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30 12:17:53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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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女士的老业是医生,平时工作出差都挺忙的,结婚之后,王女士生下了一个女儿。王女士的老公是外地的,有诞的这种,看到王女士生下的是女孩,本来就不太着家的老公更是当起了甩手掌柜。空下来的时间,到的不是家里的妻女而是打牌,跟朋友出去吃喝玩乐。
王女士生了女儿之后,就放在女儿身上,为女儿忙前忙后,也没工夫去管她老公。没想到王女士还没想着要和老公,老公先和王女士提出了。丈夫的这个举动让王女士很伤心也不,但是女儿是她最放心不下的。
王女士现在居住的房子首付是老公家结婚前支付的定金,大概30%右,之后的房款是王女士夫妇俩一起还贷款,由于双方共同还贷,房产证出来的时候王女士和丈夫的名字都写。现在房子还剩少量的贷款没有还清,丈夫跟他爸爸妈妈还是有一套房子的,以后不至于没地方住。王女士也不是上海户口,她担心以后没有购房资格了,想把房子贷款还掉之后和女儿一起住,把房子的二分之一折价款给丈夫。
但是丈夫不同意,他也想要女儿的抚养权,并且房子他只能付10%的房款给王女士。王女士就很气不过,丈夫对女儿不管不顾,现在却要来和自己抢女儿。丈夫蛤为自己的母还是愿意帮忙抚养女儿的,生,工作比较稳定,收入条件各方面都比王女士好。
问:
夫妻并同时想要获得孩子的抚养权,会如判决?
根据最高审理婚姻案件当中对于小孩抚养权爹规定,比如说哺乳期的小孩,一般是给女方的。从王女士女儿的这个年龄上来说呢,不是一定要判给她,具体判给谁,要看小孩是跟谁生活为主,由谁主要带的,这是一个方面。另外还要看住房条件,家的个人的品行,包括夫妻双方有没有一方的家也帮着带小孩等等,整体考虑这些因素。
另一方面已经做了绝育手术的话,么小孩子也会判给这一方,或者再婚的有一方是已经有小孩的,另一位是没有小孩的,会综合这些因素。就我看来,女儿平时都是王女士照顾为主,王女士的爸爸妈妈也经常帮忙带小孩,孩子又是个女孩子,爸爸带究不方便,所以判给王女士的可能性是比较大的。
问:
婚前男方母支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且产证登记在夫妻名下的房产在时该如分割?
就购房的情来看,是婚前就定了预售合同,付了首付,但是写了王女士夫妻两人的名字,应该说是夫妻的共有财产。首付尽管是王女士丈夫的母出资,但是婚前一方的母出资资助孩子买房,如果说写在孩子夫妻两个人名下的话,就视为对于他们的赠与。还有房屋的贷款,每个月还贷,尽管丈夫说他工资高占大头,但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个人取得财产都是一个夫妻共同财产。
所以对于这套房子,考虑到小孩如果判给王女士,王女士又属个限购对象,所以判决给王女士的概率还是比较。王女士要在上海生活,带小孩需要有相对的稳定的一个居住环境,王女士的丈夫和他的母有他们的房子居住,王女士的丈夫说只给王女士10%的房款,这种概率也不,尽多,他们付了首付的30%都是他们付的。但婚后,竟王女士也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也就是对这这个房屋是有献的。
根据上海高院审理商品房案件,比如说,双方之间恋爱谈朋友,一方出资购房,写在两个人的名下,另一方一分钱没出。如果后来分手没有结婚的话,没出资的一方还是可以得10~30%。更,王女士还不同于这个情。一,王女士是婚后出资的,这个房屋是有共同出资的;二,王女士是,然后夫妻二人是从谈恋爱买房子,最核婚姻的殿堂,所以分割房产时绝对是要超过10%以上的,具体是多少份额,会根据这个出资比例以及献大小,酌情判决的。
