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婚姻的法律(撤销婚姻的法律条款)

时间:2023-04-11 18:38:43来源:法律常识

撤销婚姻的法律(撤销婚姻的法律条款)

01哪些情形属于可撤销婚姻?

①因胁迫结婚;

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且在结婚登记前未如实告知另一方。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1052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1053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02如何理解因胁迫而结婚?

①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

②胁迫的对象,可是是婚姻一方当事人,也可以是一方当事人的近亲属。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18条: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所称的“胁迫”。

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03如何理解可撤销婚姻中的“重大疾病”?

①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主要是指:

严重遗传性疾病: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指定传染病:《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有关精神病:精神分裂症、躁狂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②其他重大疾病的认定,则由个案具体分析而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该“重大疾病”是否能够足以影响另一方当事人决定结婚的自由意志或者是否对双方婚后生活造成重大影响的标准严格把握,审慎认定


相关链接:

《母婴保健法》第8条: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一)严重遗传性疾病;(二)指定传染病;(三)有关精神病。

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7月第1版)第102页:

人民法院在审理请求撤销婚姻的案件中,除一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情况外,非患病一方以患病一方所患疾病构成重大疾病且未告知为由请求撤销婚姻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慎认定符合《民法典》规定的“重大疾病”

本条立法目的在于通过保障婚姻双方的知情权而最终维护婚姻自由自愿原则。因此,婚姻一方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前已患有的疾病是否构成《民法典》规定的“重大疾病”范畴,人民法院在审查被隐瞒一方提请的撤销婚姻请求是否应予支持时,应按照该“重大疾病”是否能够足以影响另一方当事人决定结婚的自由意志或者是否对双方婚后生活造成重大影响的标准严格把握

审理相关案件时不仅要审查未如实告知该“重大疾病”是否会给未患病的婚姻当事人的家庭生活造成损害以致影响到未患病一方当事人结婚的真实意思表示,还要审查双方当事人缔结婚姻关系后的家庭实际情况、是否生育小孩、婚后生活紧密度等。

在一些特殊案件中,比如老年人提请的撤销婚姻,更要慎重甄别“重大疾病”的范围。实践中,由于老年人身体健康情况无法预计,不少老年人或多或少都患有一些该年龄段常见的疾病,因此,对于一方当事人依据本条请求撤销婚姻的,人民法院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重点审查一方患有的“重大疾病”是否足以影响另一方当事人缔结婚姻关系的真实意思表示


04享有撤销权的主体有哪些?

①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当事人本人;

②患有重大疾病在结婚登记前未如实告知的:未被告知的一方婚姻当事人本人。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1052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18条: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所称的“胁迫”。

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民法典》第1053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05撤销权是否有行使期限?

有。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为一年,性质为除斥期间(形成权行使期限),不能中止、中断或延长。

具体起算时间如下:

①因胁迫结婚的: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算(修改了《婚姻法》“自结婚登记之日”起算的规定);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算;

②患有重大疾病未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算,且不因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撤销权而消灭。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1052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1053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19条: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受胁迫或者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不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民法典》第152条第2款: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06请求撤销婚姻的是否只能向人民法院提出?

①是的。《民法典》修改了《婚姻法》中受胁迫结婚可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婚姻登记的规定。

②婚姻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不得主动撤销婚姻。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1052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1053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婚姻法》(已废止)第11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7月第1版)第95页:

一、婚姻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不得主动撤销婚姻

可撤销婚姻以当事人申请撤销为前提,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循“不告不理”原则,尊重当事人的婚姻自由,如发现一方当事人是因胁迫而结婚的,在当事人未提出撤销婚姻的诉讼请求时,不得依职权撤销婚姻。


07被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如何?

①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之间属于特殊的同居关系。

②如果当事人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有协议,应当首先按照协议约定处理,不适用婚姻法有关夫妻法定婚后所得共同制的规定,也不存在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但被撤销的婚姻中,虽没有配偶身份关系,但共同生活期间因紧密联系而共同投资、经营或者共同购置的,也可能形成共有财产。

③当事人所生子女,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相关链接:

《民法典》第1054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20条: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所规定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是指无效婚姻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第22条: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

《〈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若干重点问题的理解与适用》(作者:最高人民法院 郑学林 刘敏 王丹):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可见,婚姻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对前期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为共同共有,而是指引当事人通过协议的方式处理。因此,在婚姻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如果当事人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有协议,应当首先按照协议约定处理,不适用婚姻法有关夫妻法定婚后所得共同制的规定,也不存在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因为无效婚姻或被撤销婚姻的双方在法律上并不是配偶关系而只是同居者,夫妻财产制所调整的财产关系,是以合法的配偶身份关系为前提的,无效婚姻或被撤销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并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此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不能当然地视为双方当事人共同所有。

夫妻共有财产与其他一般共有财产的最大区别在于,夫妻共有财产关系基于配偶身份,基于彼此是夫妻的特别关系而产生的,虽然财产的形成也含有共同投资、共同劳动的内容,但法律更强调的是身份关系,并不要求双方付出同等的劳动、智力才能共同所有。而其他财产共有关系主要是基于共同投资、共同经营而形成的,如合伙共有财产、出资合购的共有房屋等都不是基于身份而产生的共有关系。

无效婚姻或被撤销的婚姻中,虽没有配偶身份关系,但共同生活期间因紧密联系而共同投资、经营或者共同购置的,也可能形成共有财产。这次司法解释清理中,对该条整体上没有改变,只是文字上作了微调,将除外条款提前,以强调这一理念,即同居期间,如果有证据证明为一方所有的,即首先认定为个人财产,以更明确地区别于合法的婚姻关系。要特别说明的是,本条只适用于婚姻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问题,而不适用一般同居关系中的财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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