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如何认定假离婚真逃债,假离婚可以逃避债务吗

时间:2022-11-21 10:28:07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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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假离婚逃债能行吗?
  • 债务人假离婚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怎么办?
  • 「以案释法」借离婚来逃债,法院说不可行
  • 以假离婚逃债能行吗?

    近年来,“假离婚”成了最流行词组,也映射出社会公民的不良行为愈演愈烈,“买房子”“生二胎”“逃债务”均被当作假离婚冠冕堂皇的借口,那么问题来了,假离婚真的能够逃债吗?

    下面是搜罗的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指出:

    夫妻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以个人财产清偿,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由此可知,为逃避债务而假离婚不仅是不道德的,而且是违法的。

    除此之外,假离婚真逃债还有意想不到的“意外”。一旦离婚,如果一方当事人弄假成真,不再复婚,少分财产的一方懊悔不已,到时,真是赔了夫人又折兵。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就审结过一起类似案件。

    真实案例

    原告孙男与被告王女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8年自建门面楼房房5间。由于孙男在2009年承包工程时贷款30万元,因亏损为了逃避信用社债务,王女和孙男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门面楼房房5间归王女,电视机、组合柜、双人床、洗衣机等不值钱的家具归孙男。离婚后,孙男一直在家里居住,继续把工资交给王女。后来,孙男发现王女在外和情人同居,二人发生纠纷,孙男提起诉讼,要求确认离婚协议无效,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由王女赔偿孙男精神损失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

    根据孙男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双方离婚是虚假离婚;原被告经协议离婚,对于财产的归属已经在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双方都是正常人,不存在撤销协议的条件,故该协议有效;双方已离婚,不存在夫妻之间相互忠实的义务,因此,孙男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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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务人假离婚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怎么办?

    为逃避债务,债务人在诉讼之前假离婚转移财产怎么办?

    债权人通过诉讼方式向债务人追讨借款,但在法院执行中,发现债务人名下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经过调查了解,债务人在诉讼之前就和其配偶办理了离婚手续,并将夫妻共同购买的房屋、车辆转移登记在其子女名下。那么作为债权人,该如何去维护自身权利?

    【基本案情】

    2015年3月至2017年2月期间,王某因经营资金需要,陆续向其朋友李某借款共计50万余元,并向李某出具借条,借条载明王某将其位于北京河东路一套住房做借款抵押。但双方并未到房屋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后因王某未按约定向李某偿还上述借款,李某将王某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王某偿还李某借款本息约60万余元。

    在本案诉讼之前,王某与妻子谢某协议离婚,协议第二条财产分割约定:北京市河东路一套住房及凯迪拉克汽车一辆都归儿子王科(化名)所有。

    之后,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因王某已经按照离婚协议约定将其名下房屋及车辆转移登记到起儿子名下,其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终结执行程序。

    2019年10月,李某去世,李某的上述全部债权经法院确认后转让给了其子李文金(化名)。李文金委托专业律师代理案件,律师认为王某与其妻谢某协议离婚时将财产全部赠与了其其子女,属于恶意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遂代表李文金,将王某、谢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离婚协议中关于赠予房屋及车辆的条款无效。

    经过审理,法院最终支持了李文金请求,并追回了王某通过恶意赠予方式转移的财产,收回了本案借款本息。

    【裁判观点】

    法院认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本案中,王某在借款条中已经写明用其房产做抵押,在未全部清偿对李某债务的情况下,与其妻子签订《离婚协议书》,协议约定将案涉房屋及车辆无偿赠与其子女,认定其存在恶意逃避债务目的,判决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条款无效。

    【判决结果】

    判决:本案《离婚协议书》中第二条财产分割约定条款无效。

    【评析】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民事主体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第三人利益。夫妻双方通过离婚恶意串通,约定将共同财产归一方所有或者子女所有,造成夫妻另一方无履行债务能力的假象以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债权人一旦知晓,可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或者确认该行为无效。如若情节严重,甚至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上述案件进入执行后,虽多年执行未果,但终究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只要深入调查了解,追根求源,不屈不挠,不断坚持维权,永远相信法律,恶意逃债行为最终皆难以得逞!!

    「以案释法」借离婚来逃债,法院说不可行

    上海达必诚律师事务所周宇龙律师提醒您:债务人借离婚协议恶意转移财产、规避债务,债权人此时有权撤销该离婚协议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约定,或者确认该约定无效。但并非所有债务人在离婚时放弃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都属恶意逃债,此时债权人不要想当然地起诉,要综合考虑债权债务形成时间、借款期限、借款用途、配偶是否知悉等因素,谋定后动。

    【案情简介】

    某年,老胡找老王借30万元用于承包村里的果树林,老王爽快答应。老胡也在收到款项当天给老王出具了借条,载明今借到老王30万元,利息按每月1%计算,并承诺三年后一次性还清本息。

    次年,老胡发现果树林中苹果的生长状态十分不佳,自己投入的资金怕是回不了本。届时还不上钱,妻子没有工作,如何生活呢?思来想去,老胡决定与结婚多年的妻子小芳离婚,实际“离婚不离家”,以期望瞒天过海,“自己抗下责任”。

    老胡和小芳很快去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当场签订了《离婚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位于xx街道xx弄房屋和存款40万元均归小芳所有,所有债务由老胡负责归还,老胡没有分得其他任何财产。

    三年期满后,老胡没有归还老王任何款项。老王多次催要未果,于是找到了老胡的前妻小芳,要求她还款。但小芳拿出了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反驳老王,拒绝还款。

    老王认为老胡和小芳是“假离婚真逃债”,用离婚协议恶意转移财产,侵害了自己合法权益,遂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转让行为。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财产是债务人偿债重要的物质基础。为防止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确保债权的实现和保护社会交易秩序安全,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给债权人造成伤害的,债权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本案中,借款30万元发生于老胡与小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是用于家庭日常生产经营,虽小芳并未在借条上签名,但根据查明的事实,涉案借款宜认定为老胡和小芳的共同债务。

    结合老胡与小芳离婚协议中有关夫妻共同财产均归小芳所有,婚姻存续期间所有债务由老胡偿还的约定,老胡无偿转让其财产份额的行为已客观导致其无财产清偿老王的借款本息,给老王的债权造成了损害。因此,老王请求撤销被告老胡的这一财产转让行为,应当获得法院的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撤销老胡与小芳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房子及存款归女方所有的约定,撤销份额以老王对老胡享有的债权为限。

    【律师拓展】

    债务人借离婚协议恶意转移财产、规避债务,债权人有权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约定。但并非所有债务人在离婚时放弃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都属恶意逃债。因为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不是普通的、直接和等价有偿挂钩的财产处分行为,一份离婚协议的拟定,往往要考虑到婚姻关系存续时长、双方家庭贡献大小、感情上有无过错、子女抚养、另一方是否同意离婚等因素。此时债权人不要想当然地起诉,要综合考虑债权债务形成时间、借款期限、借款用途、配偶是否知悉等因素,谋定后动。

    最后,上海达必诚律师事务所周宇龙律师提醒您,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案件,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之规定,还可主张让对方(债务人)承担律师费。遇到此类问题,欢迎致电本所咨询。

    【有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条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文案:丁金金

    编辑:李雨新

    审核:华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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