士的女儿有恋情节,比她大很多的某和女儿相识相恋了,个时候女儿不知道对方有妻室。在一起半年后,女儿怀孕了,在此期间女儿多次跟某提结婚领证的事情,某阻四的。后来逼得紧了,某就对士的女儿坦白说其实他是有老婆的。某的老婆带着女儿在国外陪读,可这时候士的女儿已经快要生了,女儿很气愤,也很痛苦,更是无奈。但是为肚子里面的孩子,也没有采取什么过激的事。
孩子生下来是个男孩,某重男轻女的很严重,对士女儿生下的这个儿子也特别喜欢,就对士的女儿说会去的。但是一直到小孩读书了,某还没有去。士的女儿知道被欺骗,很气愤一直跟某吵架,但是没用。某和女儿的事情后来被某的老婆知道了,她也大吵大闹。结果最后,某选择了自己的妻子,士的女儿面临着和他分手以及接下来孩子的抚养问题。
之后女儿和某签订了协议,儿子归女方抚养,某的妻子要求在协议里添加某的儿子将来要放弃某家族或者他公司名下的所有财产。士的女儿提出放弃可以,但要有个前提,某需在上海帮她母子两人买一套房子。当时某夫妻两个都同意的。接下来某让他的女儿去办了这件事,用他们的钱买了一套上海的房子,由士的女儿和她的孩子委托去办理,最后也写了公证。
当时买的是期房,女儿和小孩没地方住,某就把他女儿名下的套房子让士的女儿和她的儿子去住了。小孩上学也在边附近上,后来房产证下来了,因为考虑到孩子还在某女儿的房子这边上学,过去住也不方便,就跟某商量,到儿子业了再搬回去。龟以后,士的女儿想搬回去住了,某的老婆就跳出来说个房出的钱,是某夫妻的共同财产,士的女儿没有权利要这套房子,士的女儿当时是不当得利。
问:
士的女儿和外获得的房屋是否为不当得利,该房屋的归属该如认定?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没有合同依据,取得对方的财产给对方造成损失,叫不当得利。非婚生子女在商谈抚养的问题时,某的妻子提出来买房子是可以的,但是双方要在这个这个抚养协议上面要另外写上承诺,士女儿和某的儿子不继承某的,也就是与非婚生爸爸有关的产权,公司财产。
士的女儿提出来放弃可以,但是某在抚养额外要给她和孩子买一套房子,所以这个都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所以就不存在不当得棱。么,另外从几个方面也可以看出,这买房子的行为也不是偷偷摸摸去买的,是通过某的女儿,是小孩子爸爸另外的一个女儿去委托公证买的。买好以后,某夫妻俩,还住在买好的房子里。所以从这一系列证据来看,买房子不存在不当得利,都是公开知晓的。龟以后某的妻子说是不当得利显然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问:
双方签订的协议将房产登记在士的女儿及,该协议是否有效?
协议到底是有效还是无效,合同法都有规定,么合同法规定的以下无效的,比如说双方签订的合同以欺诈胁迫的手签订合同,损害利;恶意串通,损害集体或者三人利;以合法形式掩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违反法律、行规强制性规定的。
么士的女儿和某应该是说为了小孩的抚养权,双方互相坐下来好商好量协商一致,所以不存在无效的情形。因此,这个房屋,应该还是归士的女儿有,不能说他们可以拿回这个钱款或者要求返还这个房屋,这些要求都没有法律依据的。
我黑恋爱中,现在还没有结婚,然后一起凑首付买了一套房子,但是因为摇号的原因,在签购买合同的时候只能够写其中一个人的名字,现在的房产证也没有拿到,只有购买合同。够通过签订协议来证明房一起买的吗?需要见证人吗?怎么样的一个流来操作呢?
