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1 17:14:23来源:法律常识
张先生与韩女士登记结婚后没几年,由于双方性格不合,于2018年5月份协议离婚。离婚时,双方约定位于普陀区长寿路的一套自住房屋归独生子小张所有,小张由韩女士抚养,抚养费由韩女士一人负担,但是该房屋的贷款仍由张先生一人偿还。离婚后,张先生便到外地做生意,每年难得回上海几次。
去年底,张先生突然回到韩女士家,声称需要卖掉这套房子,用于归还自己做生意亏损欠别人的借款。韩女士坚决不同意,把张先生赶出家门,并找人换了一把锁,防止张先生再突然闯到家里,影响母子二人的生活。不肯善罢甘休的张先生,一纸诉状将韩女士告上法院,请求涉案房屋归原、被告二人所有,并由二人均分。
突如其来的官司让韩女士措手不及,经过咨询只能聘请律师代为应诉。在庭审中,韩女士的代理律师辩称,原、被告离婚时约定涉案房屋归婚生儿子一人所有,视为夫妻双方将该房屋赠与儿子,该赠与行为合法有效,原告无权再撤销赠与,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法庭经审理查明,涉案房屋登记在原、被告名下,系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现抵押给银行,按揭贷款每月3500元由原告按月偿还。原、被告的离婚协议属于双方自愿签订,无任何胁迫、欺诈行为。离婚后,该房屋产权尚未变更登记至儿子名下。现原告因为资金需要,要求撤销赠与,收回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均等分割。
庭审中,原、被告就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即涉案房屋是否可以撤销赠与,发表了各自的意见。原告张先生认为,虽然离婚协议中双方共同约定该房屋归儿子一人所有,视为双方自愿将属于其夫妻共有的房屋赠与其儿子,赠与合同成立,但是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本案,赠与房产并未过户至儿子名下,视为赠与尚未完成,因此原告有权撤销赠与,收回房产。
被告韩女士的代理人则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该离婚协议是原、被告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为有效协议。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对其未成年的儿子负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双方约定将该房屋进行赠与是作为父母对儿子今后健康成长提供的物质保障,具有道德义务的性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故依法不能撤销。同时,根据法律规定,赠与人明确表示将赠与物赠给未成年人个人的,应当认定该赠与物为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而韩女士作为儿子的监护人,有权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因此,原告无权要求撤销赠与。
最终,法庭采纳了被告的意见,认定本案赠与合同成立后,涉案房屋已归小张个人所有。现原告要求判令该房屋归原、被告所有,违背了“赠与人明确表示将赠与物赠给未成年人个人的,应当认定该赠与物为未成年人个人财产”的规定。综上,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宋博律师
来源: 新民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