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1 15:28:08来源:法律常识
N 海都全媒体记者 陈晋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在未征得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另一方是否有权追回?近日,闽侯法院办理了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
1996年,家住闽侯的马强(男,化名)与肖诺(女,化名)依法登记结婚,婚后马强负责管理家庭投资。2015年,马强在外市某石场工作期间与王珊(化名)相识,后发展为情人关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马强瞒着妻子多次通过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转账及现金交付等方式赠与王珊大额财产。
2020年,肖诺发现马强上述行为,双方感情破裂,协议离婚。肖诺向闽侯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赠与行为无效、王珊返还赠与财产。
闽侯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在查明上述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组织调解,向马强与王珊释明,马强与肖诺对夫妻共同财产并未作出特别约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赠与王珊的大额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马强未事先征得肖诺同意,事后也未得到肖诺追认,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侵害了肖诺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享有的财产所有权。同时马强与王珊保持婚外不正当关系,该赠与行为有违社会公序良俗原则,在法律上属于无效赠与行为,王珊应返还受赠财产。经法官多次耐心细致调解,马强、王珊均意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同意返还肖诺财产。
承办法官表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本案中,马强为维持婚外不正当关系,私自将其与肖诺的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王珊,违背了夫妻忠诚义务,违反了社会公序良俗,该赠与行为无效,王珊基于无效赠与行为所获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法官提醒,合法的婚姻关系受到法律保护和道德约束,夫妻双方应互敬互爱互信,共建美好家庭。同时,夫妻双方具有平等处置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应平等协商、统一意见,任何一方不得无权、单独处分,未经追认的擅自处分行为无效。
编辑:白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