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找婚姻律师,婚姻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时间:2022-11-30 11:28:43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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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血亲≠姻亲:离不掉的义务
    裁判要旨 民法通则规定:十的未承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活动由他的法定人,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人的同意。未成年人的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法定人。本案中,他人避开两未成年原告的母亲,以两未冲提起的因其在交通事故中死亡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之诉,违反了上述强制性规定,是无效的。并未离掉二原告之母监护人、法定人的法定身份,代未成年人母讼。上海律师
    2.通过家庭承式取得耕地土地承包经营权,户成员死亡的,不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上海婚姻律师
    最高民一庭意见:
    按照村土地承包法15、31条和最高关于审理涉及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5条1款规定,通过家庭承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户;户成员以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为前提;除非承包地为林地,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系通过家庭承式取得的情下,户成员死亡的,不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正)
    3.请告死亡利害关系人的顺序问题
    在失踪人期下落不明且已合告死亡法定条件时,配偶基于财产掌控等目的恶意不行使请权,致使其他利害关系人合奋损害的,最高关于贯彻执行〈中华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25条规定的请告死亡的二顺序利害关系人,可以向请告死亡。(晓芳)(指导与参考总37集)
    4.请告死亡利害关系人的顺序问题
    在失踪人期下落不明且已合告死亡法定条件时,配偶基于财产掌控等目的恶意不行使请权,致使其他利害关系人合奋损害的,最高关于贯彻执行〈中华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25条规定的请告死亡的二顺序利害关系人,可以向请告死亡。(晓芳)(指导与参考总37集)
    5. 婚前以一方名义购买的房屋,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补交部分购房款,分割时应考虑房屋价格的市场因素

    对婚前以一方名义购买并支付大部分购房款的房改房屋,时判决归一方所有为宜,但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补交剩余购房款的,应考虑房屋价格的市场因素,对另一方给予合理补偿。(指导与参考总36集)(晓芳)
    6.为婚外情调合同支出的用不属于婚姻法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畴
    损害赔偿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的内容均是基于配偶一方导致的过错行为,强调的是都侵权行为损害的无过错配偶提供经精神上的救济,为婚外情调合同支出的用不属于婚姻法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畴。(指导与参考总36集)(仑)
    7.当事人以婚姻法规定的无效婚形以外的利告婚姻无效不予支持
    当事人以法定无效婚形(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婚后未治愈以及未达到法定婚龄)以外的利告婚姻无效的,应当判决驳回当告婚姻无效,告知其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及法规定的序办理。(载指导与参考总35期)
    8.如处理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的涉及财产问题的协议
    最高民一庭见: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的涉及财产问题的协议,经审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有效。时一方主张按照协议履行的,应予支持;在不解除婚姻关系同时也没行分别财产制的情形下,对该主张不予支持。
    9.夫妻后同居期间产生的债务应认定为共同债务
    夫妻虽办理手续,但仍在一起同居,同居期间产生的债务,仍应认定为双方共同债务。
    10.婚内借款掸力认定
    要认定婚内借款关系是否成立,不能仅仅依据夫或妻出具的一纸“借条”,还要看是否实际发生过夫或妻一方将自己个人所有的款出借给另一方的事实。

    11.非夫妻共同债务由债务人独自承担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承担的债务并非家庭共同使用的,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后,另一方并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2.遗嘱执行人与继承人可建立关系
    向美琼等人诉钓协议纠纷案
    裁判
    遗嘱执嘱人没有明确其执得报酬的情下,与继承人就执垢签订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收取遗嘱执行,不属于律三十四条禁止的律师在案件双方当事人的情形,应认定协议有效。最高院案例与观点 婚姻篇

    13.单远、诉胡秀花、、单译贤法定继承纠纷案
    裁判
    最高关于适用“中华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4条的规定,本意在于加强对债权人的保护,一般只适用于对夫妻外部债务关系的处理。在处理涉及夫妻内部财产关系的纠纷时,不能依据该规定将夫或妻一方的对外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依据该规定作出的关于夫妻对外债务纠纷的生效裁判,也不能当然地作为处理夫妻内部财产纠纷的判决依据,主张夫或妻一方的对外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当事人仍负有证明该债务确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人工授精所生子女有继承权 最高院案例与观点 婚姻篇

    14.雪花、洋诉祖业、颖继承纠纷案
    裁判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利用他人的精子进行人工授精并使女方受孕后,男方反悔,应当征得女方同意。在未能协商一致的情下男方死亡,其后子女出生尽管该子女与男方没有血缘关系,仍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男方不给该子女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不合继承法十九条规定,该部份无效。

    15.诉格继承权纠纷案
    裁判
    根据中华共和国村土地承包法十五条的规定,村土地家庭承包的,承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户,其本以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户家庭为单位实行村土地承包经营。家庭承式的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户家庭,而不属于某一个家庭成员。根据中华共和国继承法三条的规定,遗产是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个人财产,故不发生继承问题。除林地外的家庭承包,当承包地的户家庭中的一人或几人死亡,承包经营仍然是以户为单位,承包地仍由该户的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经营;当承包经营户家庭的成员全部死亡,由于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是以集体成员权为基础,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归于消灭,不能由该户家庭成员的继承人继续承包经营,更不能作为该户家庭成员的遗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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