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1 15:48:19来源:法律常识
来源:宁波晚报
“我很后悔。想过有风险,没想到那么严重,还要坐牢。”4月22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号法庭被告席上的郑某低头叹气。
此前,郑某是宁波音王电声公司研发部门的负责人,在公司十几年,一路从助理职位做到了研发部门负责人。升职、加薪,这些都不能让郑某满足,他想用公司的技术,干一番自己的事业。
以照顾亲人为由辞职带走公司的核心技术
2018年8月,郑某从音王离职。辞职理由是:在深圳的叔叔生病了,要前往照顾。老板几经挽留后同意了,还特地设宴告别。
郑某说,虽然人离开公司了,以后如果公司有需要,他还是可以以顾问的身份为公司提供技术支持。
公司方面也想着,这个由公司一手从助理培养起来的技术骨干可能不久后会返回公司。双方还签订了顾问协议,公司每月支付其8000元顾问费。
看起来,这是老板和高管分别的和谐画面。可事情没那么简单。
郑某走了,还带走了一个载有“最佳的压缩器”技术等相关资料的“加密狗”U盘。这是公司的核心技术之一。
2015年,音王组织研发紧凑型数字调音台项目,其间由德国工程师乌里研发了“最佳的压缩器”技术。根据约定,相关技术及成果均属商业秘密,研发成果归本案被害人所有。
凭借该技术,2016年初,音王研发出了全球第一台紧凑型数字调音台。音王的数字调音台产品于2019年获得国家工信部和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颁发的“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证书。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单打冠军”。
带着核心技术资料离职,这自然是违反保密规定的。此前,郑某和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竞业禁止协议中自然有相关规定。
而一切顺利的重要原因是,和他办理工作交接手续之一的,也是同案犯。
2019年3月,郑某等4人共同出资在广东注册公司。用带走的“最佳的压缩器”技术,生产音王同类数字调音台产品1205台,给音王造成损失达91.43万元。
4人团伙早想“单干”了偷偷从电脑里复制了技术源代码
4个人的阴谋早在离职前就开始酝酿并实施了。
2016年,他们建起了微信群,另3人是分别是公司的电子工程师丘某,电子辅助设计师文某,郑某的外甥贺某。
计划开始后,郑某安排贺某在音王公司学习数字调音台的安装、生产等技术。
2017年2、3月,郑某等人一直利用音王技术试产样机。
在郑某的授意下,丘某趁工程师乌里来公司指导工作时,偷偷从对方的电脑中非法复制了“最佳的压缩器”技术源代码。
用公诉人的总结是,他们“领着公司的工资,偷了公司的技术,用着公司的原料,生产同类的产品,抢了公司的客户”。
记者从庭审了解到,丘某入职时的岗位也是助理。入职后,得到了很好的培养,升职、加薪幅度都相当大。公司甚至因为其家庭原因,发放过补助金。
庭审时,单位方面几次提出,考虑到丘某是受人蒙蔽而误入歧途,认罪态度良好,家境困难,恳请法庭能轻判。丘某如愿意,以后仍可回单位上班。
丘某表示:“我很后悔,我对不起公司。”
带走了另3项核心技术该商业秘密许可使用价值182万
郑某还用移动硬盘带走了3项技术。
2009年起,音王开发了卡迪克系列调音台项目,其间研发了“DSP多音频回音处理方案”等技术。
法庭经审理认为,郑某在2018年4、5月隐瞒了自己利用音王核心技术试验、生产音王同类产品,且即将离职的事实,向老板提出将本来储存于英国的卡迪克技术资料放于自己处备份。
他骗取了上述3项技术资料后,随即交给丘某筛选并备份,以备将来生产相关产品时使用。上述“三项技术信息”亦属于商业秘密。经鉴定,上述商业秘密许可使用价值为182万元。
郑某提出,这3项技术,自己还没有用以生产,对这182万元鉴定价值存疑。鉴定人员从专业角度做了解释。
公诉人打了个比方。一个小偷,把主人存有100万的保险箱从家里偷走。不管保险箱是否打开,什么时候打开,钱拿来做什么用途,主人的权益已经受到侵害,盗窃罪已经构成。
侵犯商业秘密已激起企业家公愤恶意侵权必受严惩
合议庭评议后认为,被告人郑某、丘某违反保密义务及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又用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损失分别达273.43万元、91.43万元,分别属于造成特别严重后果、造成重大损失;被告人文某、贺某违反保密义务及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损失达91.43万元,属造成重大损失。四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综合相关情节,宁波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百万元,判处被告人丘某、文某、贺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不等,各处罚金十万元至五万元不等。
宣判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一级高级法官陈志君当庭发表了法官寄语。她指出,侵犯知识产权就是偷盗他人的智慧,害人又害己,更让蓬勃发展的创新土壤受到严重污染。尤其是侵犯商业秘密违法犯罪行为,已经激起企业家的公愤,它不仅给企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而且给许多企业家带来难以弥补的精神创伤。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打击力度,是人民法院的应尽职责,也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使命担当。法律尊严不容亵渎,诚信良俗不容伤害,司法决心不容低估,恶意侵权必受严惩。
与此同时,作为产权人的企业,要切实增强知识产权保护“第一责任人”的主体意识,加大保护投入,强化保护措施,努力构建一套行之有效的知识产权风险防控机制。
来源 宁波晚报 记者 王颖 通讯员 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