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1 16:28:02来源:法律常识
作者:亓艳蓉、刘晓勇
基本案情:
甲男与乙女于2017年3月26日,经张三介绍在莲花县相识。3月27日上午9时许,乙女与张三来到甲男家实地查看后表示同意结婚,并表示愿落户甲男家生活。于是,双方去拍了结婚照。接着,张三提出要彩礼钱,甲男将存折给了乙女,之后双方就去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结婚登记。乙女从存折上取了10200元给张三作为介绍费,剩下70134.17元转到了乙女开立在当地信用社的账户上。3月28日上午,乙女与张三以老家有事要办为由,回到老家居住。此后,甲男多次要求见乙女父母并履行夫妻义务,乙女以其父母不在家为由拒绝甲男到乙女家,乙女也没有去甲男家生活,以致双方渐渐断绝联系。双方没有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
现甲男起诉离婚,并要求返还彩礼钱,乙女表示同意离婚,但不同意返还彩礼钱。
争议焦点:
离婚后,男方是否有权要求对方退还彩礼?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双方当事人对离婚无异议,争议焦点为彩礼是否应返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3〕19号)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本案符合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由于乙女同意离婚,故彩礼依法应予返还。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相关案例:
(2017)赣03民终665号
实务建议:
本案男女双方虽然结婚,但婚后二人实际生活不到一天,虽有夫妻之名,却一直未共同生活,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当返还彩礼。笔者前边发文曾经论述过这个问题,彩礼系双方以结婚为目的,由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如果双方并未共同生活,即使有结婚登记手续,也不能理解为已经完成了给付彩礼附条件赠与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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