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3 14:03:11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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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以来,因国家限购购房政策的出现、个人债务纠纷处理法律的完善,全国出现了为购房、逃避债务、避税减税、规避“计划生育”政策、申请廉租房、获取拆迁补偿等而产生较多的“假离婚”。本文所指的假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具备《民法典》规定的离婚条件,为达到非离婚不能达到的目的而协议离婚或法院调解离婚,并口头承诺或书面约定或双方默认达到目的后再复婚的身份行为。在“假离婚”办理离婚手续过程中,民政局或者法院都要求离婚 双方就子女抚养权、婚姻共有财产分割、婚姻期间的共同债务处理等签署的离婚协议,那么该离婚协议法律效力如何呢?下面列举两个相反的案例。
案例1,法院认为双方已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属于合法有效,当事人不得向法院请求恢复婚姻关系,并且经民政部门备案存档的离婚协议也当然具备法律效力
案情:被告蔡某与原告杨某于××××年结婚。2017年10月,为了规避限购令买多一套房子,在双方共同商议下,于2017年11月23日在番禺区民政局办理了假离婚。离婚协议约定两人共同的孩子杨竑广抚养权归被告,系争房产1至4归被告所有,原被告各自名下银行账户里的存款归各自所有。办理假离婚之后,原告以个人名义购入位于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亚运大道1290号4栋5404房住宅物业。之后,双方继续一起生活,直至2020年双方发生争执,“假离婚”变成“真离婚”,为了重新分割财产,原告提起诉讼,诉称双方因为投资买房的需要,为规避限购政策而于2017年11月23日进行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划分系双方合意虚假行为的结果,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在双方关系已经破裂的情况下,请求重新分配这些财产。
法院认为,杨某、蔡某于2017年11月23日协议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已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故杨某主张双方是假离婚,缺乏依据。双方办理协议离婚登记时就财产分割等达成的《离婚协议书》,并在民政部门进行存档,且系合法有效的协议,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杨某未在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现杨某要求确认《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配的条款无效,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2,法院认为虚假离婚协议中关于离婚的约定经登记合法有效,当事人不得向法院请求恢复婚姻关系,但其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因双方意思表示虚伪而无效,当事人请求法院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情:原告李某和被告郭某于1990年结婚。2004年起原告开始领取低保。后因被告退休,原告不再具备领取低保的资格,因此二人协商假离婚,以便原告继续领取低保,并在离婚协议约定约定将双方婚后动迁安置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简称系争房屋)归被告所有,原告自愿放弃房屋产权。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后,双方仍以夫妻名义继续共同生活。
2009年2月,原告为申请廉租房,将系争房屋产权从双方名下变更登记为被告一人名下。2009年11月,被告因情感问题写下承诺书,承诺“系争房屋90%的产权归原告所有,并于2018年1月前向原告支付房款”。后因双方矛盾升级,被告搬离系争房屋至今。原告诉至法院,称双方系假离婚,请求对系争房屋进行析产,将90%产权归原告所有。
法院认为,原告李某和被告郭某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的目的是为了原告能够继续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虽然当时双方夫妻感情并非彻底破裂,但离婚涉及身份关系,原、被告向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之日即双方离婚之时,不能回转。在原告具有上述继续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廉租房目的的情况下,结合上述离婚后双方共同生活中的种种举动,本院认为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中关于系争房屋归被告一人所有的内容显然不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认定无效。
不同的案情,法院判决也有所不同,目前法院普遍采纳的观点是:
如认为离婚协议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属于无效的协议,应向法院提供无效的证据或者从案件事实可以推断出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否则,否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的“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主张离婚协议无效一方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是在受到欺诈、胁迫等情形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法院不予支持。那么有哪些证据可以被法院法院支持呢,具体列举如下
1、根据案件事实可以推断出离婚协议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如上述案例2中原告是为了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金,如有资产将不可能被审批,可以推断出原告与被告无意出资争议房屋产权。还要一些案件,比如一方无出轨,但离婚协议却被“净身”出户等等不正常印象,都可以推断出签订离婚协议时是否真实意思表示。
2、有补充协议或者复婚协议等推翻离婚协议中有关抚养权、共有财产分割等。
关于我们
蒙传春律师现执业于国信信扬(番禺)律师事务所。2000年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在律师执业之前,蒙律师律师曾在全国多家知名房地产企业如合生创展、富力地产、方直物业、美的物业、中国金茂等法务部任职,为多家名房地产企业提供法律支持,在诉讼及非诉领域有着丰富经验。
蒙传春律师法律服务团队目前专注处理建工房地产纠纷、公司股权收购及转让、公司改制、合同纠纷、婚姻家事传承纠纷、经济犯罪辩护等民商纠纷、刑事辩护及国企/民企常年法律顾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专项等非诉案件,并为公司企业提供优质的法律风险防范及处理服务。团队以“专业诚信,值得信赖”和“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作为自己的执业信条,站在客户的立场设身处地为客户着想,尽最大努力为客户解忧排难。?
先说结论,私下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有效是以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为前提,如婚姻关系尚未解除,私下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并不生效,即使生效的离婚协议也有它的风险(在文章后面,请看完)
所依据的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
因此私下签订离婚协议应分两种情形:
一、双方私下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尚未经过民政局备案,则协议书不生效,
二、双方在民政局协议离婚时或法院调解离婚时,同时或在之后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原则上具备法律效力。
即使离婚时签订了离婚协议,也具备法律效力,仍有以下风险
1.离婚协议书的内容起草不规范,与当时签订离婚协议书一揽子解决所有问题的初衷背道而驰;
2.双方私下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在房产过户时,仍需要相对方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如相对方拒绝配合,离婚协议书财产方面的约定则会遭到“架空”;
3.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其所约定的财产处理,在继承环节中,可能会得不到相关继承人的认可,由此引发继承纠纷
4.、很多民政局只允许使用其提供的统一格式版本。在同一格式版本上改动太不容易,因此我一般是跟着当事人去民政局,随时做好改离婚协议的准备。
很多夫妻感情不和想要离婚,如果能协商处理的话,一般会选择协议离婚,也就是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而且还会签订好离婚协议,那么离婚协议的效力有何规定?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很多夫妻感情不和想要离婚,如果能协商处理的话,一般会选择协议离婚,也就是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而且还会签订好离婚协议,那么离婚协议的效力有何规定?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离婚协议只有是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手续之后才生效。
2、认定离婚协议自夫妻双方达成共同意思表示时成立,即双方签字时成立。因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满足三个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以终止婚姻关系为目的,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相关问题达成的一致性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也不违背社会公共道德。
3、离婚协议成立并不代表离婚协议生效。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如何分割、子女由谁抚养等内容的约定都是以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为前提条件,如果双方没有解除婚姻关系,这些约定也根本无从谈起。因此离婚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在审查过程中,必须全面了解协议的内容,尤其是注意双方当事人请求离婚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的生活困难帮助、分割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是否合适。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后,对于符合离婚条件的,应予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在办理离婚登记时,如果当事人未达成离婚协议、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而不予登记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当事人从领取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
1、如果以离婚协议为依据办理了离婚手续,这份离婚协议书就是合法有效的。
2、如果当时没有离婚,在以后实际办理离婚诉讼中,这份离婚协议书就没有法律效力,法院一般不会支持的。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关于离婚协议的效力有何规定的相关法律知识,综上所述,离婚协议书生效是在双方去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离婚手续之后才生效的。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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