财产分割(存款、车辆、房产、理财等)
7.共同债券债务的划分和清偿责任
8.其他需要列明的事项(户口迁移、违约责任、子女姓氏、夫妻之间的补偿、赔偿等)
需要注意的事项有以下几点: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在离婚冷静期内,任何一方都可以反悔,所以签订的离婚协议在领取离婚证之前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为了防止对方反悔,针对财产部分可以签订一份财产协议,婚内财产协议不以离婚为前提,即使对方在离婚冷静期内反悔,财产协议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2.对于子女的抚养费应明确固定的抚养费数额,支付时间支付方式支付账户,逐年递增比例,对于教育费、医疗费、子女大笔开支可以约定包含在固定的扶养费数额内,也可以约定按照实际花费按比例分配。对抚养费支付期限,建议不要以成年为标准,而以完成特地学历为标准。
3.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逐一逐项的列明并写清那部分给谁、贷款有谁继续偿还、是否需要给予对方补偿、费用有谁支付、何时交付、交付形式等,不要以“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这样一句带过,会对经济上处于弱势或并不清楚配偶真正财产状况的一方非常不公平。
4. 违约责任,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约定期限履行支付款项义务的,按照年利率多少支付违约金,其中违约金是针对逾期交付物品、材料、逾期办理某事项等情况设定的。
以上几点并不能涵盖离婚协议中的所有内容,因为想要离婚的原因各不相同、家庭环境、生活水平各不相同。总之写离婚协议书时应当考虑周全,详细列明,不要一笔带过,给以后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也可以聘请专业的律师代为起草离婚协议,省去以后出现纠纷的烦恼。
公证遗嘱能否排除他人的共有权
李洪田 安徽皖辉律师事务所
今天讲一下公证遗嘱与客观事实相冲突的情况下,对公证遗嘱法律效力的认定问题,以及离婚协议书声明内容与客观事实产生冲突的情况下如何认定行为效力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已公布的相关案例,对于解决此类问题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首先介绍一下案件的基本情况:
张某某与汪某某于1992年登记结婚,1993年购买单位房改房住房一套,1996年5月18日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由于感情不合,张某某与汪某某于2003年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上声明“双方无共同财产,没有争议”。
2012年,汪某某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由起诉张某某,请求分割诉争房屋50%的产权。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诉争房屋所有权证发证时间为1996年5月18日,该房屋系双方离婚前取得,属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汪某某依法有权要求予以分割。遂判决诉争房屋归汪某某与张某某共有,双方各享有百分之五十的产权。张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诉争房屋系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即1993年购买,房屋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2003年离婚协议中明确“双方无共同财产”本身不妥。该房屋系张某某所在单位的房改房,发放产权证的情况汪某某不能及时知晓。张某某所提双方离婚时口头约定房屋归其所有缺乏证据,不能确认诉争房屋在双方离婚时已处理完毕,诉争房屋可以作为离婚后财产进行分割。遂作出二审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张某某通过北京一家公证处设立公证遗嘱,公证书载明,2011年12月21日,立遗嘱人张某某立下遗嘱,在其去世后,将其个人所有全部财产留给其二儿子张小某所有。张某某于2017年1月9日去世,继承于其死亡时开始。
张小某为了实现对房屋的继承,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请求法院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民事判决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民事判决,裁定驳回张小某的起诉。张小某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张某某某所立的公证遗嘱一定有效吗?张小某能够通过遗嘱继承获得房屋所有权吗?张小某对于张某某与汪某某之间的房屋产权分割纠纷具有利害关系吗?张小某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第三人并有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呢?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观点认为: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民事判决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判决,已经针对汪某某与张某某之间的纠纷进行审理裁判。前述裁判作出之时,张某某尚在世,张小某其时不能依据遗嘱取得诉争房屋所有权,对于前述案件争议的房屋并无独立请求权,案件处理结果与其亦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属法律规定的第三人。原审法院由此认为其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请求撤销前述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并进而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
张某某与汪某某离婚时虽然签署“双方无共同财产,没有争议”的声明,但该声明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前述声明所载相关内容,已被客观事实推翻并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定。张小某在此情况下仍以前述声明为据主张另案判决错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于是,最高人民法院驳回了张小某的再审申请。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
第一,民事法律行为都要建立在客观事实的基础之上,离婚协议的内容必须与客观事实相符合,否者,相关声明不产生法律效力。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约定必须明确清晰,离婚协议书内容要规范,不得违背客观事实。
第二,公证遗嘱也并非绝对有效,当公证遗嘱与客观事实发生冲突时,首先应当尊重客观事实,并且,公证遗嘱也不得排除和侵害共有人的共有权,否者,不产生法律效力。
第三,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前,相关财产仍然属于被继承人的财产,继承人并不享有独立的财产权,也没有独立的请求权。
这个案例,希望对我们有所启发。
作者:李洪田 (安徽皖辉律师事务所)
2022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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