由于摇号的原因,两个人买房房产证上只能写一个,么网友担心,以后这个房子她的一半就没了,竟是在恋爱关系,不是夫妻。如果夫妻生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写男的和女方都无所谓,都是夫妻共同财产。想法也很正常啊,竟他们俩共同出资买房,写只写在男方的一个人名下,么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物权尽管是以公示公信的产权登记为准,但是也有一个例外的,就是如果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所以当事人可以订立关于物权的一个实例,变更转移消灭等等,这么一个合同,来确定物权的归属。
所以根据这么一个法律的规定,我是建议女方和男方确实是可以通过写一个书面的约定,这个房屋是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由于摇号的原因,只能写在男方一个人名下。因此这个房屋的实际产权权,女双方两个人共同所有,每人50%,如果双方签字签订了这么一个协议,么日后就不用担心,等结婚以后再加名,么就可以避免这个房屋在男方一个人名下,女方有什么担惊受怕的事了。至于在签订这份协议过当中需不需要见证人,两个人自己书写就可以,当然为了保险起见,再找两个没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也可以,比如说律师见证,好友见证,公证处公证都可以。
的原因有很多种,有些夫妻选择分手,也有的是因为夫妻一方犯了严重错误,总之,每一对的夫妻都有自己的原因。对于某些错误行为,另一以要求赔偿,但是如果当时因害怕没有要求损害赔偿,以后还能要吗?律师业婚姻家事律师为你为答疑解惑,请听专业律师的内容分享。
如果一方实了婚姻法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违为之一:重婚;有配偶同居;实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无过错方是可以在时向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但是能不能在之后在提出损害赔偿,还要分析具体的情。
(1)如果在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一年后提出损害赔偿,一律不予支持。
(2)如果双方是协议,无过错方在协议时已经明确表示佛害赔偿的权利,不予支持。因此,协议想要获得损害赔偿,应当在协议后一年内向提出,且您未在协议中佛害赔偿的权利。
(3)如果双方是诉讼,么想要在婚后请求损害赔偿,首先需确认无过错方在诉讼中的诉讼地位。
①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在诉讼的同时提出。诉讼后再向提出损害赔偿,不予支持。
②无过错方作为被告,只要未在诉讼中佛害赔偿的权利,一般均可在后一年内单独提起损害赔偿之诉。婚姻法解释一三十条明确规定,在诉讼中,如果被告不同意,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后一年内就此单独;一审时被告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后一起诉。从实践来看,诉讼中,被告同意,但未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只要未封偿权利,也可在后一年内就此单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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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孩子抚养给多少?相信有一些身边很多似懂非懂的朋友会告诉你对方工资的20%-30%。
仔细一算,对方年薪100万,工资的20%-30%就是20万-30万一年,好像还不少。
但是现实往往比你想得要残酷的多,说抚养有20%-30%的是因为没有准确解读最高关于审理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七条的规定,“子女抚育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母双方的负担能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一般可按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府抚育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闺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的数额可依据当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上述规定中有个前提,“子女抚育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母双方的负担能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即实际需要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后抚养孩子的经济支出不仅仅是不抚养孩子一方来承担,而是由双方共同承担,人一半,可能会考虑保护女性的角度适当做一些倾斜。因此,孩子在他目前相对应的年龄阶一般一个月的开支,上海地区的一般水平可能也就在4000-6000每月,如此分也就是2000-3000每月的抚养,但在此前提下还需要考虑对方工资情,如果对方工资也就2000-3000,么最多按照对方收入的30%判决给予900元右的抚养。
根据上海律师事务所家承家事团队大量的判例研究后,我们得出结论上般在判决抚养问题上基本倔右。
所以,人们所说的收入的20%-30%是一个错误的解读。
么,如才能提高抚养的支付呢?律师给您支支招。
首先,在抚养问题上尽量通过调解方式确认,竟抚养是给孩子使用的,要告诉对方这钱是给孩子的不是给你的。
其次,如果对方执意不同意调解抚养部分,么举证就很重要,要从子女的实际需要出发,比如条件比较好的家庭,子女可能本身就在私立学校读书其学就比较高,如果男方抚养减少了,可能会影响孩子学环境只能更换至相对便宜的学校读书。
最后关于抚养还需要跟大家澄清一下,一般来说孩子在外的补课用,是不会予以考虑的。法律只保护正常的学生活环境,额外的补课属于非必要型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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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参考条文:最高关于审理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7、 子女抚育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母双方的负担能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一般可按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府抚育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闺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的数额可依据当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8、 抚育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9、 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
10、 母双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但经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用,影响子女健成的,不予准。
11、 抚育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不满十八周岁,以其收入为主要生活,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母可停止给付抚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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